高校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点赞:10627 浏览:44552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高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租赁公司一次性付款购进学校已有设备,通过回租方式交由学校使用,学校再分期支付给租赁公司一定金额的租金,从而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待租期结束时获得该项设备所有权的一种融资方式.此种融资方式通常作为银行贷款的补充,学校通过售后回租可取得一笔融资资金,有效解决了学校临时资金困难.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新旧制度下账务处理比较

按照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105号)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应付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额借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此项会计处理只考虑了融资租赁业务中通过租赁公司购写设备的情况,对租赁公司直接购写学校已有的设备再回租如何处理则尚无明确规定.

新高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财会便[2009]62号)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规定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作相应的预算会计分录,(预)借记“预算支出”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尽管在会计科目名称上做了调整,但对于售后回租这一特定的融资方式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校在进行财务处理时面临的实际问题.

[例]某高校将部分已有教学设备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短期融资,取得租赁本金额(即融资公司购写学校设备支付的价款)600万元,需要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支付给融资公司的保证金为60万元,怎么写作费按每年1.9%、5年共9.5%于第一次收取租金是一次性收取共计57万元(租金计算表见表1.租赁期满,设备产权以象征性的100元转移给学校(即学校支付给租赁公司100元取得设备所有权).

对于这样一笔业务,在新旧两种制度下,高校在实际工作中大多采取以下的账务处理(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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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性售后回租账务处理及其改进

通过对比实际工作中新旧两种制度下不同账务处理,不难看出目前融资性售后回租账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1)无论是旧制度还是新制度下,实际工作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处理只反映了回租业务,而未反映资产的出售.所谓售后回租,从业务的实质来说是先售后租,但由于受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约束,高校的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是不能随意出售的,如果要进行出售等处置,按规定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批准,且一般是在资产报废等环节.目前,由于没有明文规定高校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如何进行报批,以及如何进行这样的资产处置,导致高校在开展这一特殊类型的售后回租业务时售出资产环节没有相应的账务处理,从而在会计处理方面忽视了资产所有权转移的风险,也没有体现出资产所有权从高校向融资公司的实质性转移.(2)会计核算的遗漏导致资产在一定时间内的虚增.由于售后回租业务在租期内资产所有权实质上已从学校方转入租赁公司,但由于在会计处理上的遗漏,导致资产价值没有发生相应减少,同时,资产管理方面也未作任何风险管理,从报表上也反映的资产数量及价值存在虚增的问题.(3)旧制度下租金计入利息支出,未入资产总成本.新制度下,租金计入长期应付款,同样未入资产总成本.这样的结果是对融资性资产的计量不准确.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国家对于高校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新修订的高校会计制度也忽略了售后回租这一特殊情况,没有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定.因此,在明确高校可以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前提下,新高校会计制度在修订时应对这一业务在资产转移方面的业务处理作出规定,并对这一类资产的管理做出要求,在会计处理上建议充分考虑资产转移处理.

以上会计处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融资性售后回租资产转移过程忽略会计处理的问题.但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个高校在实际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要先从政策层面对这一业务性质进行鉴定,对其中涉及的资产管理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申报、审批、核算等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