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时拟设置的金融机构

点赞:20868 浏览:9425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组建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迫在眉睫.1950年3月25日,人民政府政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家金融体系的决定(草案)》,对当时我国金融体系的设置做出了总体部署.《决定》对拟设立的金融机构及职能分工做出了具体安排.时至今天,我国金融体系基本还在当年的规划下运营.当时拟定筹设的金融机构有那些?分工如何?笔者从尘封的档案中知晓了这段鲜为人知的历史.

1950年3月25日,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建立国家金融体系的决定》(草案)指出:“建立国家金融体系,是为集中货币资财,调剂货币流通,控制信用市场,发展人民经济.”因此,特做如下决定:

一、国家金融系统:

(一)国家金融系统由国营银行、公私合营银行、乡村农业信用合作社三大类金融机构组成(表1).

(二)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金融领导机构,掌管全国金融行政管理、信用市场,统筹国家金融机构的设置与分布,指挥全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其他国营和公私合营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指挥下,分业经营业务.乡村农业信用合作社,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普设于乡村,由中国农业银行予以协助,调剂乡村金融.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政府财经政策和全国金融实际情况的需要,有权分配国家金融机构的设置地区和业务经营范围.

(四)全国私营和外商金融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指导,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指定其业务经营范围.私营金融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分别自由结合成立业务联营组织,协商分业经营业务,以配合国家金融政策,为全国经济建设予以有计划的协助.私营金融企业及其联营组织必要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下,受某一专业国家金融机构的领导,以便各业金融业务统筹进行.

(五)各级人民银行受各级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的指导,并需与各级人民政府财经部门取得密切配合,以贯彻政府财经政策的执行.

二、对拟设立的各银行机构的任务具体安排:

(一)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金融机构的领导机构,集中掌握全国货币资财,负责调剂全国金融.其主要任务如下:1.掌管货币统一印制与发行,调剂货币流通及统一全国出纳事宜.2.吸收公私存款,尽量动员国内货币资财,发展人民经济.3.对国营企业、合作事业、公私合营企业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给以投资和长短期放款,并监督其财务与经营.4.集中管理一切国营企业机关收入的.组织国内清算,尽量利用划拨转账方法,减少收付.5.经理国库,执行国家预算的出纳任务.6.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事宜.7.对外汇外币及贵金属的经营管理进行有关国际清算.8.掌管金融行政,监督私营及外商金融企业,管理金融市场.9.管理各专业银行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0.掌管其它有关金融事项.

新中国成立时拟设置的金融机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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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实业银行,为国营长期信用银行,专司扶持国营的、公私合营的,及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的工矿、交通、建筑事业的发展,其具体业务如下:1.投资及长期贷款,并监督贷款机关生产及贷款运用合约的执行.2.管理国家有关发展实业的拨款,住宅建筑的投资经营及国营企业的纯益、公积金、折旧、准备金的保管事宜.3.发行实业公债,怎么发表公司债股票,吸收生产资金.4.对承包工矿交通工程者给予开支性质的短期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为国营的对农业的长短期信用银行,专司扶持农林、水利、鱼牧及农业合作事业,具体工作如下:1.国营的、私营的、合作的农林、水利、鱼牧事业的长短期信用及投资,并监督贷款机关的生产和贷款运用情况.2.农村农副业的短期贷款.3.管理国家有关农林、水利、鱼牧拨款及国营的农林、水利、鱼牧等企业机关的纯益、折旧准备金的管理事宜.4.扶持并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5.对承包农林、水利工程者给予开支性质的短期贷款.

(四)中国储蓄银行,为国营专业储蓄银行,其具体业务如下:1.以有效方法吸收社会小额资金,发展人民经济.2.推销政府公债,并公债抽签事宜.3.为存款人、公债票持有人怎么写作,代为汇款,代收代付及其它委托事宜.4.在城市私人财产信托保管业务,并办短期小额质押贷款.

(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国营专业保险公司,负责发展国营保险事宜,其具体业务如下:1.组织与经营国营企业等机关的各种保险事宜.2.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保险的各项保险事宜.3.私人各种财产及人身保险事宜.4.农业保险事宜.5.再保险事宜.

(六)中国银行为公私合营的专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其具体业务如下:1.进出口贸易贷款及出口事宜的投资经营.2.进出口贸易清算工作.3.出口押汇、出口物资的阜际押汇及仓库业务.4.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写作技巧经营外汇及外汇事宜.5.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收兑金银及其它贵重品.6.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其它业务.

(七)中国工商银行,为公私合营的商业性的股份银行,其具体业务如下:1.动员私人资金,发展民族工商业.2.对私营股份公司以及私营工商业所有人作短期贷款.3.城市手工商业贷款.4.购写私人工商企业的股票,作为投资.5.在银行顾客中推行划账制度.6.政府法令规定私营行的一切其它银行业务.

(八)乡村农业信用合作社,负责调剂乡村金融,吸收零星存款,经营各种贷款.

除此之外,《决定》还对各银行的机构系统设置做出了明确规定.

从上述文献中不难看出,建国初期,我国还处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时期,金融机构依据经济结构来设置,力求各种经济成分都能够得到金融扶持,促进人民经济发展.这些机构有的成立后很快就被撤销关停,有的从未成立.在公有制经济独占我国经济舞台时期,唯独农村信用社自始至终在艰难曲折中伴随人民银行一直走到今天.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时代,原来拟定的金融机构也相继组建成立.今天翻阅这个文件资料,仿佛当年的决定就是为今天的金融业而制定的,历史出现惊人的轮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