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校科技激励政策的缺陷与完善

点赞:4473 浏览:123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河南高校跟随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步伐,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性文件,极大地调动了高校科研人员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高校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度提升.

本文以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河南高校科技创新激励政策的缺陷与完善,探究这些激励政策相对于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而言有无缺陷、这些缺陷表现在何处以及如何消除这些缺陷.

科技创新激励政策的相关规定

笔者遴选了41所河南高校(38所普通本科院校和3所高职高专院校),并通过因特网查找到其中30所高校(28所普通本科院校和2所高职高专院校)出台的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性文件.本文仅分析这些政策性文件中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规定.

1.对授权专利奖励的规定

16所高校明确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奖励,专利权归属学校,学校以授权专利证书为依据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相应奖励.获得奖励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额度高至每件专利20 000元,低至每件专利500元,发明专利奖励较高,实用新型专利居中,外观设计专利较少一些.

2.对保持科技成果可专利性的规定

可专利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项科技成果问世后,应首先申请专利,尔后再进行成果鉴定或者发表论文,而不是相反,因为进行成果鉴定或者发表论文会使该项科技成果成为现有技术,从而丧失新颖性,即使申请专利,也难以获得授权.鉴于此,12所高校作了大体相同的规定:每项应用和开发项目完成后,应首先对该项目成果进行专利性分析,对符合申请专利要求,又具有应用前景的成果,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进行成果鉴定和发表论文,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3.对专利资助的规定

12所高校明确了对于专利申请以及授权专利资助的规定.资助范围一般包括专利写作技巧费、申请费、维持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权登记费、专利年费等,资助的专利类型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不在资助范围.对于授权专利,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高校授权专利有效寿命平均为3年,或许与此类资助规定有关.

4.对专利转化收益分配的规定

高校专利转化的形式主要有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但以许可较为常见.专利转化收益一般在学校、院系以及发明人与其他参加人员中间进行分配,11所高校就如何分配专利转化收益作了明确规定.以中原工学院为例,文件规定:“学校按发明人70%、所在部门10%、学校20%的比例在发明人、所在部门、学校之间分配专利转化收益.”

5.对涉密技术成果评价的规定

高校科研人员不可避免地会参与到秘密技术的研制中,由于不能申请专利,也不能申请成果鉴定,更不能发表论文,其学术水平如何评价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为此,3所高校规定:“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人员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推广、交流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发表的论文,学校应对其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

6.职称评审对专利拥有量的规定

2009年8月28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其中将“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之一予以明确规定.例如,正常晋升教授,要求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3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破格晋升教授,要求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2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存在的缺陷

来自2009、2010、2011年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年报的统计数据显示,河南高校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均呈增长趋势,这说明高校出台的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已初见成效.但需要指出的是,对照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河南高校为激励科技创新而出台的政策措施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引起注意,待时机成熟时要予以完善.本文仅就主要的方面提出一些看法,主要集中于以下4个方面:授权专利的不可置疑性、涉密技术成果的边缘化、职务发明的私有化和著作的功利性.

1.授权专利的不可置疑性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基于正当理由,援引专利法上的这条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不应当授权的专利无效.

河南高校出台的政策文件详细规定了对于授权专利的奖励,但未就授权专利若被宣告无效该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在职称评审文件中,也未考虑授权专利若被宣告无效该如何处理.这给人一个检测象,好似授权专利的有效性不会受到质疑,也不容置疑.

2.涉密技术成果的边缘化

河南高校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职称评审文件没有明确将涉密技术成果纳入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科研人员不能从其研发的涉密技术中获得实惠(或是获得奖励或是获得晋升),长此以往将使高校的涉密技术成果处于边缘化的境地,严重挫伤科研人员研发涉密技术的积极性.

尽管3所高校考虑到了“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人员”的贡献,但还有3点不足之处,其一,“国家秘密技术”太过狭窄,其他秘密技术如何处理,是评价还是不评价;其二,虽说不影响“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但在这些学校的政策文件中未见具体的规定;其三,在校内职称评审阶段,学校可考虑“国家秘密技术”参与人员取得的技术成果,但出了校门怎么办,因为全省统一执行的职称评审文件未将“国家秘密技术”考虑在内.

3.职务发明的私有化

《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对于职务发明,河南高校一方面给予发明人一定数额的奖励,另一方面允许发明人从专利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高校的职务发明存在一种私有化的倾向,造成职务发明的非职务化流失.这种私有化倾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发明人擅自实施职务发明,私自对外进行许可,并将收益据为己有;发明人将职务发明当做非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4.著作的功利性

科研人员为了尽早评上职称,会想尽办法多发表文章,新近研发出来的技术成果就成为写作的首选材料,因为描述新近技术成果的文章被刊用的几率要高很多,没有技术含量的文章是难以问津职称评审所要求的出版物的.

高校教师愿意写文章,而不愿申请专利,也源于经济利益的比较与衡量.申请专利耗时费力,且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地获得授权,相比较而言,撰写一篇学术论文则容易一些,不但可以享有著作权,而且还可以获得学校给予的奖励,这个奖励并不见得低于专利奖励.尤其是在高水平期刊(如核心期刊、国家一级期刊)上发表文章,获得的奖励更高,且对作者晋升高一级职务往往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时,科研人员也知道将技术成果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会破坏其新颖性,但经过利弊权衡,选择了发表文章,而放弃了申请专利.这其中体现了著作的功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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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科技创新激励政策的建议

针对河南高校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高校应在以下4个方面采取措施:建立针对专利无效宣告的事后处理程序、将涉密技术成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加强职务发明专利的日常管理和在项目论文发表前进行审查.

1.建立针对专利无效宣告的事后处理程序

考虑到授权专利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在将授权专利作为奖励依据以及晋升职称依据的同时,设置一个事后纠正程序,即若授权专利被宣告无效,接受的奖励应当退给学校,晋升的职称应当撤销,也就是说,要退到没有获得专利的状态.目前,河南高校的政策性文件缺少的正是这个事后纠正程序,造成因授权专利而获得奖励或者晋升职称即使专利后来被宣告无效了,奖励或者职称依然在手的局面.

因此,河南高校应当在其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性文件中明确规定,若授权专利被宣告无效,一要追回已颁发的奖励及荣誉,二要撤销已评聘的职称.

2.将涉密技术成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高校应当在其政策文件中明确将涉密技术成果纳入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涉密技术成果不能局限于“国家秘密技术”,任何涉密技术成果都应当成为考核的对象.

在将涉密技术成果纳入到绩效考核范围之后,涉密技术成果必定会不可避免地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因此,科研管理部门在设立评价指标体系的同时还要处理好评价与保密的关系,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要求接触涉密技术成果的人员保守秘密,必要时还要以签约的方式来约束,以免涉密技术成果因泄密而不复存在.


3.加强职务发明专利的日常管理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规范管理,确保学校利益不被个人侵占,一方面杜绝发明人私自将职务发明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并将许可收入据为己有,使学校丧失应有的收益,另一方面杜绝发明人将职务发明当做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使学校不能成为专利权人,遭受专利权流失的损失.

高校更应加强制度建设,对于私自把职务发明转化为非职务发明以及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专利并将收益据为己有的行为作出严厉处罚规定.

4.在项目论文发表前进行审查

高校要设立具体的可操作的审查程序,凡是科研项目产生的论文,若要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均要通过这个审查程序.对符合申请专利要求,又具有应用前景的成果,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进行成果鉴定和发表论文,否则即是违规公开技术信息,要依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高校在制定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务聘任等业绩标准时,要把专利工作放在与承担项目、发表论文和申报科技奖励等同等重要的位置.唯有如此,才能引导科研人员树立有了科研成果首先考虑申请专利其次才考虑发表文章的良好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