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存在的问题建议

点赞:21759 浏览:9622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从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重要性出发,分析了基层央行在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提出了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对策建议.如:尽快建立金融稳定报告模板和金融风险处置指引;切实发挥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作用;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渠道畅通;加强对基层金融稳定研究人员的充实与培养;保证国家和总行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基层得以有效的贯彻落实等.

关 键 词 :银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1-0110-02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神圣职责.实践中,各级央行认真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探索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新途径、新思路,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同时,各级央行特别是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

一、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来源渠道不畅

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求掌握大量包括基本统计数据、监管数据等内容翔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且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对风险的关注重点从单一的银行机构个体风险转变为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基层央行实际工作中,在现有数据统计系统基础上,获得完整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状况数据比较困难.一是取得保险、证券方面数据渠道不畅.保险业、证券业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基层人民银行基本不掌握这方面的资料,且目前要求保险、证券单位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料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因此在金融稳定工作中需要的保险、证券业务数据如果对方不配合,将影响此项工作的开展.二是获得银行监管数据时效性滞后.虽然基层央行与银监会的派出机构建立了信息共享或协调沟通机制,但终究是两个单位,信息数据的共享经常因多种因素制约而不能及时实现.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对称制约基层央行对辖区风险的特别是金融机构整体风险做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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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验与模式较为欠缺

对基层人民银行来讲,金融稳定职能既是国家赋予的一项新职责,也是一项新的挑战,在既无参照,又无统一标准、模式的情况下,各基层行只能凭各自的理解履行职能,逐渐摸索适合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方式、方法,形成各基层行自成一套、样式各异的金融稳定工作报告、金融风险处置预案、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等,并且由于基层行理论知识、工作经验、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局限,基层行制订的金融稳定报告、处置预案、协调机制等一些基础性资料,可能出现内容不周全、分析不到位、措辞不恰当、存在法律漏洞等情况,不利于上级行采集信息.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过程中,基层行一般都为初次接触此类事件,对于处置手段、方式、力度难以把握,难免手足无措,甚至会出现“过犹不及”或“错失良机”.

(三)责任及分工不清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虽然确定金融稳定为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但对金融稳定只是做了概括性地表述,而未能进一步阐述它的工作要求,对维护金融稳定有着重要责任的各相关单位未做具体分工,未能明确责任,某些职能部门因不了解金融稳定的意义、作用及本身职责分工,可能会出现“缺位”或“越位”现象.

(四)权威性有所不足

部分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后,出于加强宏观调控等考虑,上级行又将基层央行原有的货币政策工具如金融稳定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对商业银行头寸再贷款、再贴现等上收省会中支或大区分行,使基层央行在金融机构、党政及社会各界中起到的作用产生质疑,弱化了基层央行特别是地市、县级机构在履行金融稳定职能中的权威.基层央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所作为,无力作为,无权作为”的思想和观念,虽不可取,但值得关注.

(五)人力资源较为匮乏

一是基层央行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受人员分工、数量的限制,金融稳定岗的人员基本都身兼数职,为保证按时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各项任务,质量方面难免受到影响.此外,地区中支以下,尚未单设金融稳定部门.二是银监局分设,相当一部分具有金融监管经验的人员分流到银监局,而人民银行目前注重风险监测、风险分析、风险处置的任务使得对金融稳定系统干部队伍的素质要求比单纯的监管任务更高,更综合,不在同一层次,基层干部欠缺的不仅是理论知识,更为欠缺的是发现风险、分析风险、处置的实践经验和能力.

二、保障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相关建议

(一)尽快建立金融稳定报告模板和金融风险处置指引

全国金融稳定报告与区域金融稳定报告固然不同,而大区分行、省会中支、地区中支的区域报告更应有明显差异,从总行来说,应区别不同区域,设定不同的金融稳定报告模板,同一级次的金融稳定报告的格式和指标应尽量一致,使之有可比性.如果不设定模板,基层报告可能会出现“五花八门”.在不设定模板的情况下,不如省去一些级次的报告,改为只提供金融风险中存在的活情况.由于基层行处置风险的经验缺乏,总行可以分析和归纳有可能影响一个地区或全局金融稳定的各类事件和可能的情况,据以提出各种处置方案和金融风险处置指引,供基层行参考.各基层行再根据模板、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辖区金融风险处置预案实施细则.

(二)切实发挥好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作用

目前,在总行层面,已建立部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但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在进一步确立人民银行在金融稳定工作中主导地位的同时,总行应取得国务院的支持,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在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中所处地位及应承担的责任,发挥好部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作用.以此为契机,要求各级机构也比照执行,避免基层行与当地监管当局在金融稳定协调工作中出现久决不下或相互“竞争”的情况,可以大大减少基层行的协调成本.此外,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地方经济、金融领域中的领导职能,突出政府在金融协调中的地位与作用,由高位推动,带动人民银行与监管当局各方联动,共同维护好辖区金融秩序、机构与环境的稳定.

(三)加强对基层金融稳定研究人员的充实与培养

一是将理论水平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金融稳定岗位,加强金融稳定究力量;二是建议上级行对辖区金融稳定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三是加强金融稳定队伍的思想建设,在目前工作任务重,履行职责的手段不够充分等困难条件下,更要树立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克服“无所作为,无力作为,无权作为”的思想和观念.

(四)出台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保障机制

履行好金融稳定职能,很重要的一点是要保证国家和总行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基层得以有效的贯彻落实,否则,再好的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这就要求:1.应强调发挥基层央行作用的重要性,主动做好工作,通过具体的工作举措,得到党政及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认可,而不是单纯发文件;2.应体现央行特别是基层央行的权威性,可以辅之以必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消除阻碍政策向基层传导的瓶颈;3.进一步完善保证金融稳定政策的实施保障机制和惩戒机制,为各级央行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完备的法规依据,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渠道畅通.为保证央行依法履行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证券机构等单位向人民银行提供必要的资料,特别是在地区一级,在保险、证券监管机构未向下延伸、无法与有关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