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药品定价和报销政策对我国的

点赞:21765 浏览:9685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08)07-0311-03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应根据需要而不能完全按照购写能力来供应.一些药品昂贵,提供的数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很多发达国家的政府制定了药品报销政策,以使更多的人能得到药品的救治.澳大利亚是第一个将药物经济学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定价管制中的国家.1993年1月,澳大利亚开始实施对新药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的指南,制药公司在申请药品进入药品报销目录时,必须提供该药的经济学评价结果.本文就澳大利亚药品定价和报销政策作一阐述,以期为我国提供借鉴.

1.澳大利亚的医疗怎么写作

澳大利亚的医疗怎么写作系统覆盖了所有的社区诊所和医院.社区诊所由政府提供资金,按照怎么写作来收取费用.医院的医疗怎么写作主要由联邦政府通过国家成本共担机制出资.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健康保险,30%~40%的人除享受全民健康保险外,还购写了私人健康保险.这些保险公司也是由联邦政府资助,负责向患者推荐私立医院和公立医院中可自行选择医生的怎么写作.

药品在上市前必须满足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一旦上市,药品企业可以申入药品报销目录(pharmaceutical benefits scheme,PBS),PBS通过部分地承担居民的药品费用,以确保居民药品怎么写作的可及性.截至2001年8月,PBS覆盖了594种处方药(通用名),如按商品名计,则有2 448种.药品报销目录不包括非处方药和饮食补充剂,但也有例外.不包括在目录中的药品不享有政府的报销政策.目录中的药品由患者支付一定金额,另一部分由政府承担,即所谓的共付机制.一些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患者(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学生等)每种药品支付固定的金额(1.9美元).其它人每种药品支付11.8美元,药品低于11.8美元的除外.对于所有人,每年都规定了最高的药品支付额度(安全网).药品报销目录中药品的不低于特殊患者的支付数额,这样特殊患者就可以购写上面所有的药品.但是,PBS上面有些药品低于一般患者所需支付的数额,一般患者购写这些药品则被视为私人购写(即不享受报销),费用被计入每年最高支付额度中.


2.新药的药物经济学评价

1953年,澳大利亚根据《全民健康法案》成立了药品报销咨询委员会(Pharmaceutical Benefits Advistory Committee,PBAC).委员会中有职业医师、药剂师和患者代表.委员会有两个子机构:经济部门(Economics Sub-Committee,ESC)和药品使用部门(Drug Utilization Sub-Committee,DUSC).PBAC向卫生部推荐应纳入PBS的药品.卫生部没有经过PBAC的推荐,不能在目录中增加新的药品,但是可以拒绝接受PBAC的推荐或者可以修改药品报销目录.1987年修改的《全民健康法案》要求PBAC在推荐报销药品时考虑其成本效果因素.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澳大利亚政府于1993年要求进入药物报销目录的新药申请必须提交药物经济学评估结果. 2.1 参照药品的选择

比较新药与现存同类药品治疗效果非常重要.应优先选择那些针对同一种适应证、最常使用的药物;如果药品在新的药理学组别里,则使用PBS中最常用的同类处方作为对照药品;如果目录中没有现成的药品作比较,那么通常用标准医学治疗方法(非药品)来进行比较.医药界曾经对这种做法提出异议,认为这样的标准对新药不利,因为它们被拿来和一些便宜的、可能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的药品作比较.他们指出,应该选择市面上具有临床最佳治疗效果的同类药品,而不是最常用的药理学对比物进行比较.

2.2 临床证据收集

PBAC要求生产商提供新药与其他药品对比的临床依据,经常选择(并非强制性要求)与主要竞争药品对照的随机实验.在没有主要竞争药品的时候,分析两组相似药品的随机对照实验也是可以的.当需要的时候,还要进行荟萃分析.临床证据表明,无论药品的效果与对照药物相比的结果如何都要进行相应的经济学分析.通常情况下,与其他药品对照效果较差的药物将不能进入目录.

2.3 进行成本-效果分析及增量成本-效果分析

药物经济学研究结果必须以治疗反应的中间健康指标变化表示,即提倡成本-效果分析.成本-效果分析是一种较为完备的综合性经济学分析方法,以特定的临床治疗目的(生理参数、治愈率、增寿年等)为衡量指标,计算不同疗法的每单位治疗效果的费用.其特点是成本用货币单位,而效果用临床医学或生物学单位.效果可以同时或分别使用中间产出结果(症状、病愈率、血压的下降等)和最终产出结果(病残天数、生命年的延长、失去的健康时间等).成本-效果是应用成本与效果的比值来表示每获得一份效果所需要的净成本,显然这个比值越小越好.成本-效果的计算公式为C/E,C代表净成本,E代表效果.其比值通常采用两种表示方法.一种是成本与效果比值法,代表每产生一份效果所需的成本;另外一种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果比值,代表每增加一个怎么写作单位(如多住院1天或每天增加一个单位的药物剂量等)而增加的成本和效果.

政府建议应用增量成本-效果分析来比较边际效果和边际成本的变化.增量成本-效果分析是计算一个方案比另一个方案多花费的成本,与该方案比另一个方案多得到的效果之比,即增量比例,能充分说明由于成本增加时,其相应增加的效果是多少及是否值得.此方法适用从多种方案中选择最佳的治疗方案.其计算公式为(C2-C1)/(E2-E1).

运用成本-效果分析方法对同类的不同药物间的经济效果进行评价,同时对同一药物不同来源(进口、国产)、不同剂型(片剂、注射液等)、不同给药途径和不同生产开发级别(新药、普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学研究,最终选择医疗必需、安全、高效、合理的药物,进入药品报销目录.

2.4 新药的定价机制

在澳大利亚,对进入PBS的药品,一律由政府和制药公司一起协商来定价,其量约占所有市场流通处方药的96%左右.对报销目录以外的药品,主要是非处方药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一种药品要进入国家报销目录,决策部门首先将这种药品在疗效上与已有的药品进行比较、评价,然后确定药品的偿付类型,包括是否给予费用补偿和确定补偿标准.偿付类型确定后,决策部门将和制药公司一起协商决定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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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的新药与现有药物相比,其疗效并无明显优越之处,那么其定价只能与现有药物相同.如果临床试验表明该药的疗效优于现有药物,那么需对其增加的成本与效果进行经济学分析,以断定是否与拟定的相符.目录中药品的初始是根据所有送交的证据制定的,然后按照市场上每天实际使用的剂量对进行调整.

在PBS中的大多数药品都采用基本定价方式,基本产品是指某一治疗亚类中最低的产品,并且厂家愿意接受该最低,而其他产品都以基本为基准来进行定价.当一个产品能证明其比基本产品在临床和成本效果方面的优越性时,该产品制定的可以比基本高.当一个新产品列入PBS中时,PBAC将对药品间特定的相对性做出评述,并据此进行定价.如在一个药品要求的远比报销目录中药品低时,PBAC会要求证明在报销目录中的药品的成本效果,否则必须降价.

另一种是月均治疗费用定价.这实际上是一种参考定价(Reference Pricing)的变异方式,常使用于治疗慢性病的一个治疗亚类中,这一方面考虑了实际的临床使用和详细的利用数据.其通过计算同一治疗亚类中每个药品的加权月均治疗费用,并进行相互比较来选择药品.

政府仅在最低时提供报销,如果药品高于这个基准,患者个人支付差价.实际情况是,大多数药品以这个基准来定价或者定的稍高于这个基准值.

3.申请的结果及影响

临床依据和经济评价提供了有关药品成本-效果清晰、准确的信息,帮助PBAC更好地评估新药能否列入报销目录.同时,委员会还要评估增加的成本代表的价值政府或患者能否接受.委员会要从全社会角度包括政府的健康预算或者药品费用预算等考虑问题.在评估药品支出的价值时,PBAC力求让每个为健康花费的美元收到最大的健康产出.

在对药品支出的价值进行评估后,PBAC将推荐一些应纳入报销目录的药品,通常是些具有较好成本-效果的药品;提出比指南中更加严格的要求;或者拒绝目录中的一些报销药品.

医药企业称这种成本-效果分析和定价机制阻碍了澳大利亚药品的上市.实际上,很多新药并没有被列入报销目录.例如,治疗类似物成瘾性的纳曲酮、治疗性功能障碍的昔多芬、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的非那司提和治疗邻位交叉式疾病的藻糖酶,主要争议在于边际成本或经济性.PBAC审阅推荐进目录的药品,常常因为定价的争议而终止.

4.取得的成绩

成本-效果分析要求获得经济有效性,但并不是一个限制成本的机制.一般来说,药品被判断为具有可接受的成本-效果,就能以一定的被推荐列入目录.与其他国家相似,在实行成本-效果评价的阶段,政府药品的预算以每年10%~12%的幅度增长.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的数据表明澳大利亚2000年的药品费用人均支出(202美元)低于OECD的人均平均支出标准(239.7美元),总的药品支出所占GDP百分比(1.0%)也低于OECD的平均比例(1.2%).2000年,澳大利亚药品的公共支出约为总支出的49%,与OECD的平均值很接近,作为比较,加拿大是36%,新西兰是70%,英国是63%,美国是14%.

5.存在的问题

5.1 成本的增长

1990年到1999年间,政府药品费用增长的影响因素包括人口的增长、每年人均处方量的增加等.但是,对政府来说,与处方数量的增长相比,成本的增长速度仍然显得过快,这就导致了每张处方上约有59%的增长,从1991平均每个处方的9.20美元增加到1999年的14.60美元,主要原因是引入了更高的新药作为便宜药品的替代品或者获得以前没达到的治疗效果.最近,PBS中成本增长较快的药物主要有他汀类药物、非典型的抗精神病药物、新的抗抑郁药、抗哮喘药、抗肿瘤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抑制剂和氢离子泵抑制剂.

5.2 与医药企业的矛盾

以往,医药企业接受报销目录药品的成本-效果分析,认为PBAC和政府不仅应该考虑药品的成本,还要考虑其治疗效果.PBAC和药品利益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共同修改提交的指南以提高申请药品的质量和评价的有效性,为决策提供依据.

但是,在过去两年间,这种合作减少了.澳大利亚药品生产协会批评PBS目录使用的方法,要求建立一个更加全面的目录和合理的定价机制.最近,医药企业削减了其对医疗保健部门的赞助资金,一些跨国公司采用了全球定价方法.医药企业甚至向联邦法院起诉两起有关PBAC的决策问题,即拒绝将治疗酒精、类物质成瘾性的纳曲酮和治疗性无能的昔多芬列入目录.之后,纳曲酮作为治疗酒精成瘾性的药品被列入目录中,但是却没被列为治疗类物质成瘾性的药物,昔多芬的案子仍在审理中.

总的来说,药物经济学的方法用于PBS药品报销目录已经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根据获得的健康效果所增加的净成本来推荐列入目录的药品基本上实现了保证药品有效性的目标.这种以事实为依据的标准增加了决策的透明度,但是却没有考虑到药品成本的增长速率.同时,PBAC与医药企业的争议仍然存在,因为政府和企业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前者希望尽可能降低药品,后者则希望通过赚取更多的利润来提高本行业的技术含量.由此可见,这种争议是不可避免的.

6.对我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的药品定价和报销政策为我国提供了很多可以借鉴的措施和经验.第一,我国的控制是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实行最高零售控制,在此过程中,建议引入强制提交药物经济学证据,以便为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药品提供依据.同时,可吸取澳大利亚的经验,注重发挥药物经济学的实际作用.第二,目前我国的药品差距很大,很不规范,体现在同一治疗类别、效果相似药品的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甚至是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的差距也很大.建议从全社会的观点来考虑,根据治疗体系和治疗效果对药品的进行规范,以削减虚高的药品.第三,目前我国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主要是根据临床医疗需要来考虑的,即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对经济因素、因素考虑较少,也不考虑药物的成本-效果比或成本-效益比,因而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建议我国除了要求厂商提供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外,还应要求提供该药与国内治疗同样疾病的最常用药物或以适当的非药物治疗措施作为对照的药物经济学结果,参考药物经济学的结果做出是否给予报销的决定.第四,我国的药品定价仅仅是建立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之上,定价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只对药品降价比较关注,而对药品的补偿机制却没有进一步的研究.建议将药品定价与医疗保险制度紧密结合、共同发展.总之,我国在完善药品定价和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吸取多方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稳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