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贸管政策4大变化趋势

点赞:11426 浏览:4660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本刊今年第5期刊登了《“入世”后国家贸管政策主要调整变化》一文,对2005年以来国家贸管政策的调整变化作了介绍.本文是该文的延续,主要分析了“入世”以来我国贸易管制政策的变化趋势.

限制进出口的许可证管理商品种类逐年减少,而禁止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显著增加.

近年来,最常见的国家限制进出口手段――许可证商品逐年减少.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为3种,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为47种,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5种,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50种.与许可证管理商品逐年减少相反,禁止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却显著增加.“入世”后先后发布了五批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将原先散见于各文件、规定中的禁止进出口商品整合为统一、明晰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海关执法.今年对禁止进口的目录又进行了修订完善.

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逐步减少,绿色保护、技术标准等进口保障措施明显强化.


按照“入世”承诺,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数量将逐年减少,与WTO规则不适应的产业保护措施将逐步被淡化直至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不违反WTO规则前提下的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技术标准、绿色(生态)保护、货物品质、国家安全等管制措施将会被进一步合理利用,对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履行国际公约情况的监督管理也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如为保护环境,除公布了禁止进口的废物目录外,还相继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共三批)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一批);发文明确重申禁止进口“电子垃圾”等有害废物;为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目录》.今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公告调整进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有关规定.

又如,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的国际义务,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从2002年起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在过渡期内积极运用WTO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允许的非关税贸管措施进行宏观调控.

在过渡期内积极运用WTO规则允许发展中国家使用的非关税贸管措施对货物进出口管理进行宏观调控,是“入世”后贸管政策的一大特点.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国营贸易可以继续保留(另有规定的除外),今年我国对进口粮食、植物油、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出口对原油、成品油、煤炭、大米、玉米、棉花、钨砂、锑砂、氧化锑、仲钨酸铵、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白银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因指定经营制度的三年过渡期已经结束,今年取消了天然橡胶、胶合板、羊毛、腈纶纤维、钢材的进口指定经营,绿茶、乌龙茶的出口指定经营.

又如,继续对进口小麦、玉米、棉花、棕榈油等农产品凭国家计委及授权部门签发的关税配额证明,化肥凭国家经贸委及授权机构签发的关税配额证明,按关税配额内的税率报关征税手续,从而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实行了灵活而有效的过渡期保护.

贸管法制化和透明度明显增强.

我国进出口贸易管制长期以来依靠下发文件、传真调整、出台政策和实际操作等方式,管理复杂,由于WTO规则明确要求贸易制度必须统一,法律、法规必须公开、透明、统一,执法行为必须公正、公平、规范,上述问题“入世”后已经明显改观.

“入世”后,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进出口贸易管制法律、法规.去年底,商务部等部门重新制定了《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等贸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以部令、署令或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老办法、旧文件大批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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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母法,以《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为主体,以《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具体实施办法的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法规体系,给广大进出口企业和承担贸管执法任务的海关提供了一个符合WTO规则、比较规范、统一、透明、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环境.可以说这是“入世”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最显著、最可喜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