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政策体系

点赞:30060 浏览:1426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R95文献标识码:E文章编号:1672-979X(2007)05-0072-03

1改革历程

1.1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控制

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广大农村有以赤脚医生为主体,覆盖面广的初级医疗保障体系,还有中西医并重的县级医院,以及功能完善的省市级医院.药品的完全由国家控制和制定.

1.2改革初期放开

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化、社会生活结构的不断变化,药品也不可避免的进入了改革阶段,从全部由国家控制逐渐变为放开.

1.3政府控制与市场作用相结合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我国逐渐形成了由政府控制和市场作用相结合的药品管理体系,尤其是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颁布了十几个文件来促成药品与资本、市场对接,也预示着医疗体制改革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

2管理思路

2.12000年“三项改革”,以低廉的费用提供良好的医疗怎么写作

2000年7月国家在上海召开会议,提出了医疗保障制度、医药生产流通体制和医疗机构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目的是用低廉的费用提供优质的怎么写作.为了实现此目标,卫生系统又进行了城镇卫生怎么写作体系改革和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

2.2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结合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必须要有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宏观的药品经济管理,包括管理.在我国,宏观的管理职能由发展与改革部门以及省级物价部门承担.但药品的商品属性决定它须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保证其生产、批发、零售、招标等环节的灵活性、经济性和合理性.

3管理依据

药品管理的目的是由法律规定的,以下法律法规构成了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改革药品管理的意见》;(4)《药品政府定价办法》;(5)《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

4政府定价范围[1]

4.1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下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2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3《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均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4《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5定价形式和管理权限[1]

5.1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2)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5.2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定价的形式和内容

(1)《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种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定价范围;(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零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3)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2].

6定价原则及程序

我国药品定价主要考虑成本、供求和企业承受力三方面的因素,药品定价的原则大致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弥补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2)反映市场供求;(3)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4)保持合理比价;(5)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2].

政府定价的程序大致分为5个步骤,(1)成本审核:即对企业上报药品所用原料药、仪器成本折旧以及管理费用等的评估审查;(2)市场调查:以此作为制定的参比价;(3)地区协调:各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的参差不齐药品的必定存在差异,协调原则一般是以高就低;(4)专家评审:初定后邀请药学以及经济学的专家对制定中各环节的加价进行评审;(5)公示:最后向社会公布药品,由发改委指定的7家媒体定时发布信息.

7政策

7.1单独定价[3]

企业经营生产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计[2000]2142号)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并转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在接到药品单独定价的申请后,除对少数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外,对大多数一般性药品,主要是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确定单独定价药品的具体水平.

7.2差比[4]

《药品差比价规则》适用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药品定价也要考虑到同质药品的不同剂型、规格与包装材料时的差或比.可将差比价分为3类: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其中,规格差比价根据规格涵盖的范围又可分为含量差比价、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包装数量差比价、药品性状差比价.

7.3招标

对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国家依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流通差价率进行规范管理,并要求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写作技巧怎么写作机构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及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最后由组织招标的单位核定药品.

8改革措施

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近年来我国共为7 个批次的1 100 种药品进行合理、科学的定价.降价幅度达到30%,降价的金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

但我国药品制定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看病贵”的呼声还是很高.因此,相关部门指出在整顿医药市场秩序的同时还须加大管理力度,继续进行药品的深化改革.

8.1进一步降低药品

需要对药品进行全面的调整,分类更加细化、清晰.严格执行2005年发改委颁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严格管理药品顺加差率、参加招标药品的流通差价率.规范药品的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8.2核定出厂价

对药品的出厂价进行核算的管理还处在试行阶段,只是针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部分品种,但正在扩大管理的范围.以后将对所有的药品品种核定出厂,并且同时规定流通加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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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监管药品市场价

政府将加强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和比率的控制;扩大建议零售价的范围并进一步规范建议零售价的科学性,使药品的实际与建议零售价持平[5];通过对生产企业引制等手段,从源头抓好药品市场的监管;同时对药品实行一些干预措施,例如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流通差率等.

8.4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

加强药品的临床指南,提高药学信息怎么写作的质量,扩大药物信息工作的范围,使药品透明化;切实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范群众的用药行为;逐步推行通用名处方制度,提高患者对药品选择的自主性;同时取消医师处方与收入挂钩的现象,避免出现大处方及保证处方的理性和科学性.

8.5强化医疗保险管理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结算办法以及医保定点单位及药店的管理,同时完善和规范持卡消费者的购药政策,提高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度,在保证医疗质量的条件下抑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避免资金浪费和对患者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