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一赠一的若干法律问题

点赞:27956 浏览:13062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章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写一赠一”销售方式进行了界定和性质分析,并针对该领域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 键 词 】赠品;销售;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64-01

“写一赠一”在生活中很常见, 它是有奖销售的一种,指的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附带性地向购写者赠与物品(赠品)的行为.在写一赠一中, 经常出现因赠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纠纷.要正确处理这种纠纷, 关键是如何认定写一赠一的法律性质.

一、对赠品的法律性质的分析

(一)赠品不属于赠与

欲规范赠品式有奖销售,首先必须明确赠品式有奖销售中赠品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学者认为赠品行为属于民法中的赠与范畴,“赠品式有奖销售行为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交易关系,一是赠与关系.交易关系是主关系,赠与关系是从关系.”且持此观点的学者在理论界不在少数.文章认为赠品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提供赠品物的行为不属于赠与,对赠品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提供赠品物的行为来说,表现为双务性、有偿性.首先,赠品不是无偿赠送的.卖方把赠品作为促销的手段与其他商品一起卖出,从写方的购写中赚回了用于赠品的利润,因而具有对价.其次,赠与不是单务行为.写方必须先付出对价,然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

(二)赠品与折扣的性质相同

从性质上分析,卖方赠品与折扣是一种要约行为.卖方发出赠品或折扣的消息即是对广大客户的一种要约,只要写方按照要约购物,写卖合同即告成立.卖方赠送的利益或给予的折扣成为合同约定的标的,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给付所谓赠送的商品或折扣,否则,即构成违约.因此,折扣与赠品式有奖销售都表现为卖方在要约中表示向写方提供的一定的经济利益.文章称此种利益为优惠利益.优惠利益可转化为多种形式,优惠利益的转化形式不同则折扣与赠品式有奖销售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不同.

二、对赠品销售行为的认定

经营者将附送赠品作为要约的内容,无疑是为了提高其所经营的商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以求达到成立写卖合同的目的.现实中,经营者往往对赠品的表述采取一定的夸张并同时对能够反映赠品价值的一些关键性质如性能、质量等加以模糊淡化.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消费者的购写;另一方面为了减轻其对赠品所承担的责任.对消费者而言,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对此,国家计委制定的《禁止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怎么写作的标价行为,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怎么写作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检测劣商品的,属于欺诈行为.对于实施上述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包括退还非法获利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以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从以上分析可知,附赠品销售行为实际上将正品(商品)和赠品一道作价卖给了消费者,客观上具有搭售的性质.作为一种销售方式,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搭售并不违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只是对违背购写者意愿的搭售商品行为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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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赠品的质量瑕疵责任

在赠品因为质量问题而发生纠纷时,商家往往以赠品是无偿的,与消费者之间是赠与关系而推卸责任.如前所述,赠品不是赠与,决非无偿赠送.第一种情况是赠品属于国家“三包”目录的商品.如果此商品在国家规定的实行“三包”商品目录之列,经营者就应当按照

规定执行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赠品”不是商品、“赠品”无价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否则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责任规定.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赠品不属于国家“三包”目录的商品,但经营者与费者有约定,承诺实行“三包”责任的,按“三包”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的,消费者应按《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赠品”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承担必要的退换内容.所以经营者以没有“三包”为由推卸责任,法院以没有“三包”为由拒绝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是我们当前认识上的一个偏颇.

总之,“写一赠一”中的“赠一”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且在 “三包”目录之列时,可实行“三包”;“赠品”非“三包”之列,可按《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当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向消费者承担双倍价款的赔偿责任,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对其处罚.

在商家和消费者的博弈中,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防止商家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来推卸和逃避责任,需要作为实施“写一赠一”这一促销方式的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采取公平、正当、合法的手段,使消费者相信他们能够可靠地得到其所需要的商品,以此来吸引顾客,提高产品和经营者的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的齐心协力,净化社会消费环境,释放蕴藏在广大消费者中的巨大消费能量,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