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的税收征管问题

点赞:5988 浏览:20036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派生出来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它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等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无国界、虚拟化、对象不确定性等特征,对现有税制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对传统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根据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方面的经验,为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收原则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03-02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与传统商务相比,其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电子化和数字化等特点[1].

(二)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严峻性

电子商务的巨大销售额无疑成为各国政府一笔潜在的税源.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较2010年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截至2011年,网购用户总规模已经达到1.94亿人,网购使用率提升至37.8%,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6.8万亿元人民币,网络购物交易额7 735.6亿元人民币.

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来,大家所熟悉的“淘宝网”2009年举办的11月11日“光棍节”五折大促销活动,当日交易额暴增了70%;2010年缔造了单日交易额9.36亿元的纪录.2011年数据显示,“淘宝商城”和“淘宝网”单日总交易额达到52亿元.香港素有“购物天堂”的美誉,但根据香港特区政府提供的数据,2011年9月份香港零售业的总销售额为312亿港元(约合人民币254亿元),平均到每天大约8.47亿元,与“淘宝商城”和“淘宝网”的单日交易额52亿元相比,也黯然失色.“淘宝商城”和“淘宝网”的日营业额是整个香港零售业的6倍左右.这惊人的数据让我们看到了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尽管大家对于怎么征税的问题尚未达成一致,但是对电子商务征税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二、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流失

(一)关税的流失

网络空间中,数字化的产品在传输过程中不受传统交易下国家地理疆域的限制,不存在一个有形的通关过程,海关就很难掌握和监控网上交易的事实,从而造成了关税的流失.

(二)增值税的流失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冲击.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贸易被电子商务所替代,使增值税的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独有的特点,现行增值税对其进行监管和征缴面临种种困难,也造成了税基的流失.

(三)所得税的流失

由于网络交易中的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这就使得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变得模糊,有形商品和怎么写作的范畴很难界定,税务机关在确定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上难度很大,导致课税对象混乱且难以确认,对所得税的征管非常不利.

(四)营业税的流失

在电子商务中,检测如交易的一方能被认定是以电子传输的方式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贸易方使用时,那么该行为属于应税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是税务机关在确定具体哪一方应为纳税人,以及收入认定和怎么写作性质认定时都可能因为纳税人故意避税导致营业税款的流失.

三、现行税制在电子商务应用中的困难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难以确认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不需要在固定地点注册登记,只需建立自己的网站,便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商务活动.例如,大型跨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某个国家开展贸易活动时,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在该国境内都不需要设立自己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在这些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就变得极为复杂.

(二)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和线索,这就使得税收征管失去了有效的计税依据.其次,由于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税务部门很难掌握纳税人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再加上法律对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都有保护,使得税务部门变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使偷逃税款行为成为可能.

(三)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

目前,世界各国所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尚未统一;发达国家更倾向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

(四)跨国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避税问题

传统税法是按照交易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划分所得的性质,由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产品具有数字化、无纸化的特点,这一规定并不适用.这样,交易的性质就变得模糊,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各国不同的税种划分以及税率的差别来规避高税负.电子商务的高效率、低成本的性质,显著缩短了交易的时间,跨国公司可以更加轻易的通过转移定价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等各种成本合理的分布到世界各地,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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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经验借鉴

研究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仅是为了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也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客观需要.

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2003年美国总统布什又将《互联网免税法案》的有效期延长到2007年11月1日[2].这一系列政策表明美国已经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免税政策.美国之所以坚决主张免税,是因为美国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顾客遍布全球,如果全世界对此项交易免税,美国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另一方面,在美国联邦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直接税占到了财政收入的90% 以上,因此,电子商务免税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