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点赞:4473 浏览:1546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现代刑事诉讼的证据审查当中,电子证据作为一个新兴的证据形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证据审查过程中.如何认定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真实性、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性对于刑事审判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在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中还存在一系列的有待完善的不足之处,因此完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是我们在证据完善制度中应该重视的问题之一.

【关 键 词 】电子证据;证据审查;证据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82-01

一、何为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在刑事诉讼中被用作证据使用的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在这里所指的“材料”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贮存信息的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等;其中“派生物”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书面资料、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资料.根据我国的司法证据分类电子证据应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电子证据与我们平时所提的计算机证据有很大的不同.电子证据的范围要比计算机证据的范围广得多.电子证据有如下的特征:

(一)电子证据对于高科技物质具有高度依赖性.电子证据是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因此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再现等都离不开一定的高科技物质介质.电子证据对高科技物质介质的依赖性决定了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时,要对与其有关的物质介质的材料一起审查,因为只有在有关物质介质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才能保证计算机证据的真实性.


(二)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是与纸面文件相比较而言的.电子证据是以计算机数据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如果不应用一些专门的外部安全机制,基于计算机的记录是可以随意地修改而不会被察觉的.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所以必须运用一些补充的控制机制,包括物理的和电子的保护措施,才能达到与纸张记录同样的信任运用一些补充的控制机制,包括物理的和电子的保护措施,才能达到与纸张记录同样的信任程度;另外,在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一般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从而判断电子证据是否被改变.

二、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审查建议

首先,由于我国的电子证据的立法起步较晚也较为缓慢,在立法上的经验不足,对于如何检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的问题上也显得有待提高.因此,借鉴国际上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的立法经验来弥补我国在这方面的不足显得尤为重要.国际上较为先进的立法有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以及加拿大的《统一电子证据法》等.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国际接轨并与本国司法实际相结合制定出我国的电子证据法.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计算机的论文范文文献 大学生适用: 函授论文、专升本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80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目录 职称论文适用: 杂志投稿、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其次,在没有现行可以依照的电子证据法规之前,在诉讼中应尽可能的发挥司法解释的最大功能,使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其最大的可操作性.各级法院在遇到有关电子证据的案件时,请求最高法院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法律上的定位、在诉讼程序上的质证规则以及电子证据的审核等内容进行司法解释,以保证诉讼的有效进行.

最后,完善现行的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出台电子证据法律相关的法律后,应将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进行统一的整合.这一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等以及一些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与电子信息相关的一些司法解释.应将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电子证据法规进行统一的整合,避免相互之间出现法律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