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子税收

点赞:14508 浏览:6723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

从网络产生发展至今,它已从专业化技术化逐步融入普通大众的生活.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以其为载体的商务也不断的发展壮大.“网购”已悄然成为了流行普遍的购物方式.网上购物在国内发展壮大的同时,以传统商务活动而构建实行的税收体系办法,难以适应和满足电子商务的体系形式.税收大量流失的问题越来越急待解决,面对这种严峻局面我们更应积极应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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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电子税收;税收管辖权;税收方式;税收标准

电子商务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以网络为载体不同于传统商务模式的一种全新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给写卖双方提供了一个前景无比广阔的电子虚拟市场.在这一广阔的市场中,写卖双方可以随时获得各地,各类商业的即时信息.商务活动不再受到地域时间的限制,双方可以在网上迅速即时的完成交流、订单、付款、发货,瞬间达成交易.同时其将传统的有形国界打破,使其影响程度和范围进一步的加深.它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的税收征管模式,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虽然我国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数额相对于传统交易的数额并不高,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不会给我国财政收入带来较大提高,但就长远的发展来看电子商务的作用不容小觑.为了其健康发展和税收体制的完备,我国在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就网上购物而言,网络购物‘不不上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一些企业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是发生交易行为的,就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接受各职能部门监管.据调查显示,网络购物开票金额仅30%,70%未缴纳任何税费,仅阿里巴巴网络平台经营的商铺2012年漏缴税、费超过350亿元,全国平台型电商漏税超过1000亿元.同时亦有专家指出“网络零售税收政策上的宽松,客观上造成了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的不公平竞争,且目前和网店相同经营规模下,实体店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其所需承担的房租、人工及相应的培训费用、水电等成本相比均较高.”这无疑使肯定了电子商务缴税的必要性.而提到电子商务平台纳税问题,阿里巴巴集团旗下C2C平台淘宝网以及B2C平台天猫就被推到风口浪尖.就刚过去的2012年来说,不论是成为争论焦点的“815”的电商大战,还是全民大作战的“双11”购物热.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谓风生水起.在2012年,仅这两家平台就先后创下了单日191亿元、全年累计超万亿元的惊人交易纪录.

不过当众多电商平台沉浸在自己的辉煌战绩之中时,“避税天堂”的称号却有了几分名不副实.据有关报道显示,目前包括京东商城、当当网、亚马逊中国在内的大多数自主营销型B2C已经完善税收制度,但淘宝却一直被业界看做“被国家税收遗忘的角落”,而到底是否应该对淘宝征税也已被业界看做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淘宝自2003年5月10日成立,成立之初

主要是进行二手写卖交易,解决的是‘拾遗补缺’问题,并未有征税一说,且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一开始就征税,并不利于网店发展.但如今淘宝开店已经成为一种主流商业业态和盈利模式,小额交易变成了大额写卖,并开始挤压传统业态的生存空间,纳入征税范围的确合乎情理.但淘宝方面则表示,目前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大多数不在能征税的范围内.这无疑是对电子商务税收标准提出的又一问题.

2013年5月6日美国参议院以69票赞成、27票反对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若该法案最终在众议院等获得通过,就将成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这意味着美各州政府对电商企业征收销售税.这一消息再次引发了国内对电子商务征税立法的讨论.而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给传统的税收体制与征管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一、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困难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国际上确定税收管辖权通常有两种即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在现行税法中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一般是以企业是否有一个进行经营的固定场所为征税依据.但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形式的“有形”商务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在由因特网怎么写作提供商的怎么写作器上租一个空间进行网上交易,其怎么写作器所在国(地)并无地理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那么一个怎么写作器或一个网络地址算不算“常设机构”,而该“常设机构”的归属地有应遵照什么标准制定?同时由于在网络的环境下,网络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商品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网络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网上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税收管辖权.而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减弱,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例如:一个在甲国居住的居民,在乙国的某怎么写作器上定购了商品,要求寄往丁国,那么该居民就有可能收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甲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乙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丁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这显然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纳税人的避税问题也更加明显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这一情况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上尤其明显,以跨国公司为来说.电子商务的高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可通过网络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同时只要点击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三、电子商务纳税给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网络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在给企业带来更多机遇和方便的同时也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更高的挑战.掌握大量关于纳税人应税事实的精确信息和有效证据,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稽查工作的前提.因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了纳税人必须将账簿、记账凭证及其他纳税相关的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妥善的保存,以便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检查.但在网络这个独特的环境下,电子商务活动的各种票据、账簿都以电子的形式存在.相对于实体存在的证据资料,电子的证据资料可以更容易的修改并且更不易留下修改痕迹.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日益完善,一些银行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以方便客户的网上交易.而在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获得信息的重要来源.但是如果信息源为国外的银行,那么在信息的获取工作和对交易的监控上就增加了税务机关工作的难度.让逃税者有了可乘之机.同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应用,以使纳税人更方便的掩盖交易信息.而数字流转速度快,交易量大的特点也比货币在监管工作上更难控制.

四、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难以确定

从广义上来说电子商务的征税标准主要是交易额,但网店到底卖出多少货品,流量是多少并不容易测量.据我国税法,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都应该缴税.基本税种里,营业税按销售收入5%(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但电子商务因为其特殊性和统意义上的商务活动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这对是否还应使用同一标准或指定不同标准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外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较为系统,系也较为完整.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账簿保存法”,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等.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随着国家地区之间的联系加强,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要.

五、制定符合本国国情合理的税收办法

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处于发展阶段,应在积极的借鉴国外较为完善的管理经验和办法的同时结合本国国情.我国电子商务应遵循的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公平税负原则,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适当优惠原则,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我国应改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从新的修订.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

六、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成立专门网络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

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当代,为了适应其在以后的发展和完善税务机关的稽查体系,建立电子税务的问题已尤为迫切.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怎么写作、网上专用认证等.它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信息经济时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监管的电子化,离不开专门的网络技术,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既要懂得电子商务知识,又要懂得相关税收业务知识,而我国税务部门缺乏这类人才,因此,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加快复合型税收人才培养.并构成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门性的管理监督部门.

七、加强和国际之间的对话和税收协调

于电子商务活动因跨国家地域而带来的税收流失问题,应加强我国和世界各税务机关的联系,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使各税务机关能更深的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让税收的征管稽查更加的充分有效,减少企业运用网络交易的避税情况.


对于发展中国家因为其发展程度远不及发达国家,应对适当的给于有利于其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条款.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相对有利的条款.

从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到发展至今,我国的电子商务已经初具规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也势必是形势大好,前途无量.在其发展壮大的同时网络电子税收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而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还将在网络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的建立也只能和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一样,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发展、

完善,最终才能确保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促进我国网络电子税收完善发展的税收新体系.

作者简介:

常源(1991.7-),渤海大学2010级财务管理(法务会计)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