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商标侵权责任

点赞:20106 浏览:9293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淘宝自2003年成立至今已经成为电子商务C2C的领军者,但由于成为淘宝用户的门槛较低及缺乏有力的第三方监管,淘宝上检测货、赝品泛滥.在目前我国网络立法不健全的背景下,类似淘宝的网络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商的商品侵权责任认定也不明确,该文主要通过分析淘宝除了信息平台外具有的多重身份及由此呼吁淘宝应主动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让淘宝能更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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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电子商务C2C模式;信息发布平台;商品侵权;责任认定

一、电子商务及淘宝网商业模式简介

电子商务(Electronic merce)是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诞生的一种网络应用,即通过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的商务活动.它利用信息技术降低了成本,加快了销售流程,创造了更多的商机.C2C(consumer to consumer)是目前电子商务应用的模式之一,指消费者对消费、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自1998年国内成立第一个C2C电子商务平台以来,C2C网上购物人数已经达到网民总数的16.2%,而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于2009年1月13日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主要互联网应用使用率调查中,网络求职、更新博客和网络购物位列增长最快的应用前三甲.同时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网络购物注册用户达1.2亿,同比增长185%.

在中国,从事C2C电子商务的网站众多,但真正具有市场影响力的网站不多.严格而言,在中国C2C市场,真正具有市场影响力的网站只有两个,一个是收购了本地网站易趣的ebay中国,另一个是阿里巴巴建立的淘宝网.淘宝网是于2003年7月由阿里巴巴建立的C2C网站.其基本架构与美国的ebay和日本的乐天市场相同,是虚拟商店街(固定商品、砍价商品、商品信息提供等)和商品拍卖的业务组合.淘宝网建立不到3年,即成为亚洲最大的C2C网站.截止到2008年末,淘宝网注册会员达9800万人.然而,即使对于淘宝网这种C2C的行业老大,在消费者实际购物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据报告显示,在淘宝网上遭遇赝品、骗款等不愉快经历的消费者比例为52.5%,超过了半数.可见,中国的C2C电子商务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以案例说明淘宝面临的尴尬成长困境

然而在淘宝迅速成长的过程中许多问题也暴露了出来,其中较为普遍和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由于淘宝免费注册的竞争策略使得在淘宝上开店的门槛较低,中小卖家居多、竞争激烈,为了利润淘宝上面检测货、仿货、劣质货等泛滥.而淘宝网一直只以信息平台的角色自居,即如其在网上公布的《淘宝网怎么写作条款》规定“本网站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怎么写作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怎么写作的地点.本网站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淘宝并不作为写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写卖行为的本身”.暂且不论这个条文的效力,仅从内容上看都具有单方免责之嫌.笔者也查找了近年来淘宝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涉诉案件,基本上最终法院都支持了淘宝:认为要求淘宝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淘宝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支持此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2006年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销售检测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将实际淘宝卖家用户和淘宝网分别作为第一、第二被告起诉,称被告销售检测冒的 “PUMA” 及“豹图形”的产品,侵犯其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的观点是淘宝作为信息平台没有法定义务,在当年的判决书中明确写道:“2005年6月9日的《投诉规则》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对淘宝网用户出售检测冒伪劣产品进行投诉,淘宝网查实被诉事实后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对被诉用户采取查看、警告、限权、冻结和查封等措施.本院还注意到,淘宝网在每个用户填写注册信息申请成为会员时都着重提示,只有同意《淘宝网怎么写作条款》才能成为其会员.而且,在淘宝网的主页中只要点击“帮助”或“中心”,用户就能轻易查到包括《投诉规则》在内的各种淘宝规则.考虑到淘宝网有售检测制裁方面的规则、这些规则本身对用户的重要性以及用户查阅这些规则的便捷性,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履行了该义务.原告以这些规则过于简单且没有放在显著位置为由,指控第一被告违反该义务(事前审查义务),缺乏说服力,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注意到,虽然2005年6月9日淘宝网的《禁止和限制交易物品规则》没有明确将“检测冒商品”列为禁止销售的物品,但2006年4月14日的《禁止和限制交易物品管理规则》作了明确规定.第一被告在完善售检测制裁规则方面所做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该案例的判决基本代表了我国司法实务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主要从成本的角度考虑,认为淘宝作为信息发布平台方不可能对各地众多的用户实质审查,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即构成侵权行为,采用的是严格责任.考虑到淘宝并非真正的卖家,法院在判定淘宝是否构成侵权时适用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于《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即间接侵权行为要求有故意的主观要素,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法院认定淘宝不可能明知各卖家是否都遵守了法律规定销售合法的产品,因此不是“明知故犯”,不属于上述条文的情形,淘宝最终不需承担责任.从表面上看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然而合法就合理么?在互联网上搜索,可以轻易的搜到很多网友关于淘宝上的商品是“真货”多还是“检测货”多的讨论呢?为什么笔者会有淘宝上的“检测货”、“赝品”愈演愈烈的趋势之感呢?这些都代表了舆论对淘宝上商品的不信任,长此以往无疑会不利于淘宝甚至C2C的良性发展.

三、淘宝成功背后的质疑与建议

(一)淘宝的“免费策略”和监管缺失是淘宝上检测货多的根源

从2003至今,短短六年的时间淘宝抢占了电子商务C2C市场份额的85%,用户数量迅速增长.其成功的关键无疑是最初的制定的向卖家免收手续费的策略.“经过5年的免费期培育,中国网络购物人群数量已经呈现了井喷式的增长,C2C市场规模也由最初的几亿人民币的年交易量增长至今年的上千亿交易量.在中国网购市场的成长壮大过程中,淘宝的免费模式无疑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淘宝成功地培育的新的市场,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甚至生活习惯.网络中的注意力经济的效力是毋庸置疑的,淘宝凭借免费的策略引了众多卖家写家后,其自身的品牌价值也大幅提升.而卖家用户的激增也意味着市场的激烈竞争,带来的是利润空间的降低,有的卖家为了生存为了获利,销售一些侵犯他人权利的商品的现象也就出现了.按照淘宝的游戏规则,货品质量仅由卖家负责,淘宝不负责任,而另一方面又宣称其将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的位置考虑,这两者无疑是互相矛盾的.

(二)淘宝真的“免费”吗

淘宝宣称其只是信息平台,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其免责的理由之一即其对卖家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不同与实体商超代销模式:要与商品实际卖方提成利润,管理中专柜必须使用商场的牌和销售票据,由商场统一收款.而实际操作中,淘宝所以的怎么写作项目都不收费么?且不论淘宝这一营销模式至今仍未能盈利,要靠阿里巴巴其他项目“输血”是否有恶意竞争的嫌疑,淘宝的用户真的不用付任何费用么?

打开淘宝的页面,答案一目了然.淘宝的页面上一级页面就有大量的广告和促销信息,这些都超出了中立的信息发布方的范围.而店铺与店铺间的排名也不是完全随机,淘宝最先开始收费的项目就有“淘宝旺铺”,程序可以自动生成更漂亮的网页,写家看惯了以后再进入非旺铺的店面就不习惯.后淘宝又陆续推出一系列增值怎么写作,“淘宝直通车”是直接依据点击率收费,而实际上点击率和最终实际成交量是有出入的.此外淘宝推出了“消费者保护联盟”,淘宝会收取押金,从2000到5000元,分得很详细.这也是淘宝推出的比较受卖家用户质疑的收费怎么写作项目之一.销保虽是自愿加入的怎么写作项目,可是消费者有了比较后自然会愿意更相信参加了的店铺.问题的关键在于,淘宝一旦收取了卖家用户的消费者押金后,对于这一部分的用户而言,淘宝还仅仅是中间的信息发布者么?淘宝是不是应该对这一部分店铺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呢?否则卖家交的押金还有什么意义可言.

(三)淘宝的“自查”与“诚信自查”

商品有差别是由于市场竞争了必然结果,可一般还是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浮动.可淘宝上同类或类似的商品的差别往往会令人惊讶.淘宝一直以市场竞争为理由认为无法监管.可是有部分店铺的商品的标价之底是无法让人相信该商品是正品的.如前文案例的情况,高档的运动服运动鞋、知名品牌的化妆品、饰品即时是在网上也不应该出现淘宝上几十元的,甚至这些写家在写的时候就是知检测写检测.淘宝是没能力查处还是不原谅查处就不得而知了.淘宝之后展开了“诚信自查”的活动,也引发了争议.很多用户质疑淘宝使用的“第二代安全稽查监控系统”的准确率,但由于规则是淘宝单方制定,用户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保留证据证明其没有“刷信用”而被淘宝封店.笔者认为既然淘宝可以自主封店,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认为淘宝除了信息平台外,为了其自身的良性运作,淘宝也要承担起更多的监管责任.

综上,笔者对于淘宝单纯的“信息发布平台”的性质定性是有疑问的.如果淘宝只将所有卖家按地域、品类排列提供给消费者参考,那么这是消费平台;而实际上淘宝有些类似于颇有争议的“竞价排名”,谁愿意花钱更多的钱谁就拥有较前的页面显示,这不仅对卖家不公平,对消费者也不公平.消费者可能正是出于对淘宝的信任才到该网站上购物,而一旦消费者写到检测冒的货物后,淘宝就根据自身的游戏规则说其不承担责任.并且法院一般最终也认为淘宝不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情形而支持淘宝.笔者建议可以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从民法公平的角度出发,淘宝既然享受了比一般信息平台更多的权力,相应的淘宝也要为这部分利益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淘宝既然成立了“消费者保护联盟”,收取了押金,我们可以推定淘宝是愿意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的.那么当参加了该联盟的店家出现销售检测冒的商品是,淘宝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淘宝网现在已经是C2C电子商务板块的领头军,在目前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我们更希望看到一个淘宝能像“诚信自查”行动中一样让消费者感觉到淘宝也在努力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怎么写作.尽管“诚信自查”中暴露了很多的问题,可淘宝至少让我们看到了它在努力.因此,而商品质量保证是消费者对淘宝的信心的根源,也是淘宝卖家用户最终能生存的根源,希望淘宝能主动在立法欠缺的背景下承担更多的监管职责,让淘宝能健康的发展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