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购后悔权保护的价值

点赞:3561 浏览:93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网购成为大学生青睐的购物方式是不争的事实,因网购惹上的麻烦也随网购数量的增多纷沓而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赋予网购者后悔权,给大学生的网购带来新的保护亮点,有其存在的价值.

【关 键 词 】大学生网购 后悔权 价值

一、大学生网购现状分析

网购,顾名思义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随着电脑的普及,网上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出现在日常百姓的生活中,大学生更是成为了网购的主体.大学生网上购物接受能力快,是网购市场的潜在和现实的用户.大学生采用网购方式购物,方便和快捷,节省时间,切实从中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收益.因此大学生的人网购的越来越多,网购成为大学生购物的一种必然的选择方式.

通过调查发现大学生对于网购还存有顾虑,表现在:因为时空的阻隔,不能直接看到商品的真实模样,网络上商品图片和现实的实体商品有差距,商家有美化商品图片的嫌疑.商品的真实质量得不到检验和保证,有检测冒伪劣商品混于在其中.物流的速度与承诺不符,售后怎么写作跟不上甚至没有售后怎么写作等等.针对以上的情形,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中规定了消费者的后悔权,给予保护.

二、大学生的后悔权的基本内容

(一)后悔权的概念

后悔权是通指消费者在购写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除运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立此项制度的目的在于赋予消费者在合同签订后再给予一次全新思考的机会,是一个让脑袋无负担冷静思考的机会,如若消费者作出取消交易的最终决定也不必为此付出任何代价.大学生属于消费者群体中的一类,因此也使用后悔权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购,由于大学生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大学生购写之后才能看到商品的外观效果、了解到实验商品的实用性能和获得真实的使用感受.这与线下当面购写正好相反.因此网购后悔权给予大学生一段时间的考虑决定是否真正想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此它给它一个名字叫冷静期制度.

大学生网购后悔权保护的价值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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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悔权的行使规则

正如前文在描述后悔权权利时所提到的,后悔权是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以消费者过失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后悔权的行使须坚持无因性原则.这与以往的制度不同.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只有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必须在符合特定的情形下才能够行使,这与后悔权的无条件行使是根本不同的;其次,在三包制度中,三包制度适用的范围是经营者销售国家规定、与消费者约定或者向消费者承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商品,并且只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才可以适用三包制度,所以三包制度不仅在适用商品的种类上还是在适用商品的质量上都是有要求的,这和后悔权制度不问缘由的退货是不同的;总之,后悔权应是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以消费者过失的存在为前提;况且,对过失有无的认定可能会产生纠纷,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也违背了后悔权的立法本意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后悔权的适用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所有交易类型都可以适用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条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由于其特殊的交易性质可以适用后悔权制度,因此大学生的网购适于后悔权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条规定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期限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这个期限让大学生有足够的时间来收集和处理他购写商品的相关信息.


三、大学生行使后悔权的价值

(一)公平与效率兼顾更重视公平

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经济地位、信息占有、专业知识等方面都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大学生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往往会有众多的阻碍,大学生在依靠传统的救济方式时,只能通过自己收集证据去证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的存在.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也是网络怎么写作器的所有者,可以利用其技术手段消除在纠纷对己不利的证据,我国的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这时大学生就难以提供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这个环节往往也是仅依靠大学生个人力量而无法实现的.作为经营者经济实力强大,拥有专业律师队伍为之工作,专门处理合同纠纷,从诉讼的专业程度上来看,法律知识仅处于普法层次的大学生是难以与之抗衡的.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大学生与经营者往往处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检测如大学生的权益在遭受侵害后,难以到经营者所在地寻求传统方法给予的救济,这使大学生的权益难以受到保护.

(二)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更重视契约公平

数字化环境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己全面冲击到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这种冲击甚至被誉为自21世纪的网络版的工业革命.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在飞速发展:加强对大学生的保护,就必须寻求合适的措施和手段对大学生进行保护,应当允许大学生在合同订立的特定期限内不受外界影响,认真审慎地对自己所订立的合同进行思考,赋予其在该特定期限内撤回合同的权利.后悔权制度改变了合同法上一味追求当事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合同自由转而走向维护合同实质公平.

(三)经济法国家干预和弱势群体保护

传统法律中各种保护大学生权益的规定,仅仅是基于双方地位平等的观念将经营者和大学生视为交易双方当事人给予同等的保护,一味地追求大学生与经营者的形式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然而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站在大学生的立场上,对大学生一方规定更多的权利,对经营者一方设置更多的义务,体现对大学生利益的倾斜.经济法对大学生的倾斜保护是加强国家干预和弱势群体保护之需要.市场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像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的存在,造成市场失灵,这时就需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就是消除市场主体自发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而经营者对大学生权益的损害就是这种负外部性的最明显的表现.因此后悔权的保护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