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店铺工商登记制度

点赞:2701 浏览:71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店铺星罗棋布地发展起来.网络店铺与实体店铺存在着诸多差异,对其工商登记有着很大的必要,其登记的内容、程序和管辖权的归属都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应当区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市场准入政策.其中自然人工商登记的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关 键 词 】网络店铺;工商登记;管辖权

一、网络店铺工商登记制度

(一)网络店铺与传统店铺的区别

网络店铺是指卖家自己申请域名或在经营性网站上申请注册,使用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信息系统提供货物或者怎么写作的小型的虚拟的交易场所,它广泛地存在于个人间交易(C2C)和企业与消费者间交易(B2C).网络店铺的年交易量在我国的零售业的交易总量中占有相当主要的比重,因此,调整我国的网络经济的市场秩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就不应该忽视对网络店铺的法律规制.

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网络店铺呈现出了许多与传统实体店铺截然不同的特点.首先,实体店铺的设立依据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依法设立,成立后的实体店铺也必须按照有关法律以法人或非法人的身份进行运营.而在网络环境下的网络店铺则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遵循.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可以再网上申请域名或者在经营性网站上注册一个店铺来经营,即便有《民法通则》,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等自身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其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扰乱了网络经济的市场秩序.其次,在网络店铺的写卖过程中,写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工具进行交流,而非实体店铺的面对面的交易,在货物交至写家之前,写家是没有见过货物实体的.再次,网络店铺与传统实体店铺的支付方式不同,网络店铺可以用电子货币或电子钱包、邮局汇款、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而且网络店铺的信用卡结算需要严格的认证加密系统,传统实体店铺则相对比较简便、安全.最后,二者存在法律责任上的差异.实体店铺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一般都是依据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规则原则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网络店铺的虚拟性使得对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二)网络店铺工商登记制度

1.网络店铺工商登记的内涵与必要性

网络店铺工商登记的内涵.对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市场主体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是市场准入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所谓工商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相对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对人的法人资格、经营条件等方面的法律事实给确认的行为.工商登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其一,工商登记是登记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职权行为.没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不得作为,因而放宽或附加登记条件都不是依法行政行为.其二,工商登记由相对人提起,属于被动行使职权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就没有登记行为的发生.其三,工商登记是羁束行政行为.是否给予登记,登记机关无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并给予登记,反之应当拒绝登记.其四,工商登记的内容为法定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资料,报登记机关审核.其五,工商登记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经登记后获得“营业执照”的主体被社会推定为“合乎法定条件”,因而登记行为会产生证明力,影响利益相关的第三人.

网络店铺工商登记的必要性.对网络店铺进行工商登记是对其进行管理的必要方式.网络店铺在其经营过程中暴露出众多由于缺乏管理带来的问题.写家写到了检测货,如果是在实体店中购写,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一倍赔偿;而在网上购物遇到此类问题,因为卖家没有经过工商注册,属于个人对个人的行为,虽然卖家涉嫌破坏交易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却难以真正实现.

伴随着网络店铺数量的激增,网上店铺不进行工商登记、不主动纳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首先被忽略的是工商登记,笔者登陆相关网站发现,网上开店很简单,只要你向可以提供虚拟空间的网站公司提供复印件和银行,就可以在家里做生意了.工商登记根本不被提及.目前工商部门对网上商场的监督还只是限于备案登记和电子认证.即必须是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颁发了营业执照的公司或者企业,才能在工商部门通过备案登记.但对网站的电子认证,只是一种宏观的被动管理,是建立经营者自觉自愿的登记基础之上.而对于一些非网络工商开展的网络经营活动,即以二级域名注册的网上商城、拍卖行等,则很难让其到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2.网络店铺工商登记的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按照现行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网络店铺的登记管理工作.我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企业既有法人企业,也有非法人企业.因此,各类网络店铺要么依据《公司法》注册登记为公司制企业,要么依据《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注册为非法人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一如既往地按照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网络店铺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与完善对网络店铺的“经济户口”的监管体系,并且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设定审查制和准则制等审定方法.对网络店铺发展的早期,规定只有通过法定条件的审定,例如对于货物贸易来说,要求卖售人应具备一定的供货能力,有传输货品的能力,有健全的售后怎么写作体系等,才能允许进入市场;对于怎么写作贸易来说,要求提供怎么写作方应当具备一定的怎么写作技能,有怎么写作的品质担保能力,才允许进入市场,才有可能才网络交易中作为卖售人参与交易.随着网络店铺建设的完善,可实施适用准则制,规定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作为卖售人参与交易.[1]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网络经济活动,对于写受人,规定只要具备网上交易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能为自己的交易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传统职能,成立专门的网络店铺监管小组,互相配合,共同探讨对网络店铺经营的怎么写作于管理. 3.结合网络店铺的经营特点,完善工商登记备案制度


网上经营登记备案.网络店铺工商登记备案制度应该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络店铺的登记备案,应规定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程序;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网站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网络店铺的经营组织形式,如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等,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目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开展实行网站登记备案制度.鉴于网络店铺经营的统一性,建议网站备案和信用登记评分应有电子监管小组统一管理.网站登记备案制度既有利于明确网上经营行为的合法化,也为各级政府机关规范网络经济秩序提供保障,建立了有形市场和网上市场之间的链接,为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监管网上市场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网络店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对网络店铺网上经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象进行监管.无照经营的网络店铺不能获得合法的备案登记资格,不得从事网上经营.鉴于网络店铺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应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对部分前置审批条件、超经营范围的规定不要设置太高的门槛,以免给工商行政管理套上“枷锁”.

4.明确对网络店铺监管的管辖权归属与信用等级评分制度

首先,关于管辖权.网络店铺的经营运作无地域限制,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建立统一的注册于认证中心.但是,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消费者所在地.因此,笔者认为:从登记的角度,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省级工商局有登记权,报国家局统一备案.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网站,国家局直接受理登记,发放电子备案标识.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从监管的角度,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国家局管辖其登记备案较大的网络店铺;各省级工商局管辖其登记的网络店铺.

其次,实行网络店铺信用登记评分制度.即网络店铺所有者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所拥有的网络店铺登记备案资料(包括所有者的基本情况和网络店铺经营的基本情况),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标识,并取得信用等级评分.所有在取得认证和备案的网站上进行交易的公民或企业,必须实行实名制和信用等级交易,以使其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提高.

二、在线商主体登记制度之应因

登记管理制度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方式赋予主体法律上资格,同时方便公众在必要时予以查询.有学者对公司登记进行了反思与检讨,认为我国立法目前应继续坚持登记要件主义立法例,以此为根据,公司登记的一般效力表现为公信力、对抗力和证明力;特殊效力表现为设立登记的确权效力和其它登记的免责效力.电子商务主体的登记应当率先参照已有的公司登记制度.[2]因此,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准入制度的执行主体也应当具有权威性和公众认可性,具体的牵头执行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营业执照公示是我国离线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主要手段,营业执照记载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基本身份信息.但是由于网络经济天然的虚拟性,法律对于网络化的商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有着更高的要求,但是这方面尚且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只是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或者是相关的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之中.

按《北京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经营性网站的设立比照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予以管理,登记后,对经营性网站颁发《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并予以公告,即《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是网站主体明.[3]在实践中,对于虚拟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审查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前者主要针对已经在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如果其网上业务与原登记经营范围相同,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可.而对于那些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人,则需要工商管理机关依据现行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要求其在网上进行营业执照的申领时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笔者认为,如果在线企业或者网站的内容发生变更,可以考虑变更登记,将增加的营业方式记载于登记簿上,以便对外公示.此外,出于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笔者对于强制登记的态度是对于非企业组织设立网站的,应当视其组织性质,对于其从事与组织目的或者事业范围相同的信息怎么写作,毋须强制进行登记,而超出此范围的在线经营,一律需要获得营业执照.

在登记程序中,对于法律上有特殊要求的企业还应当审查其前置程序.根据《电信条例》第7条规定:“投资者设立经营互联网怎么写作业务的企业,或者现有企业欲经营互联网怎么写作业务,在企业登记程序之前,必须申领经营许可证.”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行业包括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怎么写作企业,该企业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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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其网页上公示“审查合格”的标识.各地方也都相继出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公示制度,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设立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注册,同时核发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依该《办法》第2条规定,“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电子数字证书,是在互联网上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通过以登记为主线的在线交易主体的身份认证,保障了其相应的真实主体的存在,同时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其网页上公示“审查合格”的标识,以充分确保消费者对合法交易主体的身份查询,实现法制环境下信息公示的便捷性与公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