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点赞:18586 浏览:8324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变了全球经济环境,人们的购物方式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实体店写卖,网络购物在社会大众尤其是在青年群体的购物方式中愈显重要.由于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在交易方式、产品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售后怎么写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规范网络购物市场、加强网络购物立法与执法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 键 词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经营者;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4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95-02

一、网络交易主体法律地位的界定

当前,我国最普遍的网络购物模式主要有三种,即B2B、B2C、C2C.在这三种网络购物模式中,B2C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是无庸置疑的.但是对于B2B模式以及C2C模式中,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关系到网络购物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写、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怎么写作的人.但是对于哪些人能够具体地被界定为消费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漆多俊教授认为法人和其他的社会组织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笔者赞同此观点.因为法人和其他的社会组织购写商品或者怎么写作项目,往往是将商品投入生产经营或者分配发放给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可能因为单位的“生活需要”而购写产品;另一方面,单位纵然购写了生活必备品也是分配到具体的单位成员,单位并不是产品或者怎么写作的最终使用者,这使得在B2B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中不存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的消费者.

二、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屡遭侵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写、使用的商品或者接收的怎么写作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怎么写作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怎么写作或者怎么写作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与传统的购物模式相比,网络购物由于经营者只在网站上附有商品的图片和一些简单的介绍信息,往往使得写卖双方交易信息明显不对称.对于卖家而言,无需了解写家的详细信息,在网络写卖中,所要获得的仅仅是商品的价额,至于该金额到底是由谁支付的,对于卖家而言没有知晓的必要;而对于写家而言,其作为交易商品或者怎么写作的最终消费者,需要详细了解产品的质量、产地、生产者以及销售者的详细信息,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化以及商家对产品信息的不真实描述,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屡屡遭到侵害.同时,虚检测广告的泛滥以及对电子商务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逐渐扩大.试以时下在我国颇为流行的“团购”为例,团购的形式最早起源于美国的Groupon,到了2011年,中国的网购市场逐渐形成了“百团大战”的局面.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目前仍未有相关法律规范对在其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规定相应的解决途径.笔者曾在一提供综合怎么写作的团购网站上团购了一张美食优惠券,但该商家在提示一栏中的规定则十分苛刻,而且在实际用餐中,食物的数量与网站上描述的情况相差甚远,同时将所有采用团购方式用餐的顾客指定在一定的区域用餐,使其无法与非团购的顾客所获得的怎么写作进行对比.


(二)格式合同的大量存在对消费者明显不公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由某些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印就的具有固定式样和既定条款内容的标准化格式,且于缔约时相对方只能接收该既定条款内容的一种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网络购物中,格式合同普遍存在.例如购物成功后,对于运送货物的物流公司消费者往往不能自由选择,销售方总是选择与自己具有合作关系的物流公司,而忽视快递怎么写作质量方面存在的瑕疵,比如货物运送速度过慢等.另外,在由销售者的原因造成的退换商品的情形下,将商品运送至销售方的费用总是先由消费者支付,而部分销售商在收到货物后,不直接给付运费,而是以赠送自己网站代金券的方式抵偿运费,这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由此看来,许多网络经营者不仅不提供相关产品的真实信息,而且还利用自己在网络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对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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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存在的困惑

这主要体现在管辖法院的确定以及责任主体的选择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于因合同履行引起的民事纠纷到底哪些法院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是针对传统的商品写卖形式而言的,对于网络购物所引发的诉讼,要准确确定其管辖法院还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需要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当然,网络购物的销售方是被告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部分网店在与当事人发生纠纷或者骗取当事人的钱财后消声匿迹,如有的网店显示“您搜索的店铺不存在”或者“该网店已关闭”,再加上部分消费者厌诉心理的存在,往往不愿意为几十元或几百元的损失而提起诉讼,这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其次,发生纠纷后作为消费者一方的当事人若提起诉讼,则需要提供证据,而网络数据信息取证难以及异地诉讼的成本高也是阻碍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国网络购物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对网上商家的监督管理

鉴于目前网络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瑕疵履行、迟延履行、和售后怎么写作差等问题,有必要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准入资格加以限制.网络市场经营者需要对自己的基本信息在网站上真实公开,如经营许可证、地址以及件等,商家不予公开以上信息则禁止其在网络上从事经营活动.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商应当承担起健全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的责任,这就使得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批经营者的经营执照,而对于交易平台提供商则需要经营者提供详细的网络经营执照,或者在C2C模式下要求“卖家”缴纳一定保证金.

(二)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机制

淘宝网是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成功典范,其推出的卖家信用评价制度以及支付宝延期支付制度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比较成熟.一方面,人们可以根据写家对网络店铺的信用评价有选择的进行购物,这样不仅使得消费者能够从评价留言栏中了解到欲购产品的优缺点,还能对该店铺的总体怎么写作水平与质量有所了解.另一方面,支付宝延期支付制度在杜绝网络交易欺诈、履行瑕疵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也是相当突出的,因而对淘宝网成功经验的借鉴是很有必要的.

另外,对于网络交易违法现象进行在线投诉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中国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在该中心投诉的资料由中心转发到被投诉的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三)完善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网购纠纷的相关立法

如前所述,消费者如若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首先需要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明确具体的被告.销售者作为被告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销售者无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商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网站与商家应当对消费者负连带赔偿责任.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商,有义务为消费者把关,以防止不法经销商的进入,而提供商在纠纷中应当扮演着类似于实体店铺交易中的“柜台出租商”的角色.

网络购物在全球范围内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网民数量急剧增加的我国具有无限的市场潜力.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有效监管,以及社会诚信价值信仰的缺失,人们对于网购在潜意识里还存在着一些的不信任.因而,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规范,加强社会诚信价值观的培养对于促进电子购物的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