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档案登记备份制度的功能

点赞:31974 浏览:14545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知识产仅保护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证明权利的归属,其前提在于判定原创的所在.档案登记备份制度能够实现“在先权利”的预证明,可作为划定的商业秘密外在边界的表现形式、满足避风港条款免责构成要件的证据证明要求.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抉择.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将自主创新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组成和支撑,档案登记备份制度(即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登记认证,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经过登记认证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数据备份).作为与社会关联程度颇高的档案事业制度创新,必须回应怎么写作自主创新这一重大使命,不仅要发挥信息查考的作用,更要充分利用法律信证这一核心价值,定纷止争,唯有此各方才能取得共识,制度推进才能顺利.

作为知识产权体系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无疑处于主导地位.而在阻碍重重的司法实践中,急需建立一套符合司法审查标准、满足公平兼顾效率原则的证据保全制度.行政的目标是追求效率兼顾公平,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是以国家公信力作为行为支撑.推而言之,司法行使的是判断权,其预解决的部分事实问题,可以借助行政力量予以查明.在知识产权领域,运用国家证明权,在争议产生前固定证据,解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问题,以行政辅助司法判断的方式,不失为以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司法、以能动的措施推动知识产权审判的方式.

作为制度设计,档案登记备份制度定义为通过行政确认方式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全息备份.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行政的手段对证据信息流予以全面监管,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档案信息(实体和数字)的可读、可验、可靠,是重构政府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运用国家证明权解决司法裁判部分事实问题的解决方案.

专利领域――实现“在先权利”证明作用

证据的认定成为专利争议焦点.换而言之,知识产权是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权利占有,其原创性即为取得权利的最根本来源,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结到最终表现在举证中完成对新颖性的证明责任,对于新颖性,目前的专利法定义为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通过档案部门登记备份对专利申请前新颖性的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在先权而进行的权利登记,该项证明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专利在先权利争议时,产生证明在先的预决效力,即证据效力优先的地位.这种登记是专利证据保全的特殊类型.其他的证据保全都是对事实的固定,而预告登记所确立的,不是静态的物,而是在于将来发生争议时证明效力优先的请求权.专利申请前新颖性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备份的证明请求权具有类似物权绝对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证据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专利新颖性证明请求,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证明请求权(证明在先权利)就得到了保护.

预告登记的功能是建立一种成本低廉的机制,以便司法机关迅速查清专利纠纷中在先权利的确认问题,通过制度安排,在第一时间由国家机构确认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企业积极自主创新,而不必投入过高的成本维护知识产权,或者担心山寨仿冒,最大程度地制止不良企业通过反向工程仿制专利产品,也在一定层面上解决了法官因技术问题难以裁判的困境.新颖性预告登记限制未经合法授权的专利许可人或潜在的专利侵权人通过非法窃取、仿冒专利、伪造专利档案等手段取得在先权利的可能,这种可能已被预告登记取得证明优先效力所排斥.该制度有利于保障新颖性预告登记人将来实现其优先证明权.因而,通过档案登记备份制度建立新颖性预告登记制度,具有广泛的自主创新“在先权利”实现的意义.

商业秘密领域一一实现商密存在的“外部宣示”作用

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形式判断标准,除签订保密协议、限制知晓范围、限制拍照、设置、保险装置存储外,为产生对外的宣示效应,或者为产生某种对抗第三方的外部效力,可设置某种制度,将商密档案登记备份于国家档案机关(电子文件备份中心),起到对外宣示作用.司法判断可以将登记备份作为商密的保护性措施予以认定.


“一项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信息的持有人是否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至关重要,它是信息能否上升到商业秘密的充分条件(必备要件).实践中一般将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标准把握为:对内,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所制定的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对外,是否建立了限制外人接触到秘密的手段和安全措施,设置的结果也许无法阻止对商密的窃取,但至少应增加窃密的难度.讼争时即使证明了其信息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但无法证明已经对该信息采取了任何保密措施,将导致该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无法判定.”.考虑国情,为增强商业秘密的外部宣示效应,自我采取的商密保护手段,仅作为安全措施的防范,无法在广域内宣示商业秘密存在,故可考虑将商业秘密档案登记备份于国家档案机关,作为商密保护措施之一,以档案部门封存行为起到“金库”作用,在全社会领域宣示权利主体商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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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接触+相似一一合法来源”的侵权认定原则,只要权利人举证证明自己拥有某项商业秘密,并且该项秘密因档案登记备份取得商密保护措施形式上的认定证明,在实体上即原创性上也取得在先证明的优势地位,其只要证明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商业秘密相同或者非常相似的技术或其他信息,则其举证责任予以转移.《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档案登记备份制度为这一条款提供了两个基础,即为权利人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提供了外在的形式认定手段,也给潜在的商业秘密侵权人划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边界,也为争议双方商业秘密孰先孰后继而认定谁是权利人提供了第三方认证的解决方案.

商业模式创新领域――归档式备份助力电子商务

网络技术的发展,方便了信息特别是知识产权产品的传播,影响了相关行业原有利益分配格局,引发了许多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从另一方面说,电子商务公司留存交易数据,无疑是对自身更大的保护.目前电子商务领域普遍采取以保障业务工作连续性为主要目的的覆盖式备份,对于历史档案数据不注意留存,难以对客观及人为因素造成的数据丢失,或者在需要提取证据材料时进行证据恢复或提取.在满足网络怎么写作者侵权免责责任――“避风港”条款的要件中,“通知+移除”成为侵权责任认定的实体证明对象.后来避风港条款也被应用在网络存储、搜索引擎、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由于网络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情况下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只要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不可知或不知道链接指向是侵权著作权内容,并且在得知被链接的内容涉嫌侵权或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迅速断开,就可以免于承担帮助侵权(共同侵权)的责任.

通过档案部门的全息备份数据(归档式全备份),可以对交易数据的历史记录予以鉴证,满足司法审判中“通知+移除”的两个要件的证明要求,从而鼓励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平衡知识产权与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之间内在的冲突,加快发展现代怎么写作业.

档案登记备份制度不仅是档案行政行为新的模式的探索,更为重要的是它引入了档案行政对政策、政治与法律的互动,对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之间的衡量,对诸多建立在证据机制上的实体行政法律制度予以了更多的关切.将该制度置于经济社会背景之中,分析不同的制度安排与规制形式所带来的不同后果,然后“选择”不同的因应之道.面对变化莫测的科技、经济、政治、社会情势以及这些因素之间交互作用折射下的档案行政领域.行政主导型的档案管理模式取向,有着独特的现实功用和政治意义.档案登记备份制度作为国家证明权新的实现方式,其价值终究会得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共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