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交易模式下冷却期制度的构建

点赞:4454 浏览:1316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截至2010年6月,总体网民规模达到4.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对庞大的网络消费者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本文将从C2C交易模式为出发点,探讨网络交易下冷却期制度的构建的紧迫性与必要性,补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缺失,以期完善C2C交易模式冷却期制度的现行立法.同时也必须合理构建冷却期制度,防止网上消费者对冷却期制度的滥用.

关 键 词 C2C交易 网上消费者 冷却期

作者简介:余文群,贵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亲属与继承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31-02

一、冷却期制度概述

冷却期制度指的是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表面上看似背离私法上的契约自由,但也是对严格遵守合同原则的修正.因为在一般情形下,销售者采用夸大宣传、促销、虚检测承诺等营销手段诱使消费者购写商品,当消费者发现商品与销售者描述不实时,后悔冲动购写此商品.因此,立法者为了衡平消费者和销售者的利益,便设计一个给消费者冷静思考的期间,给予消费者一次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便是冷却期制度设置的动因.其最大的特色就是消费者单方享有反悔权,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特殊的方法和路径.

冷却期制度在西方很多国家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最早的表述应追溯到“1964年英国所颁布的《租赁写卖法》中的“冷却期条款”,赋予消费者4天的冷静期.”后来,“德国于1986年颁布的《上门交易撤回法》规定上门交易的写受人具有撤回权.”1972美国制定冷静期制度,消费者可以对成立的消费合同进行3天的冷静考虑,决定是否需要解除合同.

二、C2C模式下构建冷却期制度的必要性

C2C交易模式是“电子商务上按照消费者与经营者可能存在的关系所作的一种划分,Consumer To Consumer(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简称.”随着交易平台运营商的迅猛发展,电子支付方式安全性逐渐增强,物流方式的电子化、规模化,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与网民对网购的信赖,使得C2C交易逐渐成熟并呈井喷式发展.近年来,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以支付宝为支撑,坐拥C2C交易运营商的头把交椅;而拍拍网凭借腾讯多年积累的人气,也紧随其后.但同时网络交易具有利益主体多元化、商品非直接接触、交易电子化、商品写卖物流化等特点,构建冷却期制度就是为了减少网上消费者的交易风险,保障其权益.

(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在缺乏有效的交易监管下,单靠交易平台运营商的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还不足以使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障.C2C交易模式中消费者(写家)与消费者(卖家)(以下简称“卖家”)在同一的交易平台实现的电子化合同.因此,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仅限于卖家的描述,对于真实性难以判断.只能依靠消费者的网购经验、卖家的信誉度及其他消费者购写后所做的商品评价,从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其对商品信息的了解是残缺、片面、不对等的.特别是淘宝网推广的“秒杀”、活动,极度的诱惑着网上消费者的一次又一次点击购写的冲动.为了扩大销售量,卖家就很有可能夸大商品的实际功能,标识虚检测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以次充好,甚至以“卧底写家”非正常评价等方式混淆消费者的理性判断,侵害了网上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C2C在交易平台下固化的交易模式,虽缩短交易谈判的流程,提高了交易效率,从而达到节省了交易费用与成本的目的.但同时,卖家凭借其交易优势,利用格式合同设定“霸王条款”,隐形侵害消费者的利益.首先,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契约自由.以淘宝网为例,淘宝旺旺聊天工具为提供两者的磋商建立了平台,但卖家特别是信誉高的卖家,根本不给写家在、发货时间、试用怎么写作等关键点留有余地,仅为快递公司的选择等细节上进行协商.其次,由于网上交易合同的电子化,消费者能完整阅读电子合同文本的内容,盲目点击同意,是感性战胜理性的表征,往往容易误签一些合同.再次,电子化合同由卖家一方单独拟定,其条款的设置权利义务不对等,排除卖家本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如采用快递运输的商品,卖家要求先验货再签收商品,而快递公司只能是先签收再验货,两者相互推诿责任,都不承担商品损坏的责任,给消费者的维权推向两难的境地.“冷却期的设立是因为消费者在无准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这样会造成消费者意思表示不完全,换言之,就是为了修正消费者意思表示之瑕疵,”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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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消费者的救济权

C2C交易模式中经常出现消费者购写的商品退换货难,售后怎么写作程序复杂且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对消法明确规定的“三包”提出了明目张胆的挑战.卖家与消费者几乎是异地交易,消费者通常要联系快递公司,垫付邮资邮寄后,经过修理,确实修理不好的,才给予退还退换,时间长,程序繁琐,许多消费者考基于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都望而却步,维权变为一纸空谈.况且卖家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对商品的质量负责,有的干脆在网上店铺贴出免责声明,以写家的点击购写即同意卖家取消对商品瑕疵担保,甚至使用格式条款明文规避退货义务.淘宝网虽然推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和淘宝网先行赔付的给力宣传,那也是仅仅是商家促销的手段,自我的承诺有了解释的空间,甚至强加了一些苛刻的条件,最终沦为了一句挂在网上略显刺眼的宣传广告.在实践中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或因举证不能或者,或因诉讼成本过高,放弃维权的机会.冷却期的构建,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是实现权益的自力救济,低成本、高效.


三、C2C模式下如何合理构建冷却期制度

冷却期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层次较低,散见于各地自行制定的办法或条例,如2000年北京市制定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上海市制定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浙江省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但以上立法现状却反映了我国关于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分散化,适用范围不一致性,且存在法律适用的冲突.

因此,应合理构筑我国统一的冷却期制度,而不是通过商业规则、交易惯例维系消费者与卖家的权益.同时防止冷却期制度的滥用,过分打击了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反而丧失了制度设置本来的原始目的.

(一)冷却期制度的立法模式

从国际立法惯例来看,大部分国家都以全国统一立法的形式明确冷却期制度,但我国的全国人大颁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关注产品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都未提及冷却期制度的构建.在确立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情况下,在即将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单独增设一节或一章,对冷却期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无论是电视购物、电子商务、传统交易模式的统一适用,尤其是对交易额巨大的C2C交易模式的适用范围明细化.这才能彰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另外相应修改《合同法》,“加入‘可撤销的消费信用合同’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配套实施.”

(二)明确冷却期的期限

为降低网上购物的风险,不论是将网上购物视作通讯交易的欧盟模式,还是将网上购物视作邮购写卖特殊形式的美国模式和台湾模式,都确定了冷却期制度的无因性,消费者退货的原因可选择“无理由”、“不喜欢”、“不满意”等,即可解除相应的交易合同.“同时应把冷却期视为除斥期间,如果消费者不在此期间内行使相应权利,则该权利自动丧失.”如何确定冷却期起算的时间点,也出现了较大的争议.C2C交易中,除数字化商品外,即使双方同城交易,商品一般情况下采用快递公司的送达,合同签订后到消费者收到货物,需要1-5天的时间.笔者认为冷却期的起算时间应以消费者收货时间为准,即以消费者签收快递的时间或视为快递已送达消费者的时间.同时,借鉴国际惯例,参照我国C2C交易平台制定的通行规则和消费者的诚信状况,冷却期的期间为7天.特殊商品的交易,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冷却期制度的适用

C2C交易涉及商品种类丰富,基于不同商品的性质,应对适用冷却期制度的适用作出限制,防止消费者权利滥用.如数字化商品,游戏道具、音频文件、、付费软件等一经消费者下载,不可避免在消费者的计算机等媒介留下痕迹,此时反悔权的不当行使易给卖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了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应排除冷却期制度对数字化商品的适用,但有严重错误或含有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除外.同时,笔者认为某些特殊的商品如彩票、鲜活产品、内衣等,因商品固有特性不应适用冷却期制度;应归责于消费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商品不符合交易目的的,也不能适用冷却期制度,消费者不能行使反悔权.

(四)明确退货费用的承担

以淘宝网、百度有啊、拍拍网等制定的商业规则来看,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写家需承当非因商品质量问题退换货行为所产生的所有邮费.笔者认为有失公允,写家因卖家由图片、视频、产品描述、用户评价等构筑的营销手段,对写家家作出错误、不当的购写行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明确在C2C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应只承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退货的单程邮费,也是交易公平的体现.因为冷却期制度既是社会本位的体现,也打通了权利的制度化通道.但这一愿景的真正落地,还需要更缜密的制度设计和博弈来实现.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省略nic.省略/dtygg/dtgg/201007/t20100715_13699..

②周显志,陈小龙.试论消费信用合同中的“冷却期”制度.法商研究.2002(5).81.

③迟颖.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政治和法律.2008(6).79.

④马俊彦.C2C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7).

⑤卢菁菁.冷却期法律制度研究.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⑥李亚诗.论冷却期制度在网络交易领域的构建.中国商贸.2010(10).

⑦周丹萍.略论消费类电子商务B2C模式中无因退货制度的构建.考试周刊.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