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认定

点赞:29545 浏览:14043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互联网的利用得到普及.科技纵然给人带来了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犯罪,电信犯罪等案件发生的次数逐年增加.网络电信犯罪具有隐蔽性好,不易侦查,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因此,电子证据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本文从电子证据的一般性,论证了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认定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度认定,并结合实际分析了电子证据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关 键 词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可采纳性;证明力度认定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从人们开始关注电子证据到如今,电子证据还没有在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即使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证据的类别规定上,也仅仅是“电子数据”寥寥几字而已,并未作出进一步细化.但是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总结出来定义电子证据的两种观点:第一,从广义上来说,就是以电,数字,磁,光学等网络电信形式,利用电脑或别的可以形成,记录并存储可传递的设备,可以证明某些事实或者案件的电子材料.据此可以把电子证据分成三种,一是通讯设备中的电子证据;二是封闭在电脑系统中的证据材料;三是公开电脑系统的证据,表现为互联网的证据.第二,从狭义上来说,电子证据就是电脑或者电脑系统在工作过程中记录的并有可能反应某些事实或者案件的材料.

电子证据的特点如下:(1)认定难:相对传统证据,电子证据还是一种新型的证据,而很多从业的司法机关人员,平时很少接触这类证据,在工作中也不擅长发现、归纳这些证据,特别是检察院和法院的办案人员,如果对“电子证据”不敏感的话,很难从中找到犯罪的蛛丝马迹,即便找到,也会在认定上产生极大的困难.因此,需要审判者具有一定该方面的专业知识,有时还需要凭借鉴定技术手段.(2)证据保全难:由于“电子证据”并非是实体证据,并且并非用复印、打印的形式就能物化的,因而极易对其进行修改.若不能即使进行实体化保存,很容易被篡改、修饰,而且高技术的修饰型行为很难被察觉.

二、电子证据认定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范

认定电子证据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两个任务:第一,断定哪种或者哪些电子材料可以被法庭所承认;第二,如何断定电子材料的证据与事实案件的关系.这就是所谓的可采纳性与证明力度的认定问题.

(一)可采纳性的认定

证据的可采纳性指的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证据资料可以作为证据的资格,电子材料的可采纳性指的是哪些材料可以充当证据被法律所认可并能进入到诉讼程序.在这个问题上,世界上各个国家大都根据等同功能原则认可电子材料的可采纳性.因此在法律尚未确定电子材料可采纳性准则之前,人们需要遵守非歧准则,就是指不管是各种的纸质证明或者是电子材料的物证形式,对事实和案件相关的争议点拥有证明性,并且这种证据本身真实性可靠,法庭应当支持并采纳.

1关联性准则

证据的自然属性包括关联性,关联性是指案件事实与证据本身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

在法庭案件诉讼过程中,关联性作为证据采纳的一个基本标准,指的是对事实案件的证明有着实质性的意义.也就是说,在逻辑上和待证明事件之间,证据必须具有充足的证明关系.有关联性证明关系的电子材料可以采纳,否则不予采纳.

2合法性准则

所谓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将要被采纳的证据,必须是符号法律规定的根据或材料.

3真实性准则

证据的真实性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用来证明案件的证据,其的存在方式以及证据的内容表现形式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其中,客观性是证据的最主要特性,如果不具备这个特性,证据也就不能成为证据了.证据的客观性有着三层含义,一是证据所能证明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发生过的,或者是将来的某一天会发生的事实;二是具有客观性特点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或者内容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三是证据客观性表明事实案件的认定具有可靠性.

(二)证明力度认定

研究电子材料证明力度,指的是电子材料自身或者是电子材料与事实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一道在多大程度上能证明要证实的事物.证据证明力度的高低取决于证据本身具有的充分性与确定性.而电子材料作为证据具有它独特的特点,往往电子证据还会有是否能证明完整的事实情况,也就是说,检测如某份电子证据形成过后遭受到外来的增加或者删减,甚至是损坏,会影响它的证明力度.因此遵循传统证据的模式,电子证据会带来很多麻烦,电子材料的形成与电脑PC等现代设备联系紧密,这个问题令技术专家都非常头痛.而且,随着信息科学技术越来越快的发展,新的技术问题会产生的很多,即使是“法律专家”、“证据专家”的法官也肯定会感到非常大的压力.因此,制定一些判断的标准和间接推定的规则,对电子证据证明力判断是必不可少的了.


1充分性准则

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不但要具备实质真实性的内容,更要具备证明的充分性;不仅要可以“证明确实”,更要“证据充分”.所谓的“证据充分”,是指电子证据具有的证明力或价值足够证明涉及案件中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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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靠性准则

可靠性准则是指证据具有的实际可靠程度,就是指实质上的真实性标准.它来说明了电子证据有可能处在一种“模棱两可”的状态,而并不是将其作为“非真即检测”的逻辑进行简单处理.

3完整性准则

制定考察电子材料证据证明力度的特殊指标,联合国国际社会贸易法律法规《电子商业示范法》、印度尼西亚《1999年信息技术法》与马来西亚《电子证据规则》陆续应用了这一规范术语.从中这些法律可以看出,完整性共有两层含义:第一,电子证据本身具备的完整性;第二,电子材料证据所依赖的电脑PC系统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