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

点赞:12962 浏览:5698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现今网络世界的发展,网络上的法律问题也渐渐多起来,尤其是网络侵权问题更是多有发生,与现实中的侵权问题相比,网络侵权案件在地域管辖的确定方面较为复杂,这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范围更广,遍及全球,而且主要是靠数字传输,而侵权案件需要特定的法院处理,两者之间存在矛盾,故需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关 键 词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

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而侵权行为的究竟该如何定义,各个国家均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学者们也各执其词,但其基本的含义顾名思义就是侵犯了他人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就这方面来说,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网络侵权,即在网络世界中因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从侵权与网络侵权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从辩证角度来说,两者也是有不同点的,网络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有其自身的特点,并由此产生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特点.

(二)网络空间的特点

传统意义上的空间指客观存在的物理性空间;建立在物理空间之上的理性空间成为法律空间;相对的,网络发展至今也产生了属于自己的网络空间,这个空间是虚拟的,技术性的,同样也是客观存在的独立空间,这个空间有自己的规则.它不同于传统物理空间的特点有:1、几乎没有时间差,在传统物理空间中,无论是信件还是电报等的传输都是存在时间上的差距的,不在同一地点的人们要交流信息就要忍受这种时间上的等待.而在网络空间中,这几乎是不存在的,世界上不同国家的人们在网络上分享或交流资料和信息可以同步进行,如同两人坐在一起畅谈,既方便又快捷.2、网络空间具有很明显的虚拟性,尤其是与物理空间相比.物理空间的一切是以原子为基本要素的,而网络空间则以比特为基本要素.我们要理解网络空间的这种特点,从而可以理解网络空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独特性.在网络的世界里,你永远不知道另一头的电脑旁坐着地是人类还是猴子,即使是个陌生人也可以畅所欲聊,说一些在现实生活里不会说的话,而不用担心被熟人识破.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你知道自己正对着的是个什么样的人.网上的信息等很容易被人改动而且不留蛛丝马迹,这也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的表现,由此也使得了人们更加怀疑网络的真实性.虚拟社会交往同样也存在着非责任化的特点,这是与交往的非身体性和非身份化相一致的.3、因为网络的全范围性,各种各样的信息可以让全世界的人共同享受,因为网络的存在,传统的地界甚至国界都不再是问题,Inter已经将全球上亿用户联系在一起.现而今几乎每个家庭都会有台电脑,用户只要将其电脑连接到网络,全球范围内的大小事件都能不出门就得知.而且,现在网络上的商务事业轰轰烈烈的展开,面对着的是全球的用户,只要懂得一些电脑的基本知识就可以在网络上轻轻松松的赚钱,由此,也会产生一些网络商务的法律问题,但是,产生问题,解决问题,世界才能进步不是么.

二、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

网络―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信息的快速传播性,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侵权给受害人带来的不良后果,纠纷解决的快速性就成了解决网络侵权的首要要素.即要求把解决纠纷的效率性放在第―位,需要大量精力和时间才能确定的连结点就应放在后位或去除,笔者也认为,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权基础这一条应该取消.原告的住所地一般是能够确定的,被告的亦是,这两者既然能够确定,那么就可以很好地解决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问题,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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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侵权行为地

以往解决地域管辖问题是通过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具体地点来确认,并且有很多学者一直在致力此.通过IP地址、怎么写作器所在地等可以确定管辖地,毕竟这些与现实中的实物是有确定性的联系的,但是毕竟在关联性上不好把握.而且现在这样厉害,通过怎么写作器所在地确定侵权行为地也几乎是无法确定的.即使网络侵权行为地确定了,首先来了解侵权行为地作为地域管辖因素的目的解释,可以看出,侵权地管辖开始的目的不外乎就是为了消除侵权行为给侵权地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或使当地居民产生恐惧心理,再有就是有着警醒和教育的目的.但是,他人的名誉权、著作权、隐私权等被侵权人通过网络这一工具而侵犯,这毕竟是网络上的事情,产生的影响是网络中的,并不是现实中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地对于网络侵权管辖来说已经毫无意义.

(二)关于原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作为连接点,不仅方便诉讼,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原告住所地和网络侵权存在着最密切的联系,由于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来实施的,从而不断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原告的利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了侵害,但因原告的所在地有其一切社会关系,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会在原告的住所地扩大,因为网络的全球性,当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被告应该可以预见到此种情况,即由原告所在地法院为了保护本地居民的利益而依法行使管辖权.因此,原告住所地和网络侵权存在着最密切的联系.以此作为连结点容易确定地域管辖,节约了技术成本以及诉讼成本,受害者的权益损害因此可以得到最快最有效的弥补,进一步可以利于保护社会权利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

(三)保留被告住所地这一连结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关于“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必备条件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立案审查的要求,可以确定得知“有明确的被告”需要原告提供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要提供被告的名称,二是要其提供被告的住所地、等信息,由于在被告住所地更便于执行,原告一般会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把被告住所地这一点作为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连结点仍然有其存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结语

网络技术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现实中的一切尚且存在着无数变数,更何况是网络空间,若在法律上对网络问题进行规制,必要秉承着鼓励而不是抑制网络发展的原则.总之,目前而言,对于网络问题应慎而慎之,鉴于网络复杂繁复,随着网络的发展,问题必将多多产生,届时对于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问题想必会有广大的法学家们共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