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点赞:17668 浏览:804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者应当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经济主体,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自上世纪90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完全转变之后方才出现.消费者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因专业知识的缺乏、经济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为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各国都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尤其是境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笔者将从立法、消费者组织和争议解决机制三个方面介绍这些先进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

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一些最早实施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欧盟、德国、日本等,均有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并且涵盖网络、电视、等非现场购物和金融消费等新的经营模式和新兴消费领域.

1.美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

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除了大量判例法外,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出台了大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定法.如《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和《统一消费者信用法》等.

美国的立法体系主要侧重于规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食品药品安全、商品标示及商标管理以及契约法四个方面.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禁止独占经营的国家,从1890年的《谢尔曼法》到《克莱顿法》对歧视、独家交易及搭售等限制竞争行为的管制均体现了美国对自由市场竞争行为的保障.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等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管制的国家,早在1938年颁布的《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就规定大量食品、药物及化妆品的质量标准和标示规范.其他如《医疗器材修正法》、《肉品检查法》、《家禽产品检查法》等等涵盖了消费者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帮助消费者可以正确客观地对商品进行选择,从1870年开始,美国制定多部法令,对商品标示及商标予以规范,如《公平包装和标示法》、《酒品标示法》、《烟品标示及广告法》等等.美国作为一个主要的判例法国家也与时俱进,在制定法领域亦出现了许多与消费者契约有关的新规定.如1968年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消费者租赁法》、《家庭平等贷款消费者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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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之完整,领域覆盖之全面,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细致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2.欧盟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

欧盟为了解决成员国直接法律体系的不一致,于2008年颁布了《消费者权利保护指令建议案》,融合包括消费物销售及《不公平竞争契约条款指令》、《消费者远距交易指令》及《访问写卖》等四个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此建议案针对一些共同的事项,建立系统统一的规范标准,以克服各成员国法令不协调及差异性的问题.

欧盟对食品和环保方面的要求尤其重视,如2000年的《食品标示、表示及广告指令》要求食品在包装前,在标示及广告方面必须符合经过整合的标准,在包装上必须标明贩卖商、产品成份、质量、可能引起的过敏、有效期限及保存方式.2010年的《环保标示规章》要求,产品必须有环保标示,以使消费者得以识别高环保质量之产品.

另外,欧盟是对电子商务和远程交易领域规范最为完善的地区,例如1997年颁布的《消费者远距离交易保护指令》、2000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指令》、2009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令》和《电信网络改革指令》都对电子商务和远程交易各个环节中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哪些保障作了详细的规定,并确立了消费者享有撤销权的立法理念,得到了全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效仿.

活跃的消费者保护组织

消费者组织是由政府主导或消费者自发成立的,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非政府机构.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权益的集体保护,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因此一般较为发达的成熟经济体都有极为活跃的消费者组织.

1.由政府主导设立的消费者组织

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由政府主导设立了消费者委员会,注重发布各类消费信息和消费者教育工作.例如香港消费者委员会自1976年起每月出版《选择》刊物,公布产品测试结果、产品和怎么写作表现、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数据,供消费者参考.澳大利亚在联邦和各州的各行业均设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欧姆巴斯曼(Om-budan).挪威政府设立消费者理事会,由政府全额拨款,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理事会致力于推动信息透明化、怎么写作合同标准化、商品检测常态化以及纠纷处理便捷化.

2.消费者自发设立的消费者组织

最有国际影响力的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当属成立于1953年的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该委员会总部设在密苏里大学,其主要工作是提供消费者报道、信息及情报,维护消费者在美国的经济权益,着重研究有关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法律、政策,出版自己的期刊《消费者业务杂志》,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与美国消费者联合会、美国消费者联盟是美国三大消费者民间机构.这些民间机构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往往会采用向新闻媒体、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等手段以获得声援.

这些政府或非政府消费者组织因其活跃的工作,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号召力较大,很多消费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凭借出色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获得了选民的选票当选议员,从而直接提出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议案.

方便快捷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在境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为消费纠纷制订了方便快捷且行之有效的仲裁制度.

例如我国的澳门地区就在消费者委员会下设立了“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解决在澳门地区发生的,涉及金额不高于澳门币五万元的消费争议,仲裁裁决由一位担任仲裁法官职务的法院司法官作出.又如澳大利亚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欧姆巴斯曼(Om-budan)以3人听证小组的形式解决小额、简单的消费纠纷.再如挪威的消费者理事会免费为消费者调解纠纷,但商家则需支付3000-4000克朗(1克朗约合人民1.03元),所以从经济上考虑一般经营者都愿意选择自行与消费者和解.一些疑难纠纷由理事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各出两名代表,组成调解小组提出公允的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仲裁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消费争议解决途径,受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加之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境内外经验,设立便捷、迅速的小额消费仲裁庭,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消保委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来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是值得推行的.

除了上述三个主要方面,某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公益性媒体必须对消费者保护工作给予支持,例如美国、英国等国家规定,公益性电视频道每周必须保证一定的时段播放消费公益广告和消费教育节目.

目前,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在紧锣密鼓地修改中,希望在立法过程中能充分参考与借鉴这些境外的先进经验,出台一部真正体现上海特色、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