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欺诈法律控制体系的构建

点赞:21417 浏览:9620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法制建设

1、尽快制定《反商业欺诈法》,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反商业欺诈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只言片语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最为知名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但此规定仅限于消费者以生活为目的的消费,对双方以商业为目的的行为没有约束力.在此状况下不要说杜绝商业欺诈,就是减少也很难做到.只有凭借法律的强制力予以制约,使得欺诈者为其欺诈行为付出远远高于其预期利益的代价,才能从根本上制止商业欺诈.同时针对虚检测广告、虚检测宣传、、销售检测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不正当引诱方式的欺诈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则.


2、在立法模式上,将商业欺诈行为类型化.首先,应界定商业欺诈行为.商业欺诈,目前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以营利为目的,来自直接或间接为社会提供商品、劳务、信息、技术和资金而应得的差价或报酬,这是正当、应得的收入,而其他任何商人、商业组织来自非法的掠夺、欺诈和贿赂,均属于商业欺诈行为,都不是正当活动.其次,应将虚检测广告、虚检测宣传、、销售检测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欺诈行为通过类型化的立法模式予以规定.我国目前仅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的13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对双方以商业为目的的欺诈行为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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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救济措施上,完善制裁办法.首先,应扩大《消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消法》仅针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适用的是惩罚性赔偿原则,而欺诈对象是以商业为目的购写使用商品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应扩大适用惩罚性赔偿.其次,改变《消法》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方法.调查显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良功能在实践中不能发挥.因此,我国《消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规定,设置一个赔偿的最高限额,而不是赔偿的具体数额.这个最高限额需要结合全国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以及影响消费者索赔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加以确定.另外,还应修订刑法的相关规定来打击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比如对电脑用户被安装流氓软件后流氓软件自动拨打国际长途及竞价排名怎么写作商实施的竞价排名恶意点击收费等行为,当金额达法律规定的金额时,就可以参照《刑法》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欺诈者之法律责任.

组织建设

1、成立专门的反商业欺诈部门.针对我国目前日益猖獗的商业欺诈行为,商业欺诈已经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由于商业欺诈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和实施商业欺诈者主要是一些拥有专业技术或行业垄断者,被欺诈者限于专业技术和信息的不对称在取证方面极为困难.所以,在打击商业欺诈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上,需要专门的机关协调处理.

2、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行业自律协会职能.在我国,自律机制不完善,行业自律协会发挥了过去的行政职能,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差.但是在我国立法普遍滞后的情况下,必须借助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行业协会,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持续监管的职能.行业自律规则是参与方自主合意达成的,是从专业角度作出的规范,通过业务研讨、质量评价、专业指引等手段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利用名誉、信用、剥夺会员资格这样的制裁方式,使违反自律公约的企业处于不利竞争地位,无法立足,不得不改行或关闭企业.与法律比较,行业自律规则作为他律机制,能够起到提前预防规范作用.

政府监管

1、建立信用等级体系,提高企业信用.完善的信用体系可以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产品信息与证明、交易情况与信用状况等.这些信息都应该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认证.因此,大力培育和发展认证中心,确立合理的认证规则是减轻消费者的担忧、减少商业欺诈的第一步.其次,还应建立一个具有多方位信用信息的政府网站,它包括经营者身份状况、合同信用、产品质量信用以及资金财务信用等,消费者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相关经营者的信息.最后,还应建立信用调查、信用评级、打检测公司等信用相似度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并将违法经营者的名单在网上公布,广开监督途径,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效率.

2、制定严格的市场禁入条例,规范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首先,要确认经营主体的合法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经营者,有证经营,合法主体,才能从事合法经商.其次,要规范交易行为.经营行为的规范性要求交易双方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职业道德和国际惯例,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防止不正当竞争.制定严格的市场禁入条例,在扩大市场开放、推动市场化进程的同时,对一切商业欺诈要进行严惩、严罚,实行“定期禁入”、“行业禁入”和“终身禁入”制度,净化市场环境,规范交易行为.

3、加强执法力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赋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部门任何强制措施权,在实践中又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维权行动需依赖于当事人的配合,其执行相当被动,效率也不高.因此,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就必须赋予工商部门更广泛的强制措施权:在防止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下,可规定经法定程序,执法部门可向法院直接申请传唤令、冻结令、执行令等,加大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度.就执法队伍而言,必须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使其掌握一些专业知识.同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人员行为,采取地区交叉执法,强化监督措施,保证执法公正、公平.

4.加强国际合作.随着跨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跨国欺诈有恃无恐,各国立法与管辖的冲突也日渐突出,由于管辖权与空间距离等方面的原因,跨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显得十分艰难.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与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合作,通过签订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和国际公约,统一技术和法律标准,制裁电子商务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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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检测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另外,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怎么写作)或者怎么写作中,采取虚检测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商业欺诈就是发生在交易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欺诈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