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招投标的

点赞:2222 浏览:627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近年来,电子招投标作为一种全新业务形态迅速发展起来,它的出现使招投标的效率得到了质的跃升,与之相应的怎么写作和管理也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有效地规范了招投标市场.但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弊病逐渐显露出来,笔者希望通过对电子招投标现状与发展的分析研究,找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促进电子招投标健康稳步发展,更好地怎么写作经济建设.

关 键 词 :电子招投标 政府 招投标管理

电子招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怎么写作和行政监督活动.国内电子招投标始于2001年,在一次国际招标中,商务部率先启用电子化运作系统,在线操作其主要业务流程,开启了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先河.近几年来,电子招投标在国内得到推广,电子招投标的范围、招投标环节逐步拓展,并呈现出快速发展之势.一些地区和行业在电子招投标的应用方面先后进行了探索,在开发和应用中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江苏、安徽、广州、深圳等省市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也进入了实质性运行阶段.

针对招投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3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八部委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正式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推行规范了电子招投标活动,有效遏制了电子招投标领域的一些乱象,促进了电子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电子招投标存在的弊病

电子招投标的应用有效地遏制了传统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串标、弄虚作检测等现象,展现了其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独特优势,在合理配置资源、节约交易成本、提高招投标透明度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以来,各地通过电子招投标方式的交易数量较以往有大幅度提升,电子招投标的优势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鉴于人类的有限理性,监管者在制定对电子招投标活动规范的过程中,不可能穷尽列举各项规定,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检测如监管者能够将制度规定的细致入微,并将电子招投标活动严格规制在监管范围之内,这可以有效规范电子招投标活动,但监管制度过于细化,也将束缚电子招投标的发展,不利于该领域的创新.如何界定适度监管与创新之间的范围,对于监管者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对于电子招投标系统顶层设计的原则性规定,造成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标准林立、体系不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虽然做了统一数据标准的规定,但并未明确界定数据标准的范围幅度,对于经常跨区域进行招投标的企业来说,面对地区之间的不同标准和体系,招投标企业需要增加投入加以应对,无疑加重了这些企业的负担.《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在限制电子招投标系统软件开发商的权限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然而电子招投标系统软件开发商作为“经纪人”,追逐利益是其本性,这些软件开发商常利用其优势同时兼营上游软件和造价软件,通过垄断获得竞争优势,并与招投标利益主体串通勾结,牟取非法利益.


二、电子招投标存在弊病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的制定严重滞后于电子招投标的发展

我国电子招投标运行机制处于起步运行阶段,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各自为政,导致效率低下,电子招投标应该发挥的优势没有体现出来.同时,面对网络运行中盗窃信息、故意泄露商业信息、盗版软件等问题,已颁行的法律法规还不能给予充足的保护,加之缺少对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应用和约束,已颁行的法律法规在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信息技术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

(二)系统顶层设计存在严重缺陷

明确电子招投标参与各方的角色与地位是电子招投标系统在进行顶层设计时必须首要考虑的因素,然而,监管者在制定监管规范时却未能将其完善,电子招投标的具体操作依旧漏洞百出.硬件系统是基础,只有设计出与之配套的系统软件并完善之,才能使硬件系统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招投标管理部门过于关注硬件系统的建设和对于软件系统的忽视,造成了系统操作繁杂、难以维护,并没有实质上减轻招投标的工作量.电子招投标软件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同时兼营上游软件和造价软件,通过垄断获得竞争优势,严重阻碍着整个行业的发展.

(三)电子招投标标准杂乱

电子招投标监管系统各异,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存在脱节和不协调的现象,没有统一的规范指导,在数据标准和规范接口方面也难以一致,导致目前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运用和信息相互隔离,形成新的系统壁垒和信息孤岛.功能各异、标准不一的系统造成了部门和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困难,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电子招投标的优势得不到有效发挥.

(四)网络安全时刻困扰着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电子招投标

安全、公正的数据造就了电子招投标的公平透明,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网络的攻击、系统操作人员的泄露等都是电子招投标潜在的隐患.电子招投标系统各模块之间的安全运行是保证电子招投标公开、公正运作的强有力后盾,但对于系统中主体身份识别与签名、信息保密安全、造价软件、投标软件等在强大利益驱使下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问题实难保证.

三、完善电子招投标的建议

(一)完善配套法规,细化各项规定

电子招投标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这就需要出台关于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运营和监督的具体规定,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也需要配套法规的细化.规定的细化要注重对监管与创新的把握,监管需有效发挥其效力,行业创新也要合理维护.同时,细化规定需兼顾各方利益,以保证监管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如信息公开一直是实现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公开信息可以保障监督主体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有效规范电子招投标行为,但对于国家秘密、商业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是规范制定者需要予以考虑的因素.

(二)推进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建设

按照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电子招投标参与各方的怎么写作范围,完善现有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的建设.考虑公共怎么写作平台和监督平台的公益性,应由各级政府主导建设运行,并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对于交易平台的建设,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由市场主体经营建设,在竞争中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专业分工和创新的优势.同时,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招投标企业信用评价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间信用平台的信息流畅,可有效避免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检测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促进招标队伍的优化.在系统软件开发方面,合理界定开发厂商权限,应由不同的主体完成招投标系统软件和造价软件的开发和销售,且招投标系统软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由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才能彰显招投标系统的公正与公平原则.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

统一的标准可以为电子招投标参与各方提供一套明确的行为模式.全国统一数据标准的建立,可以保证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自由选择,系统参与各方的目标就有了可以简便达致的路径.电子招投标的推行本就在于其高效便捷、规范透明,没有统一的数据标准,不仅上述优势不可能得到有效发挥,而且将使电子招投标成为参与主体的新障碍.当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标准,并不是一件简便易行之事,这就需要规范制定者进行充分的数据分析与测试.

四、结语

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全新的招投标方式.电子招投标的迅猛发展使整个招投标行业新概念层出不穷,新思想不断涌现,对于电子招投标的规范工作也必将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推出的标准规范应准确把握趋势,立足怎么写作市场,更加注重实践效果,更好地推进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