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点赞:17549 浏览:8000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指示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应该积极努力为实现所指示的这条总路线和总任务而斗争.

下面专就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来谈一谈.

(一)为什么要实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农业经济的现实情况,仍是小农经济占优势.个体小农经济,增产是有限的.随着工业向前发展,工业人口和城市人口粮食供应的需要日益增加,工业原料作物的需要也日益增加.因此,在发展工业的同时,农业也必须有相应的大量的发展.个体小农经济,是不能满足这种发展要求的.如果单纯从小农经济做文章,希望在个体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通过农业技术改进、小型水利、改良农具、贷款扶助以及减免税收等等措施,来达到大规摸地发展农业生产,大量增产粮食,适应国家工业化的需要,这种希望是难以实现的,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

个体小农经济又是极其分散的,它与国家经济建设的计划性是不相适应的.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不能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的.

同时,个体小农经济又是不稳定的,一方面时时刻刻生长着资本主义因素,如果党不去领导农民,放任农村资本主义自由发展,一部分有了余钱余粮的富裕农民,就会雇工、写地、放、经营商业、囤积粮食,走资本主义道路,走富农的道路;走资本主义道路,少数富农靠剥削别人而发财,必然产生另一方面的结果,就是多数农民被剥削而贫困破产.所以说,资本主义道路,对广大农民说来,是极其痛苦的道路.所以说,对小农经济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采取迁就主义的态度,放任农村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结果势必破坏工农联盟.一方面,工业的社会主义的比重日益增长;而另一方面,农业走资本主义的道路,这是不可想像的.

因此,出路只有一条,就是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农业生产达到与工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发展,才能大量增产粮食、棉花及其他工业原料,以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实现.保证人民生活不断提高.也只有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再加上国家工业化反转来帮助农业机械化,从而根本上改变和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保证广大农民大家富裕,永远摆脱贫困,从而也就根本上保证工农联盟更进一步的巩固.

(二)对小农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进,其实质就是逐步改变农业生产的生产关系,也就是逐步改变土地及其他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在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中,领导农民消灭了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代之以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经过土地改革,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由地主阶级手中转移到农民手中,这就大大地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了农业生产.土地改革所建立起来的这种所有制,是劳动农民的个人所有制.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就是要把这种劳动农民的个人所有制逐步改变为劳动农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耕畜和大农具归劳动农民集体所有,收获的农产物按劳分配,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如果不实行这种集体所有制,农民各人有三亩地,各户有十几亩地,各经营其自己的十几亩地,有什么力量可以使用机器耕种、机器灌溉呢?又有什么力量可以改造土壤,变沙土为良田呢?又怎能达到大量增产呢?不能大量增产,又怎能大大改善生活,根本改变农民的生活面貌呢?苏联集体农民的富裕生活,乡村中有电灯,有电影,有学校,乡村生活都市化,这是中国农民所向往的.但在中国农村中怎样才能实现这无限美好的未来呢?生活的提高必须建立在生产提高的基础之上.美好的生活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去创造.办法就是合作化、集体化,把劳动农民的个人所有制逐步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

但是,必须了解,对于劳动人民的个人所有制,不能希望用一声号召的办法来加以改变,也绝不能像过去土地改革中剥夺地主阶级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一

样,去对待农村的中小生活者,把他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化.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指出:“马克思主者也不能走这条荒谬和犯罪的道路,因为这样的道路就会摧毁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任何可能性,就会把农民长久地抛掷到无产阶级敌人的阵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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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采取的办法是,经过互助合作这种过渡形式,以逐步教育农民,提高农民,逐步改变劳动农民的个人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具体说来,就是经过互助组,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集体农庄).互助组是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的互助的劳动组织.集体互助的劳动这一点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萌芽.但是就所有制而言,互助组对于劳动农民的个人所有制是没有多少改变的.土地还是归互助组组员各人所私有,谁的土地上的收获即归谁所有,彼此帮工的多少不同则以找补工资的方式解决之.现有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则是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土地上的收获物之一部分做为土地报酬,按入社的士地分配,另一部分做为劳动报酬,按劳取酬.实行了这种一定程度的按劳取酬,对于提高社员的劳动积极性是有很大好处的.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方面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的,土地的所有权仍属社员个人所有;而另一方面,则是统一经营,共同使用,收复物中取出一定的比例由社员按劳取酬,并有若干公共财产,这都是社会主义因素.所以说,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半公半私的,是半社会主义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耕畜和大农具等生产资料已完全由社长私有改变为集体所有,已成为全社的公共财产,土地上的收获物扣除投资和公积金公益金以后,完全按各个社员的劳动进行分配,这就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这就是集体农庄.经过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萌芽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集体农庄).这就是把劳动农民的个人所有制逐步改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所采取的道路,就是对小农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道路.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一般规律,便是如此.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有的个体农民并未经过互助组的阶段,就直接办起农业生产合作社,甚至是完全社会主义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结果办得也并不坏,这也是应该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