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

点赞:26911 浏览:12828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公司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有关学者和广大民众的关注,而且公司也开始认识到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其固有的职责和内在要求,但公司社会责任仍为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公司社会责任、特征、实现来对其探讨.

一、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是人类社会以来最为先进的经济组织形式.也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社会组织形式.其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其行为随时随地会对社会各个层面造成良莠不齐的影响.公司的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积极方面,公司对经济的发展,财富的积累,民众的幸福做出了其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公司也给社会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公司传统理论认为公司的本质是为股东赚钱,为了股东的利益可以不考虑其他相关的社会因素,因此造成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对社会责任的懈怠,甚至漠视,造成对社会的危害.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起源,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是肇始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最先是由美国钢铁集团的创始人安德鲁卡耐基提出的,他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应把自己视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托人.在学界认为,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最早从学术角度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在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史上,一个重要事件是大家熟知的,20世纪二十年代,在美国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多德教授和伯利教授以“公司管理者是谁的受托人?”为主题展开辩论.虽然多德与伯利二人之争以戏剧性的结果结束,二人在不同程度上反思自己的观点,接受了对方的部分观点,并且达成了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肯定.

随着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和发展,影响到其他西方国家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关注,这种关注其实也是必然要发生的情势,经济的发展必然催生出公司社会责任,这是利益平衡与博弈的过程.当代各国公司已经广泛关注公司社会责任.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探讨,学者们仍在继续,公司也在不断的适应,然而仍有学者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以为然.但总的来讲,公司应负社会责任应是大势所趋,至于如何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确是个难题.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根据笔者考察,有以下三类较为典型的理解: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多数人利益论和公司义务论.

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继承了西方学者公司最终价值目标的理论,从公司负有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的二元目标为出发点,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我国学者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应当最大限度的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的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的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社会责任的多数人利益论:这类观点以探究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为基础,从公司内部控制角度出发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规定.

我国台湾学者刘连煜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指营利性的公司,在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

公司义务论:公司社会责任早期开创者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乃是公司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义务之概括.

上述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各种解释不尽相同,但其间有共通之处.无论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目标论还是多数人利益论抑或公司义务论,都体现了公司要对社会负有相当合理责任的意旨,均表现出社会对公司的期望,表达了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主动维护非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内在需求.

二、公司社会责任特征分析

(一)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社会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关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中,公司社会责任准确的讲应该是公司的社会义务,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能认为是法律责任.违反这种义务将产生道德上甚至是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上的责任实质上仍未纳入到公司社会责任这一范畴,让公司如何兑现其社会责任很模糊.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难负”法律责任的社会义务.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公司成立的目是为了赚钱,公司的经济责任就是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公司主要的目标.但承认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否认公司的经济责任,二者应该是可以相互依赖与支持的,一方面加强公司的营利才能为实现社会责任打下物质基础,如果公司没有利润,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公司如果根据社会责任的观念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那么就会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为自己进一步发展创造友好的社会环境,其短期利益的付出最终会有长期利益的回报,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有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公司社会责任是介于法律责任与道德标准之间的一种责任

朱慈蕴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标准之间的一种责任,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而道德标准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公司社会责任应在法律责任与道德标准的融合中落实.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首先要给与法律的界定,通过原则性和具体化的立法确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强制其执行.道德标准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重要的是公司内部形成自觉行为来实现这一追求.

(四)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的直接体现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以及边沁、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与耶林、庞德代表的社会法学的影响,促使社会利益已经剥离个人利益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社会利益是从安定社会生活和维护社会秩序出发,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社会本位原则,追求的是各种利益的协调,尤其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现代公司作为强大的经济主体,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其作为市场主体应以社会本位为其经营活动的原则,社会责任是公司摆脱个人利益羁绊的直接体现.


三、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思考

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社会、政治法律、经济、综合性问题,影响其良性运行的因素很多,从诸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来看,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社会中传播和渗透的程度.最早开展社会责任运动的美国,其公司的社会责任运行较好.而社会责任运动开展较晚的国家则相对滞后,社会责任的运行就不很流畅.第二,国家市场经济机制和公司发展传统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市场经济发达和市场机制完善的国家中,公司对员工、消费者、环境表现出友好的姿态,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投入和关注较多,而且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效果.第三,政府政策的调整对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影响.政府的态度积极则公司社会责任履行就顺畅,否则就相反.第四,各国法律规制对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影响.法律规制包括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规定,从各国的实际运行情况考察来看,法律规制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公司法中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关键.

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不断深化,加上我国企业家对儒商精神的追求,以及社会、政府、法律的推动,这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公司对于社会责任的认识有了质的突破,关注公司社会责任成为了一种高尚的自私行为,它不仅是对社会的一种奉献,而且也是一种利己的行为,从对公司的社会考量到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从对国家的发展到个人利益平衡都有较好的表现状态.

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的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必须注重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和完善出发,即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再加上外部的法律、社会传统舆论以及国家政策和市场机制为辅,构建我国社会责任的制度构架.现今,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有趋同的趋势,趋同是要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首先对股东的利益负责,这是和公司的本性相联系的,但笔者认为还有另一个趋同,即公司共同关注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优化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进入公司治理结构,更多在内部加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观念,更多的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实现公司良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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