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之企业社会责任承担

点赞:21171 浏览:955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大规模侵权行为不但给受害者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伤,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鉴于大规模侵权所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企业在从社会获取财富的同时,也应承担防止大规模侵权行为发生的责任与义务;企业也只有履行好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才能从根源上防范、避免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而企业实现社会责任的关键是“做好自己”,而“做好自己”的首要,又在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确认,在于建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机制,并依托企业设立中的注意事项、经营过程的责任负担以及破产过程中的清偿得以实现其社会责任,防范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

关 键 词 :大规模侵权;社会责任承担;企业生产经营

中图分类号:DF52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2)04002705

在当前我国现代工业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联系日趋密切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陆续发生了一系列大规模侵权事件,如2001年的“银广厦”案件、2004年的“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6年的“红心鸭蛋”事件,到2008年的“三鹿奶粉”案件、2011年的“”和染色馒头事件、“地沟油”事件、塑化剂风波和思念水饺的金葡萄球菌以及云南曲靖的重金属污染事件等[1].另外还有这些年来不时涌现的煤矿“矿难”、飞机“失事”、湖泊“油污染”等.它们不仅给受害人个人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还给百姓生活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大规模侵权行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造成大规模侵权的公司对此损害该付怎样的社会责任,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此作一分析.


一、大规模侵权理论阐释

(一)大规模侵权的概念内涵和法律特征

大规模侵权概念来源于美国法中的“mass torts”的中文翻译,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给大量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两种损害的侵害行为.大规模侵权行为往往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侵权行为的单一性或同质性.即大规模侵权行为往往是基于一个单独或同质性的侵害行为而发生多次重复性的侵害.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基于添加在奶粉中的三聚氰胺这一同质性的加害行为,导致食用三鹿奶粉的众多婴儿患病和发生多次重复性伤害.而石棉、硅胶隆胸等案件,则是基于同质性的产品或者怎么写作引发的大规模侵权,即一个不法行为与大量分散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而引起的侵权责任承担.(2)侵害主体的单一性或有限多数性.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加害人要么表现为单一主体,如只因某个生产商垄断生产的产品而导致大量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要么表现为有限多数性,如生产某侵权产品的多个企业实施的产品侵权行为,且这些侵害主体间往往不具有侵害行为实施前的意思联络.(3)受害人的多数性和复杂性.大规模侵权之受害者的数目众多、分布范围广泛[2].三鹿奶粉导致了江苏、陕西、湖北等地陆续出现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患病的婴幼儿达到了近万人[3].且区分真正的受害人、非真正受害人和潜在受害人的难度较大,较为复杂[4].(4)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大规模侵权行为侵害范围大,侵权后果严重.银广厦上市公司通过虚构公司利润等一系列查重活动,给8万多广大投资者带来惨重损失,涉案金额将达到60亿元[5];而中石油吉化双苯厂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哈尔滨市民恐慌,抢水、抢食物,手机通讯也一度“瘫痪” [6].另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以来,上海相继发生18起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1700多人,死亡1人[7],负面影响极大.

(二)大规模侵权行为的防范与避免

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出现有着深厚的社会变迁背景.在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不具有普适性、大规模性;而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交往模式的变化,在生产、销售与消费领域,大规模重复性活动成为满足生产和社会需求的根本所需.市场中的普通消费者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间使用消费同样的一个产品,一个产品设计缺陷将导致数以万计的消费者遭受损害.可以说,正是基于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造成了产品销售和产品覆盖面的不断扩大;而产品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受损害方就绝不是一、两个的个体,而演化为群体性纠纷,从而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所以,现代化的大规模重复性生产和密集生活方式,已成为发生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前提和基础[4]332.且纵观所有大规模侵权事件,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丧失了起码的良知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人为地使产品成了“”、生产成了“犯罪”. 可以说,我国近年来大规模侵权事件的频发,同现代企业大规模的生产行为,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生产经营企业法律观念的淡薄、道德素质的低下和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有着直接关系.由此,面对大规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要防范和避免这种损害的发生,须从其根源上着手,即“正视现代社会大规模重复性生产活动、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从大规模生产经营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从根本上尽量避免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大规模侵权下企业社会责任

承担的学理依据(一)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源起

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并不是伴随企业产生之初就存在的理论,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在自由主义经济时期,社会责任理念并不被提及.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倡导者亚当斯密曾对自由经济有个形象的阐述,他认为:“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最终会促进社会财富最大化”;马克思也曾有一段话对于这种个体利益的追求做了生动的描述(1)[8].但是之后,随着各种环境问题、劳工问题以及企业产品大规模侵权问题的产生,该理论逐渐被否认,“对个体效益的无限追求反过来会扼杀个体效益”的理论逐渐占据了主流地位.毕竟企业经营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有限制的自由.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也是因为企业经营自由的受限制性所致,是衡平社会利益和企业自身利益的需求所致.1929年,通用企业的一位经理OwenDYoung在其讲话中首次提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此后, 又由哈佛法学院多德教授等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予以扩充.他们认为,企业不应该以为股东营利作为其唯一目的,而应当兼顾其他社会公益;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应该为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担负“企业公民” 的义务, 企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起到平衡企业盈利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作用.1997年8月,美国经济优先权认证委员会制定的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又称社会责任标准),成为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性劳动、安全与卫生、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薪酬和管理系统等九个方面[9].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之本质

由上文可知,现代企业在利用自然资源、社会资源为自己攫取利益、获得酬劳的同时,面对自己行为所带来的社会隐患,应考虑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公众的义务.因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虽以盈利为目的,但这种利益的获取也使得企业对于不特定的公众有了更多的责任存在.企业在思量自己利益攫取的同时,也要考虑对所处的自然、社会环境的回馈.而企业在承担了相应社会责任后,也会为企业自身树立良好形象,取得政府和大众的信任和支持,使企业、政府、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这无形中增强了企业竞争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赢得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所以,要尽力避免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正视现代社会大规模重复性生产活动.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要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实施合乎道德的行为.即除了强调企业应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外,更应强调企业应遵守商业道德,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别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基础之上.这不仅是对社会中不特定主体利益的维护,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更是为保证企业经营顺利,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科学发展.大规模侵权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恰是对企业自身利益的维护.

(三)大规模侵权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之关键

面对大规模侵权行为所致的严重社会危害,企业将如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关键何在?对于这一问题,因对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理解的差异,在学界存在一定分歧.如美国学者伯文,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而韩国著名商法学者李哲松教授认为:应该让企业主动做出将积蓄的财富返还给社会等行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这就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宗旨[10].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I)则认为,企业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11].我国学者史际春教授认为:法律、道德和社会中的个体行为构成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制度环境体系,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应当是守法责任、做好自己的责任和对社会其他道德承担这三者的统一体,实现企业社会责任首先在于强化企业的守法责任.对于其“做好自己”的责任和其他社会道义责任的承担,应通过提倡、鼓励和引导来实现.毕竟追求盈利、对股东负责是企业固有的本性,且与企业自始相随;而“做好自己”和其他社会道义承担的责任,本不是企业“营利”目的下的责任范畴[12].

但笔者以为,大规模侵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远不是一个“守法”责任就能全部担当的.因为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有些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不是单纯的守法与否的问题.这些侵害行为在实施之初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但由于自然科学的不确定性,以及人在利益驱动下对自然资源的攫取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使得企业在尽到守法责任之外,还会因为没有从技术上尽到最大限度的把握,没有更充分地考虑到其他社会道德的要求,而同样面临大规模侵权责任的承担,如美国的“石棉案件” [4]326、我国双黄莲注射液(针剂)致死事件,都是企业在尽到守法责任之外所需承担的其他社会责任.所以,笔者以为,大规模侵权下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关键,是“做好自己的责任”.而这“做好自己”,不但强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守法,更是强调企业要履行社会道义责任.企业“自己责任”做得好,社会道义责任顾及得好,方方面面遵纪守法,才能在最大限度内尽力避免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提升消费者的整体福利水平.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与否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做好自己”,而“做好自己”的首要环节又在于相关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确认.

三、建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机制,

防范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正是基于企业经营所致的大规模侵权而造成的巨大危害,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机制的建构迫在眉睫.但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机制的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内容,可在法律上,我国《公司法》虽就“社会责任承担”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并没有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加以明确,条文内容较为抽象,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规定的抽象和简陋,使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无法得到法律的实际支持,较难运行.所以,笔者以为,要防范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必须建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各项制度.而这我们可首先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入手,在其中就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做出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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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设立之初明确企业所担负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为之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可在企业章程中明确其责任内容.企业章程是一个企业的基本宗旨,如果在企业的章程中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加以硬性规定,那么就可以为将来发生此类问题时提供依据.其次,可在企业设立时要求发起人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提供一定的经费保证.企业的侵权或是其他的突发事件是不可避免的,有一笔经费保证,一来可以使得企业在经营的时候注意其行为,二来也可以在发生事件的时候对于受害人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障.再次,可在立法中强调社会责任承担.现行法律中若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规定,如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的信息等[11],将使企业在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尽力防范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而导致的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明确大规模侵权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法律也应规定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否则企业就会为追逐自身利益而肆意行为,同时也使企业设立时社会责任承担的规定成为一张白纸.前文所述的“银广厦”案件、“三鹿奶粉”事件、“”事件和“塑化剂”风波等,都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疏于社会责任承担的表现.下面笔者主要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就其大规模侵权行为,对消费者、当地居民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