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消极影响

点赞:26521 浏览:1204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中国的公民社会可以界定为民间组织和公共舆论两个层面.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具有必然性.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消极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加大达成政策共识的难度,增加社会冲突;使政策偏向于强势群体,损害弱势群体和普通大众的利益;增加政策过程中的矛盾冲突,降低政策过程的效率;损害政策的科学性,增加政策过程的非理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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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公民社会;民间组织;公共舆论;政策过程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7—0018—02

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除了具有积极的效果和影响以外,在某些条件和情况下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效果和影响.虽然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消极影响到目前为止显现得并不突出,但我们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我国学术界对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积极影响论述较多,但对于其消极影响则鲜有全面系统的论述.本文从界定中国公民社会内涵和外延出发,论证了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主要消极影响进行论述分析.

一、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界定

学术界一般认为,公民社会是指公民在国家或政府和营利性企业之外进行自愿结社和自由交往的社会公共领域,由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所构成的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和基础.公民社会就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对这一点国内外学术界并无异议.然而对于民间公共领域的内涵和外延,学术界还有不同的意见.

结合转型期中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将中国公民社会界定为在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由公民自愿结社、自由讨论公共问题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从组织层面来讲,公民社会体现为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民间公共领域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做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1].这种讨论所形成的公共舆论就体现了公民社会的价值和原则.因此,从价值层面来讲,公民社会体现为公共舆论.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公民社会的活动空间是公共领域,它大致包括民间组织和公共舆论两个层面.这一界定尤其适用于民间组织一直不发达的中国.

二、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必然性

政策过程是公共权力机关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以达成社会公众意愿的过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的权利,这被载入宪法和法律,是我国人权原则的重要体现.这一价值取向决定了公民必然会参与公共权力机关的政策过程.公共政策过程以促进、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为基本的原则和目标.我国公民社会是公民权利产生的空间,以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公民社会和政策过程相同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我国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必然性.

其次,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是提升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效果的必然要求.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实际效果取决于公民的组织性.单个分散、无组织的公民参与政策过程是软弱无力和低效的,也会对政策过程产生负面影响;公民只有通过民间组织和公共舆论形成一种规范性的认同关系,放大其行动或舆论的影响力,才能在形成公共议程、推动政策执行和监督政策评估中形成强有力、有效的和理性的参与.因此,公民必然会通过公民社会组织或公共舆论形式来参与政策过程,以增大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效果.


最后,公民社会的利益取向决定其必然参与政策过程.维护、实现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是中国公民社会的目标和归宿.民间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是公民基于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或群体公共利益而自愿结成的团体.因此,公民必然会通过民间组织积极参与政策过程,向政府提出各种利益要求.同样,通过公民自由、理性和批判的讨论而形成的公共舆论,也是公民面向政府的关于公共利益的表达和要求.公民社会为公民提供了表达、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组织途径和舆论途径.而公共政策以及政策过程也以维护、实现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追求.两者利益取向的一致性决定了公民社会必然会参与政策过程.

三、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消极影响分析

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既具有积极的效果和影响,在某些条件和情况下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效果和影响.对此,身处于公民社会较发达的发达国家的西方学者有着全面和清醒的认识.而我国学术界对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消极影响论述较少.本文将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消极影响概括为以下四个主要方面.

1.加大达成政策共识的难度,增加社会冲突

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经常会增加政策过程中各个利益涉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会增大政府凝聚社会各界共识的困难,增大达成政策一致和共识的难度.如美国学者Kweit认为:“公民参与固然可以满足人民的实际需求、落实的精神,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却也会产生若干问题:第一,有可能增加政治系统内的冲突,包括职业政治家、行政官僚与公民之间的冲突,以及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2].如果出现了过度参与的情况,即一个社会存在太多的强烈关心并积极参与政策的人和团体,很容易扩大和加深那些难以缓解的冲突,甚至导致社会分裂.“一些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公民参与带来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它可能对社会控制产生一定的威胁.”[3]因此,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也会增加政府在实施社会控制和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困难,需要政府更高超地协调好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这种消极影响在我国也有所显现.因为公共政策是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在社会转型期经常是一种对某些社会群体有利、对某些社会群体不利的分配.在社会群体纷纷参与政策过程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协调不力,说服和引导教育工作不到位,就会引起利益受损群体的反弹、反对甚至反抗,造成社会冲突.冲突扩大了利益群体之间矛盾和隔阂,使他们在政策主张上的差距拉大和难以弥合,从而增加了政府制定各利益群体都能接受的政策的难度,同时也造成彼此之间关系紧张,更加相互不信任,甚至出现敌视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即使制定出了政策,在政策执行中也会充满阻力,难以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