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体系的

点赞:3559 浏览:1357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社会法作为晚近的新生法律,在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历史很短,而且社会法的实践发展已经超越了理论的研究,社会法的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急迫问题.但是对社会法的定义,对社会法的体系范畴,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本文旨在梳理社会法的理论,同时借鉴各国社会法立法,粗浅地探讨适合我国实际情形的社会法体系.

【关 键 词 】社会法;概念;体系结构

一、社会法的界定

社会法肇始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股股社会法立法的浪潮.但是对于社会法的确切定义,学者们莫衷一是.要讨论社会法,首先要明确一些基本问题,什么是社会法?社会法的范畴有哪些?社会法是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构成之一,还是一种研究方法?上述基本理论问题的澄清需要解决社会法实践和理论的定位问题.[1]而且,内涵决定外延,只有厘清了社会法的含义,才能完整把握社会法的范畴,进而对社会法进行体系化的梳理和分类.

关于社会法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学界还是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基本认同将社会法定义为:“社会法在广义上是调整在各种社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这里的社会问题,指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失衡、恶化,进而影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导致社会成员的福利下降的情形.现代中国最突出的问题包括就业问题、人口问题、老年人问题、生活保障问题等.二、社会法体系结构


笔者认为国外立法狭义的、广义的社会法体系对于我国社会法体系结构的建立健全有着相当的借鉴意义,但是还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已有的理论和社会法立法实践,做出适合我国的社会法体系分类.(一)劳动法――社会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劳动法是作为重要的社会法子部门,可以说和现代意义社会法的产生密切联系.19世纪,工业革命的发展推动着生产力的提升,也孕育了激烈的社会变革,各种社会矛盾愈发尖锐,首当其冲的就是劳资关系的恶化,西方工业国家在强大的工人运动压力之下,逐渐意识到劳工问题的严重性,并启动了社会法立法.可以说19世纪的劳动立法成为了社会法立法的开端,劳动法也成为了社会法固有的组成部分.劳动法的范畴也是随着时代的变革而愈加完善的,劳动法的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争议较少的组成部分:个别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法.[3]

当前有部分学者认为社会法体系中应当排除劳动法,而仅仅是以社会保障法及其相关法律构成社会法的体系.他们认为,社会法和劳动法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二者产生的社会基础以及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有区别.[4]社会法承担矫正功能,保护公益和扶助弱者,主要通过对社会公共组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发挥具体职能,劳动法主要对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予以规制,创设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确立劳资关系,还谈不到矫正;同时,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是限定在它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可以说只是相对的弱势群体,而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灾民、五保户、流浪乞讨人员、城乡低保户、特困户等是绝对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如果将劳动关系作为社会法的范畴之一,就将改变社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性或同类性.[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不妥之处,首先,这些学者认为劳动法是脱胎于民法的部门法,劳动契约有着民法契约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属性,但是这些学者没有考虑到私法公法化对这一部门法的影响,来源于私法的劳动契约因大量公法性质的限制加入其中,已经使该法从性质到表现形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劳动法以逐渐偏离私法,而转向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其次,从调整的社会关系看,这些学者强调社会法对社会关系的矫正,认为劳动契约的缔约双方不平衡性还不足以达到社会法的要求.笔者认为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为了矫正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不平衡关系,没有绝对的绝对和相对,事实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需要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私法上的权利加以公法上的限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性质上是同一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最后,从调整方法上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一样,都是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各方配置不同的权利义务,以表面的不平等换得实质意义的平等.综上所述,劳动法不管从历史发展,还是性质、调整对象、方式来看,都应当属于社会法的组成部分.(二)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无论从立法层面抑或理论研究都是社会法的体系之一,甚至可以说是社会法的核心部分,即使是最狭义的社会法体系也将社会保障纳入其中.

社会保障是一个集合概念,其中主要包含了三个部分,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其目的是在出现疾病、年老、失业、死亡等情况时,对相关的社会主体提供相应的保护,使其免受不利的影响,同时帮助其独立,享受作为一个人应当拥有的权利和尊严.

最早的社会保障源自欧洲中世纪的时速和宗教的慈善事业,但这与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相去甚远,现代的社会保障起源于德国,一般认为“铁血宰相”俾斯麦在1883到1889年制定和推行的疾病、伤残和老年社会保险立法可以作为社会保障起源的标志.社会保障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历史时期(1)形成时期,在这个阶段,德国首先进行立法,随后法国、瑞士、奥地利等国相继效法,但这些立法大都是以社会救助为主旨,社会保险处于初期,以保障国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为目的.(2)发展时期,这是一美国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时期,西方工业国家加强立法对社会保险的规范,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推广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也取代社会救助成为社会保障领域的主流.(3)成熟时期,这个阶段主要是指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福利制度,社会保障不再是仅仅维持基本生存的社会救助或对特定弱势人群的社会保险,而是将社会保障推广到整个社会的成员,许多国家形成了一种高福利、高税收的社会模式.社会保障发展至今,呈现出一种与经济发展呼应的趋势,也即从社会救助到社会保险再到社会福利渐次提升的发展过程.

社会法体系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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