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点赞:6206 浏览:2094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社会组织是指以怎么写作大众或互惠为主要宗旨,有别于政府组织与营利组织的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各种正式组织.在我国,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相似度检测组织、社区活动团体等.在国外,一般称之为非营利组织(NPO),在不同的国家也还有非政府组织(NGO)、民间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独立组织、志愿者组织、免税组织等不同称谓,这些概念涵盖的内容基本都是介于政府组织与营利组织之间的各种组织.一个社会的健康有效运行,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三个方面各司其职、协调共济、合作共赢.因此,如何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就成为当前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社会组织的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程

在社会管理中,承认各个利益阶层个性化、多元化的利益,通过社会组织,建立政府与各利益阶层的交流机制,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必然选择,也是在为建设和谐社会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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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是要真正形成国家与社会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调的社会管理力量,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社会是一个自治体系,社会管理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协调和发展为目的的管理活动,其前提是社会建设,社会建设的核心是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是连结各个社会单元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成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基本方式,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重要特征.只有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程就是要进行社会组织的创新.

二、社会组织在稳定社会方面具有独特作用

第一,社会组织的平台,有助于构建的表达机制.理想的公民政治参与以及理想的公民社会管理参与,是公民有组织的参与,而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是很重要的,不仅能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代表一定的利益群体表达和集中他们的利益,而且,能够减少或者防止分散的利益表达或者政治活动引发的政治风险或者冲突.

第二,各种社会组织既是各种利益的主体,也是协调各主体冲突的渠道和手段.个体的社会成员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被组织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之中,不同的社会组织有不同的群体利益,政府可以通过各种社会组织传递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通过沟通、对话、谈判、协商、妥协、让步、合作,沟通政府与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平衡关系,使其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从而减少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成本.

三、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建议

第一,观念创新,大力提倡并为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社会组织创造条件,培育社会组织建立与发展的环境.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加快社会组织投资主体和怎么写作内容的多元化以及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化进程,尤其要大力发展、发挥其稳定社会的作用,积极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格局.

第二,正确认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性质,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的互动关系.从现代社会管理发展的趋势看,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二者是合作关系,在管理内容和方式上,政府要扮演引导者、培育者、合作者的角色,由此调整社会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同时,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引导和适当监督.广东省已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其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虽然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出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但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定位尚不符合社会组织的特性和发展规律,应尽快促成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形势的需要,使之走上自治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组织自身实力,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应有意识地建立社会组织的公信度,包括政府信任和社会公众信任两个方面,即政府在培育社会组织成长的同时,还要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其能力,扩大怎么写作面,提高怎么写作质量.

第五,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社区或者城乡社区正逐渐成为社会群体的聚集点、利益关系的交会点、社会组织的落脚点,因此,应将社会组织建设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同时,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并提倡在行业组织建设中建立专业的矛盾协调处理机构.

【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河南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2012B0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文社科基地诉讼法研究中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