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其未来

点赞:9940 浏览:4296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3)04―045―04

[内容提要]自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者提出协商这个概念以后,不仅在西方而且在我国都引起了广泛关注.西方理论界认为,协商是对自由选举的反思,是更能体现本质的一种形式,而中国协商也已历经半个多世纪.总结中国协商的实践经验,借鉴西方协商理论的优秀成果,从而探讨社会主义协商的未来发展道路.

[关 键 词 ]社会主义;协商;社会治理

一、协商的中国视角

我国学者对协商的讨论在20世纪晚期以后有了更广阔的视域和更丰富的发展,主要基于两个时代背景,第一个是西方政治学界对协商研究的热潮,另一个是我国在21世纪后进入了协商制度建设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以两个5号文件的出台为标志:第一个是2005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领导的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用专门篇幅规范了协商的原则、程序、要求等.第二个是2006年颁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份文件第一次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两种重要形式.”也就是说,协商上升到与选举同等的高度,都是人民本质的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丰富的内容,如党内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自治制度等.其中,最能与协商联系在一起的就是政治协商制度,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监督是我国协商实践的主要途径.政协会议在我国协商的实践中扮演中重要角色,是中国式协商的典型形式和主要载体,它为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监督提供了平台,协商程序主要包括在各种各样的制度化环境中与流动的、开放的和受到保护的社会利益集团进行的广泛协商.

二、社会主义协商的实践经验

立足中国国情探讨中国的政治发展是符合实事求是的基本精神的,中国选择任何一种形式都是以国情为基础的.正因为中国是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才选择了人民;正因为中国从建国之日起就确立了政治协商制度,所以才有了社会主义协商的实践.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协商的实践,有以下几条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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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已经走向制度化的轨道.与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协商是基本的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也为各方社会精英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渠道,为多元利益表达提供了机会和平台,由此实现了社会整合,即把社会精英组合到政治体系中来,而不让他们游离于政治之外,组成一个反对派别.中国政协的这种社会整合扎根于深厚的中国文化传统中,“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孕育了独特的政治模式.


二是基层改革的创新拓展了协商的作用领域.从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乡村选举制度的推行,以及诸如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建立,中国的协商实践不仅仅局限于政协和党派层面,而且扩展到基层选举制度中,实现了自治的新突破.约翰桑顿认为,“过去十年中国最令人感兴趣的一些选举试验实际上就是发生在乡镇一级”;“中国的宪法要求用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来选择政府领导人.在实践中,尽管群众竞选仅仅普遍存在于70多万个村庄,却有7亿以上的农民生活在这些村子里,所以村一级的选举并不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1]

三是协商越来越带有公共性特征.在不同地方,有着不同名称的协商形式解决了多种公共领域的问题.中国的咨询会、公众听证会或协商会就是用来获取人们对地方项目的支持或者了解民意的途径.相对于政治层面的协商,社会公共领域内的协商更显活跃,无论是协商议题、协商参与者还是协商形式都更丰富.公共领域内的协商议题是除了国家权力和某个集团的私利之外的任何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参与者包括政治积极分子、媒体、政治评论家、知识分子、社会团体以及普通公民,对话机制也多样,如恳谈会、社区议事会、互联网上官民对话、市民陪审团、协商民意调查、公众质询等.

四是协商逐渐走向本土化.就我国协商实践的渊源来说,多数学者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基层协商的实验,少有学者提到是因为西方协商理论的介入,多数把它看成是中国协商的创新和突破.何包钢就提出这些制度可以溯源到的群众路线,它在政治过程中强调磋商和听取并重视群众的声音.

五是协商对社会治理的贡献日益突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2]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社区听证会、社区议事会是社会协调机制层面的协商的重要表现形式.还有一种形式是村民自治体制下的恳谈会.

协商是中国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丰富和发展的结晶,是中国对中国传统文化“和合”思想创造性继承的产物,是中国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但是从空间结构上看,我国的协商实践还处于未完善的状态,只有进一步研究协商的方式、方法,并积极应用到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领域中去,才能真正发挥协商功能和作用.

三、协商的新领域:社会治理

一个国家的发展必须追求至善的政治.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一旦失败,就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政治危机一旦导致经济与社会动荡,轻则使国家治理失效,进而大幅度销蚀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使其停滞或倒退;重则可能导致国家解体,进而摧毁现有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体系.[3]当前,社会建设已经成为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内容,民生是考验党的领导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尺度,所以社会主义协商应把社会治理作为发挥功能的新领域. 第一要大兴之风,借鉴和吸收西方理论的优秀成果,发挥人民的优势,广泛应用协商的理念和形式,实现社会建设的化.坚持在党内中实现协商,建立党组织与广大党员的协商沟通制度,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权利、充分体现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加大对党内的探索力度,建立党内重大问题听证制度、党组织定期听取党员意见制度;落实党员选举权,拓展直选范围、扩大差额范围和差额比例,探索在党内基层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让候选人参加竞职演说并接受质询.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完善人大代表提名方式和选举方式,充分体现人民代表的“代表性”,在人大制度中引进协商对话机制,促进决策.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将人民群众在基层政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政策法规.把联系和怎么写作群众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核心任务,提高党员、干部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通过广泛、平等的参与来发挥协商的功能,因为公民参与的自由、平等和公共理性尽皆体现在协商的价值观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作为协商主体的全面发展,将为共识政治的建构奠定良好的主体基础.首先要培育公民的参与素质,包括协商知识、心理、理念和信念等内容,塑造公民积极参与、追求共同的善的政治品格.其次,要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通过生活的实践增强公民参与或影响公共决策的能力.再次,实现公民在协商程序、公共决策、基层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协商自治.

第三,要扩大社会自治,包括村民自治、社区自治、独立的社会组织和成熟的公民社会.当前表现显著的社会分配不均和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使得社会建设面临巨大挑战,在协商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将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一是将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比如恳谈、社区议事、听证、对话协调等等.二是制定法律规范,坚持依法治理,不能以领导的喜好为标准.应制定《自治法》,把协商限定在法制框架内.三是实现教育的世俗化和均等化,只有具备了相应的协商参与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发挥理性讨论和公共决策的作用.四是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的民间化,广泛培育民间组织,创造的社会环境,探索社会组织自治模式.五是打造公民社会.作为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对公私权力在社会空间上既有所隔离又有效耦合,它不仅履行着整合民意,传递民声的政治功能;而且它还对公共权力持评判审视态度,要求公共权力为自我的政策行为做出具有“公共合理性”的公开辩护.

第四,大力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善治.基层自治的拓展,逐渐改变着传统上的全能政府的观念,公私权力也渐趋分离.基层自治将公共权力限制在了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并且公共权力的职能也由统治逐渐转向治理、由控制逐渐转向怎么写作.为此要完善公共领域中的协商机制.公共领域之中的协商不仅能够敏锐地发现社会公共问题,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初步整合或参与主体的理性协商达成共识实现社会自治,或者形成各种公众意见诉求于公共决策机构.公共领域的协商过程本身就是的,一方面在参与主体中,以内含公正精神的程序原则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也有代表参与其中,使他们的意见诉求能够得到公开的社会性表达;另一方面,在协商决策的展开过程中,公平的正义、公共理性和公共善作为话语交往中各种认知诉求的权威评判标准,将使内含着冲突或对立性的认知诉求都必须接受公开的多方辩驳,在寻求公共正当性的过程中或交融或并存.在理性和平地消融各种内含着不同程度冲突性的意见诉求的同时,它也催生了理性共识以及建基在理性共识之上的公共政策.[4]

第五,要随时应对新形势、新挑战.网络参与是一种新生的公民参与形式,随着网络的急速发展和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网络参与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甚至出现了网络、网络治理等政治名词.从有利于发展的角度看,网络参与具有直接性、快捷性、平等性、广泛性的特点;从不利于发展的角度看,网络参与具有盲目性、情绪性、隐匿性、破坏性等特征.所以应及时完善网络协商机制的建立,引导网络参与健康有序的发展.

总之,中国的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践和发展将使中国政治中具有根本性的价值理念共识、程序共识和体制框架共识获得不断地巩固,并将不断地生成公共领域中新的自治共识和公共权力机构新的决策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