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点赞:34274 浏览:15742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发展的现实需要,和谐社会中包含的种种关系早已存在于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只不过不同时期不同的人对他们做出的解读有所侧重而已.本文以传统法律文化为切入点,探讨它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之间的联系,并解读它对和谐社会的影响.

关 键 词 传统法律文化和谐社会构建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11-02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这一论断的提出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具有重大意义.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世以来,不同学者依据不同的学科背景,对其加以不同的解读.笔者认为和谐社会的内涵十分丰富,具体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天人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群己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际和谐).而将这些关系追根溯源,我们会发现它们早已存在于几千年来传承而至的传统法律文化之中.故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深入探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影响.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含义、源流及特征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由中华民族特定的历史性和民族性所决定,是我国自然经济、宗法经济结构和专制统治三位一体的社会生活的反映.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源流及其演变:尧舜禹时代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发祥时期,贯穿了“明刑弼教”精神,夏、商、周三代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注重“礼治”,使礼学文化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成为“制治之源”.到唐律已完成了礼法结合,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法”、“八议”以及服丧制度等,确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质.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发展脉络与清晰的沿革线索.

关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不同学者有不同看法.笔者以为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则主要表现为:

(一)和谐化

和谐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天理、和谐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灵魂.天人合一思想、民本主义理念、重合轻分观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著名论断则充分体现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以主张和谐为最高要务的文化.

(二)无讼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这就意味着人和自然合二为一、不可分割.这一和谐思想也是他们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在社会关系领域,中国古代的和谐观念演化为一个具体的原则,那就是无讼.“无讼”是我国历朝历代统治者追求的最高目标,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想境界.

(三)化

我国古代社会的显著特点是家国一体化,这就意味着国政实为家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法观念被引入行政领域,行使一方管辖权的地方官员通常被称为是“父母官”.在对待民事细故的处理上,他们的断案方式通常是“爸爸式”的管理,即在案情模棱两可时对原告被告各打五十大板以为了结.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和睦相处的理念深入贯彻至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从而构成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

二、天人合一思想

天人合一是古代哲学思想的基石,它强调人间的一切都应符合天意,天与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感应,这一感应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天人合一思想有儒家和道家两种不同的观点.儒家的天人合一讲的是人与道德之天的统一,道家的天人合一是人与自然之天的统一.本文主要探讨儒家的天人合一观点.

(一)理论溯源

“天人合一”源于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在周公看来,统治者能否顺利的取得政权并维持统治,关键要看他是否有德、是否能做到敬天、敬宗、保民.他的德行能否克配天帝,达到人与天的和谐统一.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从起源之初就与道德紧密相关.对这一观点进行发扬深化的是孟子.天人合一在孟子这里主要表现为人性即“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是上天赐予人类的,也是人类本身固有的,所以天与人合一.汉代的董仲舒在当时阴阳五行盛行的情况下,将孟子的义理之天的义理向宗教神学靠拢,认为“天”是有意志的,可以主宰人间的吉凶赏罚.天人合一发展至宋明时期达到顶峰,宋明理学使儒家学说更加哲理化.理学家把“天人合一”又向前推进一步,他们不再直观地讲“天”,而是把“理”(天理)或“吾心”(良知)作为最高范畴.

(二)观点分析

天人合一思想是儒家天命观的精华所在,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观念与精神境界的最高体现.Q天人合一思想主要包括天道至上及天人和谐两部分.

天道至上是天人合一的基础.尊天敬天的观念在中国由来已久.在原始社会由于人们对大自然的了解十分有限,人类敬畏自然害怕上天这一奇异现象在所难免.后来随着奴隶王朝的转换,春秋战国社会的动荡变迁,天的权威逐渐受到质疑.但后来儒家的代表人物将其进行改造加工,使上天的地位逐渐神秘化,以利于统治者维护统治秩序,使儒家的天命观成为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思想贯彻至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在传统法律文化中也可见一斑.


第一,在中国封建社会,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法自君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君主专制集权统治之下,皇权高高在上.在这种制度下,皇帝掌握这一切大权,言出即法,亦即“命为制,令为昭.”当法律与统治者意志发生冲突时,必须以通知者的个人意志为最高准则.但是君主则是上天派来统治人世的,即所谓的“君权神授”.因此,君主言出法立,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否则就是违反天意,要受到重罚.

第二,在执法过程中,实行“秋冬行刑”、“灾异赦宥”制度.西汉的董仲舒是天人合一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君主政治清明,上天就高兴,就会降下祥瑞.反之,如果君主政治黑暗,上天就会震怒,就会降下许多谴责的征兆.基于天命不可违,封建统治者均以防止遭受天谴为最高行为准则.而对普通民众的犯罪行为,他们则标榜“代天行罚”,认为秋冬气候肃杀,执行死刑敬顺天时.

天人和谐就哲学意义而言是宇宙万物与人类生存的和谐并存与动态平衡,以及人类与自然相互融合、相互影响.周易上说:“天地人、三才也.”人源于自然,其理想目标是与天地融为一体,这是天人和谐的理想境界.为实现天人和谐,人们不得不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效法自然,不可逆天而行.无为而治,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为.道家和儒家都认为最好的政治是无为而治.老子在《道德经》中曾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庄子曰:“依乎天理,固其固然.”由此可见,道家主张效法自然,无为而治.儒家也不例外,孔子称赞尧:“大哉尧之为君也,唯天为大,唯尧则之.”他以为尧是则天而治的典范.“则天”什么呢正是主张无为而治.R

第二,重,守秩序.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宗法家族和君主专制社会.亲亲尊尊的礼治观念深入平民意识,教化人们遵守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社会政治秩序.这一秩序则是建构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所不可或缺的因素.天人和谐自然不可低估法的教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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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慎刑恤罚.慎刑是儒家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求法官严格司法,不可违法用刑,而且要求被人自己承认有罪或相关的犯罪事实.历代统治者实行的恤罚和赦宥的刑事政策同样能证明这一思想.

三、中庸思想

中庸之道是儒家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观念,是孔子的一种思想方法,也是一种重要的方法论和处世哲学.《说文解字》曰:“庸,用也.”“中庸”即“用中”,也就是掌握恰当的发分寸,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和尺度来修身、治世.而“过”与“不及”都是对它的偏离.根据儒家对中庸精神的论述,可以将这一思想归纳为四项,即适中、中正、中和、时中.

中庸之道作为一个方法论原则,它有广泛的适用领域.在政治领域,它表现为宽猛相济、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适中的思想并非德刑并用而是德主刑辅.《唐律疏议》在开篇《名例》篇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句话也就是说德礼是政教的根本,刑罚是政教的服从.道德是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法律只是辅助手段.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德教的基础上,在道德教化难以取得相应成效时才采取刑罚.在德刑关系上,德教居于首屈一指的地位.儒家思想主张为政以德,首先提倡仁政,反对暴行,其次重视道德教化.在使用效果上,刑罚是惩罚于已然,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行”,防患于未然.

中庸之道适用于法律领域,表现为立法上的连续性和司法上的公正性.中和体现了中庸思想的和谐及协调一致.这也意味着实务之间的斗而不破,相互妥协.中和才能稳定,在立法上要注意寻求各种不同利益的平衡点.既要确保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也要适当考虑人民大众的相关利益.中国古代成文法自《法经》始,历经秦汉、隋唐及宋、元、明、清,历朝历代在开国之初都要颁布新法,以示天下.后朝的君主可能对前代的法律有所损益,但重刑轻民这一基本格局一直未变.法律的这种衡平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名义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

中正则是要求司法公平,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古文的“”字,本身就有“平之如水”之意.中庸之道表现在司法领域,则强调了刑罚公正问题.中国自古以来的以命抵命观念就是古人寻求刑罚公正的最佳体现.儒家的司法思想体现了一种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这与今天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理念不谋而合,这样,一种公正的立法观和既充满人文关怀又强调刑罚公正的司法精神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S

天人合一的观点和中庸思想不仅使我国封建时期的法律拥有极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导致了历代统治者以“和息”、“无讼”为他们法律统治秩序的最高要求和终极目标.这些同样对我国现代法制产生了重要影响.无论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简单朴素的报应观还是避免诉讼、重视调解、息事宁人的司法理念都是这一法律文化影响的延续.为此,我们必须对这些观点加以重视,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其更好的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怎么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