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维和实现社会公平

点赞:14411 浏览:5963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一重要观点,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规律性认识,鲜明地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对于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一、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

公平正义是人类调整社会秩序和人与人关系的一种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它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联系,规定着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的适当安排与合理分配.人是社会化的人,只有在社会中,个人的需要才能满足,个人的价值才能实现.然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世界并不是某一独特利益的天下,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65页)而且,迄今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料即可供人类分配和享用的利益总量总体上都是相对有限的.在有限的利益总量条件下,利益的分配只有被各利益主体认为是基本均衡的,才会被普遍接受,大的矛盾和冲突才能避免,社会秩序才会趋向稳定状态,达到和谐.因此,公平正义就成为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之间恰当关系的最高范畴,成为正确处理利益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的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公平正义对于其他五个要素有重要影响.公平是的基本要义,只有体现社会公平的政治,才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就是维护公平正义,是社会公平原则的法律化、规范化.诚信友爱也必须以公平为基础,只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与人之间才能以诚相待,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共同前进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充满活力需要公平正义的支持,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才能形成.安定有序是社会是否和谐的最直接的显现,只有社会利益分配公正合理,才能使社会各阶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形成有效的、持续的合作,社会才能呈现安定有序的局面.人与自然须臾不分,如果社会不公平,就极易造成对资源的巧取豪夺,也会殃及自然.

二、以公平正义促社会和谐,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也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

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更是马克思主义者不懈追求的社会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剥削和压迫的存在,注定了各种剥削制度本质上的不公正,即使是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能改变其不公正的社会本质,其社会矛盾必然是对抗性的、不可调和的,因而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真正的社会和谐只能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条件下实现.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583页)社会主义是消灭了剥削和压迫的社会形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人民的政治制度,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既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这些财富的享有者,从而使“共建共享”的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和追求成为现实.在社会主义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正义,就能达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阶段,达到社会和谐的最高境界.

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追求,我们党为此进行了长期的、艰辛的探索.新主义革命时期,党和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奋斗目标,最直接的思想动因就在于坚信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远比资本主义制度公正合理的制度、能够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的制度.新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中国人民追求的民族独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公正目标成为现实,从根本制度上为社会和谐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科学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出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重要论断,将社会主义所应有的公平正义的本质属性鲜明地揭示出来,并把这一重要思想贯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制定了一系列有助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方针政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同时也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逐步显现过程.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为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存在着一些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忽视社会公平,导致社会发展失衡,地区、城乡、行业以及岗位之间收入差距拉大,产生分配上的不公平;一些垄断性经营甚至违法经营得不到有效遏制,群众的土地、住房等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产生经济权利的不公平;有的地方内部制度不健全,少数领导干部的权力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独断专行,党员和群众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群众的意志难以表达,产生政治权利上的不公平;一些领导干部作风不正,官僚主义、弄虚作检测,甚至违法违纪、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这些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造成某些局部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这就迫切要求我们通过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顺利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把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并规划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蓝图: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将社会公平正义上升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明确提出要以制度切实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这些都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为我们党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行动指南.

四、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力点

坚持以公平正义促社会和谐,当前需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把维护社会公平提高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应当始终坚持把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和根本 途径,通过切实维护公平公正来实现社会和谐,绝不能追求表面上的和谐而掩盖矛盾,掩盖不公正现象.有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看待问题和矛盾,往往是出了问题捂盖子,遇到矛盾绕着走,结果使问题越积累越复杂,矛盾越放任越激化,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这是绝对要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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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过去由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任务重、压力大,加快经济建设的愿望十分强烈,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产生了过分追求效率的思想倾向,虽然坚持了效率优先,但没有很好地兼顾公平,导致实际工作中虽然经济建设效率较高,但在社会公平方面欠账较多,从而产生了一些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造成局部性的社会不和谐.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努力克服片面追求效率的倾向,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更加注重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的精神,下更大的力气、花更多的精力,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切实采取措施,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在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是社会矛盾表现最集中的领域,因而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而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热点难点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社会公平正义,如近年来比较突出的收入分配问题、行业垄断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土地征用问题、拆迁问题、教育医疗问题、“三乱”问题、腐败问题等等,都是如此.能不能解决好这类问题,直接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是不是融洽,社会能不能稳定和谐.所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热点难点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当务之急,也应该是最适当的突破口和抓手.

第四,以健全的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制度建设的六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加强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同时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只有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公正制度体系具体化为实践中的措施和行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建共享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只要我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更加自觉地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抓紧解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和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价值,就能最终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