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点赞:25115 浏览:11769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章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为中心,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产生,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质的逐步认识,到今天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剖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既有利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要通过企业自我认识的转变,政府行为、法律监管、社会监督和社会公众道德等社会行为来影响和强化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关 键 词 :企业社会责任 问题 发展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268-0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已日益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市场主体.自社会分工产生货物交换,形成以经济往来的各种商业组织,乃至到今天的各种公司组织,各种类型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的产物也随之发展并且完善起来,同时,也成为了当今商品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它以其特有的适应社会化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适应商品经济组织发展的管理体制,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含义与发展

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这样一个概念,由于当时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行政监督的不作为,鼓吹自由市场自由导致了经济危机.同时又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于是,有些国家就开始立法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限制,那种漠视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做法受到一些企业经营人员和立法者的抛弃,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主张引入利益关系者参与企业管理,从而突出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作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主要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为调和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的矛盾引出了社会责任学说.

早期的企业仅看作是由投资者的组织体,并把追求投资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为了企业的唯一追求,因此企业被定义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然而伴随着企业数量的日益增多,这样的一个经济实体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逐渐承担起主要的力量,在经济利益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的商品性得以极度显现,而其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员不应是只以营利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则更应该兼顾社会利益.1999年联合国提出的企业界《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直接鼓励和促进了“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推行,它要求加入的企业遵守涉及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要求企业将自己作为“公司公民”对待,要求企业的每一个员工接受社会、道德、社会观念和哲学的约束,建立全新的企业文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社会地位和形象,赢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同.通过负责的、富有创造性的企业表率,建立一个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全球机制,从而给世界市场以人道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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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现状

1.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坚持实施市场经济政策,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最重要的参与者与推动者之一.经济的增长却带来了一系列社会和环境问题.漠视职工的人身安全、基本福利保障.一些企业利用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不顾企业员工利益,一味降低劳动力成本.在收到订单后,让员工加班加点,实行所谓的计件工资,每天工作达15个小时以上;没有订单时,使用给员工放无薪检测、裁员等手段,以降低自己的人工成本.对环境的破坏严重.现在我国面临的自然资源的匮乏、能耗利用率低、温室效应、沙尘暴等现象.都是由于企业中注重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方面,而忽视了一些影响其长期发展的环境问题.侵害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市场上检测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不断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1)立法明确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新公司法中被明确提出,将敦促公司等各类企业自觉变利己损人为利己不损人,甚至是利己利人的最高境界.在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中明确提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002年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8条还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管理.”此外,《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立法上明确了公司对相关利益者的义务和责任.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上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职工的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西方学者首先提出的先进理论,其适应了西方商品经济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注重的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国外那些有利于企业如何赢利的制度设计,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并不是很多,甚至有些抱回避的态度.我们主张在立法中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既体现了立法上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的做法,又符合了中国入世后法制上要与世界接轨的迫切要求. (2)积极推行SA8000标准,参与国际《全球契约》行动.提高企业对外竞争力和员工技术素质,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其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工基本权益,目标是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公认的工作条件,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由于SA8000重点保护劳工利益,而我国出口企业主要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人工成本低,相应的生产、生活条件差.因此,目前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玩具、鞋类、家具、运动器材及日用五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经常遇到SA8000标准的限制要求,给该类产品的出口带来一定的困难.


我们要认真研究SA8000的合理成分,尤其是借鉴其保护劳工利益的科学标准,提出中国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基本要素,积极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制定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技术规范,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的依据.规范企业行为,努力为其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创造条件.

(3)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展公司社会责任.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要是利益机制、另一方面则是和谐机制,只有共同发展、相互制约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我们主张企业的社会责任一方面要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财富;一方面为逐步改进社会经济秩序,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顾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这种营利性能更好地为整个社会怎么写作.因此,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上,我们反对两种倾向:一种是完全否认企业的社会责任,只看到企业相关者的利益,而看不到其他社会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就是过度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全否认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体,把企业完全看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让企业来办社会.如按《劳动法》计算的周工作时间是40个小时,加上加班49个小时,与实际劳动力状况有一定差距,工作时间的要求比一些发达国家还高,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更是无法得到很好的执行,但是,只有不断提高劳动力水平和工艺水平,才能改变我国的“世界制造工厂”的经济结构.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途径

1.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除在前文中《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明确外,在相关法律中,我国也在逐步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如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年休检测条例》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资关系、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在总则中以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保护对象,首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劳资双方关系、地位的相对平衡,从法律上保障劳动者能够、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同时为解决劳动合同执行中的短期化现象,确定了三种情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用提高人工成本的手段减少短期化用工.《企业职工年休检测条例》则对企业职工年休检测制度得不到落实,制定了“不休检测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操作手段.但不少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昔,纷纷以自愿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和写断工龄等手段制造劳动关系中断的事实,形成新录用员工;或是改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从而达到逃避企业责任的目的,这种行为却丧失了职工对企业的信心,形成年年的“招工荒”.在企业管理理念中“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是“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为了企业的利润而出卖员工利益,有这样的企业存在,就更加需要我们将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社会中进行传播、推广.

2.完善现有立法中的明确规定,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进程中,国家必须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我国自2004年10月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和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缺陷产品进行救济和规范的法律主要限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这两部法律对生产者义务、消费者权利和产品责任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尚未规定产品召回制度.上述法律明确赋予消费退货、更换的权利,但这与召回制度还是存在区别的.具体来说,产品召回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例如,《消法》只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规定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的救济手段,而没有强调经营者主动召回的义务,如果消费者不主动行使上述权利,缺陷产品仍然可能处于流通和生活使用当中,很可能造成对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障的威胁.这就需要将相关规定上升到以立法形式对召回行为进行约束,以提高召回制度的执行力度.

3.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在引导和规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不能把企业推到“企业办社会”的时代,形成重负下的企业“伤员”.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不断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4.倡导先进理念,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企业所履行的社会责任包含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责任与慈善责任,从法律上只能强制企业履行其基本社会责任,而责任与慈善责任需要企业内部自发的建立日常化、专门化的组织保障,并在战略规划上提到相当明确的位置,同时借鉴国外成熟的执行经验,才能使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得以升华.

5.道德责任与社会舆论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两种性质的区分.前者作为对企业的强制性约束,以国家的法律与法规作为其履行的依据与基础;后者则未经法定化而由企业自愿履行,它是在法律与法规之外对企业提出的更高道德要求,扶贫、助残、济老与救孤等社会公益事业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性范畴.但作为企业对社会负有的一种关系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有时仅仅体现为单纯的法律责任或道德责任,有时则是二者的统一.例如,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预防与治理环境污染是企业的法律责任,而企业按照比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更为严格的标准预防与治理环境污染则是其道德责任,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环保这一具体的社会责任形式.

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意识,对企业可持续发展产生强大的推动力.从战略角度分析企业所面临的社会责任问题,将其作为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把社会责任和企业竞争优势联结在一起,从制度设计、内部管理上予以有力保障,确保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长远利益的高度一致性,最终实现责任与利润的双赢.营利性与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发生冲突,冲突并非必定不可调和.如汽车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可以是开发节能环保车型,提高汽车运输的便捷性能;石油公司的社会责任则是提供清洁能源,为改善环境污染尽一份力.这样,企业社会责任会成为企业实现创新和提高竞争优势的潜在机会.

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形成完整的社会责任体系链;同时,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会逐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深入和相关立法.当企业能够站在资源有效合理利用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时,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但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而享有更好的社会声誉,还实现了企业全体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