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

点赞:27672 浏览:12935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为了使和谐社会建设健康有序地推进,有必要界定清楚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就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而言,其核心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其基础在于优化社会结构,其关键在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其着力点在于制定和实施系统的社会政策.其行动准则在于“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

[关 键 词 ]社会公正;优化社会结构;利益协调;社会政策;行动准则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7)02-0011-06

和谐社会建设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内容具体而复杂.如果对此缺乏清晰和准确的把握,会使和谐社会建设目标和任务的设计出现杂乱无章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序推进.鉴于此,有必要界定清楚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我认为,就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而言,其核心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其基础在于优化社会结构,其关键在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其着力点在于制定和实施系统的社会政策,其行动准则在于“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

一、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石.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现代社会基本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基本依据,是建立公正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社会政策的基本依据.总书记用了分量很重的话来说明社会公正的重要性:“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Ⅲ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不但可以减少、缓解现有的社会不和谐的现象,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不和谐现象的数量,减弱社会不和谐现象的强度.

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对于整个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只有遵循社会公正的规则,才能合理设计和安排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仅仅从具体的福利政策层面来理解社会公正是不够的.应当看到,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有赖于系统化的规则体系的存在.而一个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就是制度.就制度的设计与安排而言,需要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为其依据.在现代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价值理念依据,只能是社会公正.否则,便会成为一个“不定型”的社会,或是一个畸形化的社会.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社会公正的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会减少和减弱,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能力.

第二,只有遵循社会公正的规则,才能真正、充分、持续地激发社会活力.就社会活力的激发而言,公正的机会平等规则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规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此,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在参与财富等社会资源分配之前,机会平等的规则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并通过自致性的努力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参与财富等社会资源分配时,遵循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公正规则,就能够消除平均主义的影响,使社会成员得到自己所应得到的那一份.

第三,只有遵循社会公正的规则,才能实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为了保证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协调,就必须在其相互之间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互惠互利表现为:处在较高位置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伤处在较低位置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为必要条件:相反,在较高位置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增进的同时.较低位置的阶层和群体的处境应当随之得到改善.换言之,富裕群体的发展和弱势群体的生活改善两者之间应能实现一种同步化.为了做到这一点,就需要进行必要的社会调剂,建立起完整、有效的以社会保障制度为主的社会转移支付体系.这样就可以消除或缓解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不满和抵触,避免相互之间的恶性互动.

第四,只有遵循社会公正的规则,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已被中国社会各个阶层所广泛认同.这里所说的“人”,是指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而不是少数的社会成员.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一个社会遵循公正的基本规则,就能够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改革开放20多年了,我们应该开始考虑让广大民众普遍地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而且国家已经初步具备了这个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保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有效地扩大内需,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的推动力:才能使人民群众积极地认同改革、认同发展,使社会经济的发展真正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事业.

二、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优化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包括社会阶层结构、人口结构、城乡结构以及社区结构等多方面内容.其中,以职业分工为主要划分依据的社会阶层结构,是最为重要的内容.

社会结构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社会结构是社会机体的骨骼.社会结构具体状况如何,决定着一个社会有着怎样的建设者;决定着一个社会是否拥有着合理的社会分工状况:决定着能够为这个社会的发展和运行提供怎样的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支撑;决定着一个社会消费需求量的大小;决定着社会团结和社会整合的程度,同时也决定着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可能空间.一句话,一个社会具体的社会结构,决定着这个社会的发展空间有多大,健康程度有多高,安全系数有多高.显然,经济发展同社会发展能否得以协调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结构是否能够同现代经济结构(现代产业结构、市场经济体制等)相适应.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之所以不具有可持续性,从经济层面上看,其症结在于缺少一个市场经济体制;而从社会层面上看,其症结则是缺少一个现代、合理的社会结构.

既然社会结构具有如此重要的基础意义,那么,显而易见的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的任务,就是要优化社会结构,特别是要优化社会结构当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即社会阶层结构.就优化社会阶层结构而言,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优化社会阶层当中的“职业分工”结构.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便是社会分工程度越来越高,职业化分工越来越复杂.现代生产的专业化、高效率以及不断扩大的规模,要求社会必须
充分地发掘、利用各种资源.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社会机体原有的、由少数单元所承担的功能,改由多个单元去承担.于是,各种行业、各种职业日益增多,而且相互之间的依赖性也在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形下,优化社会阶层结构的主要目标在于:一是要使必要的社会阶层不能缺位,“该有的阶层不能没有”.比如随着现代化和市场化的推进,各种职业化的企业家阶层、相似度检测组织阶层、非政府组织阶层理应出现,并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二是要使社会各个阶层的人数保持一个恰当的比例,“该大的阶层应当大起来,该小的阶层应当小下去”,比如,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农民的比例应当明显下降,第三产业当中从业人数的比重应当不断提高.

第二,优化社会阶层当中的“社会经济位置”结构.每一个社会阶层都处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经济位置上.从社会经济位置的角度看,公正而和谐的社会阶层结构,既不应是一个平均主义的状况,也不应是一个社会经济位置差距过大的状况,而应是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以中等收入者人群为主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这样的一种社会阶层结构是公正的:它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普遍受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状况:反映出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基点(数学上的大数原则)的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和社会政策实施的力度:也反映出社会成员的实际能力与收入状况之间的合理对应,因为在一个社会中能力强者和能力低者均占少数,而能力居中者占多数.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阶层结构也是和谐而稳定的.这是因为:其一,有恒产者方有恒心;其二,中等收入者相对来说更容易遵守法律法规;其三;中等收入者是富人和贫困人口之间的有效缓冲带;其四,中等收入者对于经济滑坡和经济危机的承受力较强;其五,大比例的中等收入者能够有效地援助弱势群体,使其处境得到较大幅度的改善.

第三,优化社会阶层当中的“流动渠道”.同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社会流动(包括垂直流动、水平流动以及结构性流动)程度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公正、畅通的社会流动,是一个社会实现机会平等取向、社会成员寻求自由发展以及改善自身处境的前提条件,是社会活力的重要源泉,因而应当成为社会阶层结构优化的重要内容.为了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消除有碍社会流动的一切有害因素,如城乡户籍壁垒、所有制歧视、财富歧视、性别歧视、区域市场分割等现象,以最大限度地达到社会流动的无障碍状态.

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协调和理顺社会利益关系

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利益尤其是切身的物质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基本的生活状态和未来的发展状态,因而是一件社会成员最为看重的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利益关系如何,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和谐与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意识在不断增强,利益主体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状态,而且其诉求渠道和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状况.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被确认,因而其主体意识、维权意识和意识在迅速增强.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被列入《宪法》.这一做法符合现代化趋势,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在利益诉求方面的要求从以往的隐形层面浮现到显形层面上来:而且又由于其主体意识、维权意识和意识的增强,社会成员越来越懂得选择多种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维权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应当承认,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并为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动力.同时也要看到,如果社会利益关系没有理顺,那么,客观上容易引发一些不稳定的因素,会直接且大面积地影响社会的和谐局面.显然,为了有效地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必须协调和理顺社会利益关系.

协调和理顺社会利益关系的主要途径在于,建立起公正、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这种利益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渠道不应是阻塞和狭窄的,应当是畅通、广泛和充分的,使“投诉”有门.政府应当充分地建立起同社会成员进行沟通的各种渠道,法院等部门则应降低社会成员进入的门槛,同时应当主动为社会成员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避免由于信息的缺乏和不准确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避免社会成员基于“错误判断”而形成的种种“错误行为”.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方式应当是理性、合法的.通过集体性的予以施压的方式难以有效地解决问题,并且会带来诸多的社会负面效应.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和诉求方式的合法必须是有效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

第二,利益协商机制.如何处理利益关系问题,不能单方面予以决定.而应当是相关各方再加上相对中立者共同参与协商.在制定法律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应当也必须让多方人员参与,尤其要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当制定一些同工人群体、农民群体或是女性群体有关的政策,如就业法、失业保护政策、农民保护政策、女工保护政策时,必须允许这些群体的代表参与和表意.否则,便是不公正的,并使相关的政策缺少了起码的“正当性”(合法性).

第三,利益保障机制.对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长时效的保障,有赖于制度的支撑.这就需要通过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比如制定同社会成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等重要法律规章.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各种社会组织特别是大量的第三部门组织,为社会成员提供必不可少的支持.

第四,利益调节机制.由于社会成员的能力不同、面临的风险不同以及机会平等准则难以有效实施,所以在初次分配之后,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必定是比较大的.长此以往,这种差距将会更大,并会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鉴于此,社会和国家有必要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对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节.这种调节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低收入者的比例,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例,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另外,有必要注意的是,中国社会正处在急剧转型的时期,由于种种原因,甚至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原因,中国改革的许多风险和成本被中国社会的一些主要群体当中的一部分人承担了,这部分人在利益方面损失相对较大.所以,国家有必要适时对这部分人进行利益上的恰当补偿,以达到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目的.

四、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制定和实施系统的社会政策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需要人们进行主动建设的过程,所以恰当有效的社会干预是和谐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这种主动干预,主要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的社会政策来进行的.

社会政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现代
化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于人的重视以及对于各种风险防范的现实需要,必定会促成系统的社会政策的形成.所谓社会政策.是指以社会公正为理念依据,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法令、条例的总称.社会政策是社会公正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于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来说,社会政策是至关重要的.社会政策对于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民生问题、协调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社会的安全、促进社会的整体化发展、提升社会的质量、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公正的社会政策,那么,这个社会必然会因民生问题无法得以保障而出现大量的社会问题,其发展的整体质量及可持续性都将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社会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在不断丰富的.起初,人们对于社会政策具体内容的理解比较单一,一般只限于狭义上的“社会福利”(资源分配).随着社会发展的逐渐深入,人们越来越感到社会福利同人的权利密不可分,因而社会政策还有必要包括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社会地位方面的内容.简言之,凡是同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息息相关的政策(法令、条例等),都应当纳入社会政策所关注的视野之内.社会政策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社会救助,救灾,社会保险,公共医疗卫生怎么写作,充分就业,妇女儿童保护,性别平等,种族(民族)平等,老年人权益,房屋住宅,劳资关系,劳动者工作保护条件,人口政策,婚姻家庭保护,残疾人福利保障,孤儿抚养,退伍军人优抚与安置,最低小时工资和最高工时保障,职业训练,义务教育的政策,等等.

在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当中,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是协调、统一的,两者共同支撑着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但是,在一段时间里,就总体而言中国社会似乎一直认为经济目标优于甚至是远远优于社会目标,经济发展几近成为现代化建设、社会经济发展的代名词,经济政策几乎成了压倒一切的基本政策.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两者之间呈现出严重的不同步和不平衡.虽然过分强调经济政策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早期阶段的一个通病.但是同别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在这方面似乎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同经济政策相比,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政策起步较晚.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社会政策才开始得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认同.而且,即便是在今日,社会政策无论是就其受重视的程度,还是就其贯彻的力度而言,还是不能与经济政策相比.在这方面,中国没能充分利用后发优势,有效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及时将社会政策放到一个应有的位置,因而未能有效地避免一些本来可以避免付出的成本.

社会政策同经济政策是有所区别的两件事情,而且随着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这种区别越来越明显.简单地说,经济政策侧重于经济效益和初次分配领域的事情.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政策体现了社会公正的机会平等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而社会政策则是侧重于再次分配领域的事情,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正下的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规则,体现了公正的基本权利保证的规则和公正的社会调剂的规则.显然,对于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来说,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缺一不可.经济政策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如果只是强调经济政策而忽略了社会政策,那么,这样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健全的社会,而只能是一个少数人受益、多数人的生活水准无法得到保证的病态社会,是一个社会焦虑不断加重、社会问题迅速增多、社会整合程度不断降低的低质量社会.对于正处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制定和实施系统的社会政策更是具有十分紧迫的意义.

五、和谐社会建设的行动准则:“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进”.实际上,这就点明了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有两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行动准则,即:“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

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过程的推进而言,必须遵循“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这样两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行动准则.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能否得以顺利和有效地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同时遵循了这两项行动准则.

是否遵循“尽力而为”的行动准则,事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是否得以真正确立的问题,事关和谐社会建设是否能够真正得以启动和有效推进的问题.

现在有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是,一旦某些部门或一些地方确定了某种经济目标,就会想方设法地予以推进;在某些地方.甚至对于一些超出实际需要和实际承受能力的豪华型公共建设,是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拼命贷款透支也要上.但是,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某些目标,如对于改善基本民生问题、保障民众权益问题,哪怕是十分初级的目标,也很容易出现以种种借口尤其是以和谐社会建设的相对性为借口而予以轻视和拖延的情形.

任何事情都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纯粹的、绝对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可以不作为的结论.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不例外.我们固然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条件尤其是物质生产的发展水平来追求纯而又纯的和谐社会,但是,这无论如何不能成为不重视和谐社会建设的理由.比如,经济状况也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经济同样也具有相对性的一面,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于经济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以和谐社会建设的相对性为理由,认可目前的社会不和谐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在同等经济发展水准的基础上,是否真正重视并努力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社会和谐的实现程度是有差别的.应当看到的是,脱离实际状况而盲目追求和谐社会建设的高指标是一种失误;同样,当国家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仍然不重视和谐社会建设,也同样是一种工作的失误和时机的贻误.

和谐社会建设固然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但是,这个过程是由许多个具体的阶段组成的.所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当某种条件具备时,就尽力而为,不失时机地促进阶段性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根据“尽力而为”的行动准则,我们现在有许多能够做到的事情需要去做.比如,具体到和谐社会建设的阶段性目标来说,中国在现阶段已经有能力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国家的经济实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2006年,国家财政收入已经达到了3.93万亿元;现有的外汇储备余额已经高达10663亿美元,居各个国家之首.在这样的条件下,只要将公共投入的重点开始向民生方面倾斜.那么,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正保障体系是完全能够做到的.初级社会公正保障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显然,
是否能够真正地重视和谐社会构建问题并将其纳入到实际的工作议程当中去,已经不是一个财政能力能否承受的问题,而是一个发展的基本理念是否真正到位的问题,是一个是否真正重视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或者说,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做”的问题,而是一个“想不想做”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谈论和谐社会建设的“尽力而为”行动准则时,切不能忽视“量力而行”的行动准则.如果说“尽力而为”的行动准则事关和谐社会建设是否能够真正得以切实有效地推进的问题,那么,“量力而行”的行动准则则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在操作层面上是否走偏的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可能一蹴而就.构建和谐社会应当“量力而行”.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能够实现何种程度上的社会和谐,从根本上来看,应当视这个时期所能提供的经济条件而定,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的准则.不能脱离实际状况而盲目追求社会和谐.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经济实力还不是很雄厚的条件下,切忌试图在短时间内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中国现在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是,中国毕竟还不是一个发达的国家,甚至还算不上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国家.特定的国情条件决定了在中国建立一个高级的或者是中级的和谐社会是一件力所不能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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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背了“量力而行”的原则,脱离实际状况而盲目追求社会和谐,那么,就有可能造成以下两种有害的后果,从而妨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违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初衷.一种可能的有害后果是,挫伤社会成员的积极性,造成某种不满.一旦将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设定得过高,同时又没有能力予以兑现,势必会使社会成员过高的期望值得不到满足,造成程度不同的挫折感,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另一种可能的有害后果是,造成平均主义的抬头.平均主义强调的是人均一份,强调每个人生活状态的一致性.强调结果的均等化,而不管每个人在能力和具体要求方面有无差异,不管每个人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如何.平均主义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剥夺,是贡献小、能力弱的社会成员对贡献大、能力强的社会成员合理利益的剥夺,从而不利于“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局面的形成,会直接损害社会的活力.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有着足够的教训值得汲取.


(责任编辑 刘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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