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制改革看我国公民社会的

点赞:5354 浏览:181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很多专家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大部制改革进行了解析.本文试图从这次改革与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一角度简单地探讨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及未来.


关 键 词 :大部制;公民社会;中国特色

一、大部制改革与公民社会

(一)公民社会概述

西方社会所主张的“社会要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传统有着悠久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17—19世纪期间,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近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概念出现.20世纪70年代,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从客观上促使了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越演越烈.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对公民社会的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使之迅速在西方和苏东地区的学术界形成空前热潮,并很快扩散到世界其他地区.

究竟什么是“公民社会”呢?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民社会进行了界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公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另一类定义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等戈登怀特的定义颇具代表性等他主张将企业或经济机构公民社会分开来对待,前者作为经济社会或经济系统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本文更加认同建立在三分法基础上的定义.这种分类方法更好地诠释了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既反对政府、国家和权力的强制,也反对资本和市场的强制;它既不属于政府系统(第一部门),也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而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二)大部制改革概述

所谓大部门体制,或叫“大部制”(giant department),是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为了适应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进行了大部制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再次指出:“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2008年3月1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批准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六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大部制改革在我国得以有条不紊地实施.根据方案,除国务院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最终减少了4个正部级机构.

(三)大部制改革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这次实施的大部制改革也是对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社会的要求所进行的回应,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行政体制却没能完全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职能模式.一方面,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政府越位、缺位和错位等现象大量存在.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做了很好的概括:“我们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机关、拿到部门来,就很难办.”另一方面,公共权力的异化日益明显,“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集团化”就是对这种现象最直接的阐述.于是,我国的政府机构就呈现出“细职能、多机构、大政府、小社会”的特点,而“统一、高效、精简、廉价”等现代政府的应有特点却没有完全建立.当然,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因此受到严重阻碍.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制改革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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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大部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越位的政府职能退位、错位的归位、缺位的补位,从而达到退出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目的.这种做法是与公民社会主张政府简政放权、把市场和公民社会组织能处理的事务交出去的要求一脉相承.另一方面,我国这次大部制改革的目标指向是构建“怎么写作型政府”,怎么写作型政府就是指在公民和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法治的框架中等以凸现公共怎么写作为本质的高效、精简、廉价、责任的政府,其本质是怎么写作而非管制.这一目标指向也符合公民社会的要求.“怎么写作型政府”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和怎么写作性,但并不是无所不包、事无巨细都纳入管辖范围之内,它要求必须实行“协同治理”,即“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等主体通过面对面合作方式组成社会网络管理系统”,从而使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形成一个开放的系统,通过三者的合作效应来提高效率.

二、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未来

(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我国近代以后才出现“公民”一词,迄今不过百年的历史.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第一次承认了“公民”的独立存在.1954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及与之相应的义务,使之成为可以自主参政和议政的主体.可以看出,“公民”和“公民社会”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

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一直以来的政治现实是政府包揽一切,完全把“社会”淹没在自己的范围之内,“社会”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社会”回到人们的视野.同时,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非政府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在我国迅速涌现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公民社会”的概念开始在我国学者中广泛传播.

在我国,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一直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中国能不能存在公民社会,二是当前中国存不存在公民社会.一些人认为“公民社会”是西方国家为推行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而提出的,因此它从本质上是和社会主义相悖的.但本文认为社会主义中国可以存在公民社会.俞可平教授提供了很好的理论依据:“马克思强调指出: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既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着政治国家,那么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区分就仍有客观依据.既然市民社会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等上层建筑的基础,那么在社会主义政治国家的背后就应当由一个与此相对应的市民社会.”还有一些人认为当前我国并不存在“公民社会”,理由是我国政府是全能型政府,包揽一切,“公民社会”根本没有存在的空间.其实,这些人所指的“公民社会”只是“西方模式”的“公民社会”,他们没能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看到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我国迅速崛起.发生后,很多的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也都纷纷涌向灾区,参与到救援和灾后重建的工作当中去,为抗震救灾工作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就是我国公民社会正在崛起的现实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