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分层的新视角

点赞:20021 浏览:9217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内容摘 要 对于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结构所呈现的“市场与国家双重资源支配体制共同作用下的‘双向并行强化’和‘双向并行忽略’的‘’特征”,从马克思的生产关系论,到韦伯的三位一体论,再到布劳的职业决定论,理论界还未找到一个很好的析离这一“双向并行”状态的载体.而作为中国改革的动力激发机制,财产权利转移特别是城市住房权利转移的视角,可以帮助我们有效解析这一“”特征,切实描画伴随着中国城市住房体制转变所形成的以“住房权利”为基础的社会分层秩序.

关 键 词 住房 市场中心 国家中心 财产权利转移 社会分层

作者 1李斌,中南大学社会学系系主任、教授,2王凯,中南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长沙:410083)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迁,其中最显著的是市场的推进改变了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分层机制.原有的阶级阶层基于利益轴心而加剧分化进而阶层化,各新形成的利益群体或阶层开始在社会各领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展示自己的力量.社会分化以及社会分层已经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背景,几乎所有的社会冲突都与社会分层有关.[1]社会分层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研究领域.

社会分层既有的视角:

市场中心论与国家中心论

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的社会分层特点是,资源配置与社会结构中个人的地位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决定.私有产权按其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同分配决定了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机遇.[2]因此,以资本主义为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以及韦伯的多元社会分层理论都隐含了一个基本检测设,即社会资源是按市场原则分配的.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中国的社会改革是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在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无处不在,国家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自始至终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在研究中国社会分层时,我们不能不考虑国家的这种结构性要素与市场的成长对中国社会分层的影响与制约.目前在研究中国社会分层结构时存在两种主要的研究范式:即市场中心论与国家中心论.

(一)市场中心论:社会分层研究的第一范式

社会分层研究始于西方学者对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的研究,工业社会中的市场及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作用的发挥是社会分层研究的核心.由于学者们所关注的市场内容与视角不同,他们研究分层的目的也就存在差异.马克思是最早根据市场中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或者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划分社会阶级的.他认为社会分层、阶级对立的实质是生产、付出与占有剩余价值、劳动价值的问题,而为什么有人成为剩余价值的付出者、有人成为剩余价值的占有者,关键在于是否占有市场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3]

另一些西方学者则把关注视角从市场中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转移到社会分工,即职业的不同引起的分层上.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从职业角度揭示了社会分层的基本机制,彼得•,布劳以及奥蒂斯•,邓肯在《美国职业结构》一书中提出了以职业地位为基础划分社会分层的模式.丹尼尔•,贝尔则断言:在后工业社会,职业很大程度上是划分社会阶级与阶层的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之后,职业作为社会分层的主要标准在西方社会逐渐流行起来.

韦伯根据市场地位来划分社会阶层.韦伯认为,所谓阶级就是在市场表现出来的具有相同生活际遇和经济利益的人,阶级地位是由市场处境决定的.所谓市场地位是指人的生存机会或者是控制商品与劳务等的能力,即人们在市场中可以得到的或者可以交换的经济资源.可以说,韦伯的阶级定义仍是与市场紧密相连的.只有市场因素存在,每个人才有可能在不同的阶级地位中流动.依据市场地位来划分社会分层,综合了一个人多方面的生活机会和生活状况,可以反映人们最真实的生活地位.当中国的经济机制由再分配向市场转变时,以再分配机制为基础的社会群体会随着市场的发展而衰落,从而导致社会分层结构的重组或更替,进而形成多种利益群体.[4]

(二)国家中心论:社会分层研究的第二范式

从国家再分配机制层面分析社会分层因素的学者主要关注国家结构中的权力因素,以及在政策或者制度转型过程中政策因素或者制度因素“路径依赖”的影响.达伦多夫认为,社会分层的不平等体系是社会权力的派生物.权力、权威是社会结构中普遍存在的因素,权力与权威比财产地位、经济地位更为普遍.分层体系反映的是权力关系,而不是简单的经济关系.不少学者遵循这种制度主义的理论逻辑来考察中国的社会分层.孙立平认为,中国在市场转型过程中原有的权力结构和阶层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被延续下来.李路路指出,国家是市场改革更为重要的直接推动者.政府和地方政府实施的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体制变革政策,构成了中国制度转型的特色,也构成了市场化逐渐发展过程中国家政策效应逐步集结的机制.[5]在制度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阶层相对关系模式具有“再生产”特征,其具体有两个含义:第一,无论在改革前还是改革后,阶层之间的继承关系在阶层相对关系模式中占据主导地位,第二,市场机制的发展并没有导致这种相对关系模式的“重组”或阶层结构的更替,原有的阶层再生产模式在城市社会的制度转型过程中被持续地再生产出来,那些过去占有优势地位的群体,通过不同资本的交换、社会网络和人力资本的优势,其原有的代际之间的地位继承性在向市场转型的变革中得到保持或延续.[6]

边燕杰和罗根提出的权力持续论也阐释了再分配机制及其惯习在中国分层过程中的普遍性.他们认为,中国的改革是在的领导和城市的单位制度未发生动摇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两种制度的持续存在保证了政治权力能够继续控制和分配资源.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可以优先到市场体制中获得实惠.[7]而且,国家组织资源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资源,因为执政党和政府组织控制着整个社会中最重要的和最大量的资源.[8]中外学者的基本共识是:在目前的中国,国家的再分配机制在社会分层过程中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中心”和“市场中心”:社会分层的双向嵌入

市场转型论者在讨论中国社会的分层机制的时候,对以“再分配经济”为基础的分层机制在市场转型中是否持续发挥作用的问题上持怀疑态度.与之相对应的问题是,在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社会阶层特别是其中的精英阶层是循环的还是再生的.他们认为,市场经济转型导致了以国家再分配经济为基础的精英地位的衰落,产生了新的分层机制和新的精英阶层,而精英阶层的成员则来自市场转型.倪志伟将分层机制置于社会经济的制度背景中来考察,认为与再分配经济和市场经济分别相联系的是两种不同的分层机制,而中国由再分配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导致了分层机制的转换,产生了新的分层机制.倪志伟的市场转型论指出了由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所导致的权力资源、激励机制及机会结构的变化.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市场开辟了不为国家控制的新的通向社会上层的渠道,使新的经济精英能够获得比行政精英更多的权力和财富,同时劳动力和商品市场的出现,也使直接生产者从再分配者那里赢得权力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不过,倪志伟的上述观点并没有得到中国社会实践的证实,随着中国社会改革的深入,在市场因素日益强烈地影响社会分层机制的同时,国家的再分配机制的作用丝毫没有减少的迹象,“市场”与“国家”反而同时更为强烈地作用于中国社会的分层机制.或者说,计划经济中的分配权力和市场经济中的能力因素同时影响着整个社会中资源分配的平等关系[9],在社会分层上呈现出独特的“双重再生产模式”.它意味着:市场机制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资源的分配过程,但是由国家主导的改良式变迁以及一系列制度性因素决定的阶层间相对关系模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重组,原有的以阶层再生产为主要特征的相对关系模式在制度转型过程中仍然被持续地再生产出来.[10]

因此,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结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市场与国家这种双重资源分配体制的共同作用,它不仅是一种双重再生产,更是相互嵌入与强化,在模型结构上表现为一种交互变动的“”模式:有时市场机制得到张扬,再分配机制退居幕后,有时则相反.而更通常情况则是,“市场”与“国家”同时强烈地作用于某些特定对象,呈现出“双向并行强化”和“双向并行忽略”的“”特征.例如,在国家再分配机制中获利的阶层,在市场机制中也能获利,而在再分配机制中被忽略、失利的阶层在市场机制中也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在此,我们把这种独特的分层特征称为“双向强化模式”.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并解读这一“双向强化模式”.如前所述,尽管中外学者从“市场中心”或“国家中心”维度分析中国社会,相继产生了令人振奋的众多成果,并且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市场”与“国家”对中国社会分层的作用,但是,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既有成果对中国社会目前这种“双向强化模式”的解读力还比较微弱.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理论界还没有找到一个可以很好地把“市场”与“国家”链接起来,能够反映“双向并行强化”和“双向并行忽略”的载体.如果找到这一载体,并且能够通过这一载体将“双向并行”状态析离出来,形成理论逻辑,这或许是我们理解“中国经验”的关键所在.

住房:社会分层研究的“财产权利转移”范式

从本质上看,中国改革的动力激发机制是财产权利的转移:在农村是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农民手上,由此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城市则是住房权利的转移,由此造就了“恒产者”[11]社会结构.因此,财产权利转移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中心,中国社会改革是一个在纵向上,即从到地方,以及横向上,即各公司、单位和个人之间,对财产重新定义和转移的过程.[12]其中,住房权利的转移对中国社会分层的影响最为深刻.①首先,城市住房是连接“市场”和“国家”的载体,国家政策和市场力量对城市居民的住房获得均产生重要影响.其次,住房在社会分层体系中本来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保罗•,福塞尔认为,美国人住房格调的差异体现了社会阶层间的差异,通过分析住房就可以研究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社会阶层.雷克斯和摩尔指出,“可能有人争论个人在住房领域中的市场情境一定意义上依赖于他的收入,而且因此依赖于他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境遇,但是也存在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处于相同劳动情境中的个人可能拥有不同的获取住房的手段,而且正是这些手段决定了城市阶层竞争不同于工作场所领域的竞争”.[13]桑德斯则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住房越来越重要,甚至比职业更能准确地划分出现代社会的分层状况,观察一个人的住房状况比留意他的工作更为重要.


(一)城市住房权利的转移表达了市场力量的诉求

中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着眼于住房权利的转移,进而实现城市住房价值化,改革结果塑造了城市住房的空间位置结构并逐步实现结构化,包括经济因素在内的诸因素都通过住房的价值差异化指标――市场――反映出来.住房市场化的后果是,社会成员市场地位能力差异作为一个突出的外显因素附着在住房的阶层化过程中.社会成员众多的市场要素,如货币获取能力、职业能力、文化能力、体能等均可以通过住房体现出来.

1.城市住房权力的转移是货币力量作用的结果.自20世纪80年代住房改革以来,住房改革政策涉及六个方面:写房给优惠、提租、推行住房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工程、住房货币化,以及廉租房(城市平民的解困房).前五个政策都涉及到住房权利转移,而住房权利转移都需要居民投入数额不等的货币,并且货币投入越多,居民获得的住房利益也就越大.另外,住房承载着比货币更复杂的信息.个人在单位时间内获得的货币资金量直接反映其市场能力的大小,所以货币收入一直是社会分层的市场化的核心指标.2000年以后,中国城市住房快速增长,尤其是大中城市的住房飙升,住房与巨额货币之间的关联越来越紧密,住房这一适用于西方国家的分层指标目前已经完全适用于当今中国.住房的地理位置(如所处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还是长沙、兰州等省会城市,或者是西南、西北地区的小县城,是城市的核心地带,还是城市的边缘地带,是高级别墅区,还是贫民区),以及住房面积、结构、内部装修等反映的社会分层信息都非常明显.

2.住房权利转移体现城市居民职业能力变化.如前所述,职业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分层的核心指标.雷克斯与墨尔首次把住房状况与所处的社会职业阶层联系起来,认为住房内涵了住房主的职业能力,提出了“住房阶级”这一概念.住房阶级的含义是:位居职业阶梯上层的人其住房也会处于结构上层,否则就只能是下层.住房改革过程中,职业声望高的城市居民往往获得更多的住房利益.住房改革10年以来,住房随着居民职业的变迁而变化.如许多拥有房改房的北京老人,由于其职业能力丧失,就只能通过置换其住房的形式解决养老问题.结果是,养老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住房层级下降.这种因为职业能力下降或者丧失而降低住房等级的现象在西方国家也比较普遍.

3.住房权利转移体现人们的文化能力和体能特征.首先,文化能力强、体能优秀的城市居民在住房改革中获得了更多的住房利益.其次,住房本身也体现文化差异,住房的物理形态和象征意义还生产着家庭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14]再次,体能这一重要的市场能力指标也越来越体现在住房上,楼层的选择、室内设施的更替都必须考虑到住房人的体能特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住房要满足老年人体能要求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呼声在不少国家已经逐步成为硬性政策规定,左右着住房的设计和建设.

(二)城市住房权利的转移是国家再分配力量作用的结果

1.城市住房权利转移是国家政策运行的结果.在城市住房改革过程中,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措施:(1)从“提租补贴”入手,建立住房基金,促进居民个人写房、建房的模式.这一模式首先被烟台、唐山、成都等城市采用.(2)以优惠价出售旧公房入手,建立住宅基金,促进提租,发展个人建房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为一些小县城采纳.(3)从新增量的住房制度改革入手,通过推行新建公房、向个人出售和“新房新租”,带动现存量的住房制度改革.北京、郑州等城市采用这种方式.(4)小步提租无补贴思路.(5)“以息抵租”模式.(6)“小补提租,双向负担,新建住宅资金统筹”的思路.(7)现有住房的“小步渐进”式改革与新增住房的“大步就位”式改革相结合的思路,对旧、新住房分别对待.这些措施最后演变为六大政策:推行住房公积金,写房给优惠,提高房租补贴,建设经济实用房或安居工程,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及廉租房(城市平民的解困房).

上述每一条住房政策就是一条分配红线,它左右着住房权利转移的逻辑,红线内外决定着完全不同的住房利益分配机制.其结果是:城市精英获得了更多的住房利益,而社会下层的住房利益普遍受损.住房商品化以后,尽管从表面上看国家不再插手居民住房的具体分配,但是国家仍然通过“幕后之手”强有力地影响城市住房资源的配置方式.国家通过土地转让、房产税收等机制在“幕后”推动并加速住房的上扬.城市过高的住房再一次降低了社会下层获得住房权利的可能性,或者迫使他们长期成为“房奴”.住房权利转移过程中不变的“再分配”性质决定了住房不平等将持续存在并不断地被生产出来.[15]

2.单位分层特征始终左右着住房权利的转移.中国是单位制国家,单位是国家的代表.工作于不同单位的个人进入住房的途径是不一样的,在所有取得住房的途径中,单位是最重要的途径.[16]相比之下,政府机关单位具有很强的住房资源分配能力,事业单位次之,企业单位最差.在单位内部,住房不平等与收入、年龄、教育程度、党员身份等因素也紧密相关.[17]住房改革以后,单位主要通过货币形式影响职工的住房利益.不同单位之间的收入水平往往决定其职工所处的住房阶梯,住房成为反映单位所处的层级及效益水平的指标.

3.住房权利转移体现基层再分配权力惯习.住房资源不平等配置其实是一种历史现象.自古以来国家就规定了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其所能够拥有的住房规格是不一样的.如《礼记•,礼器》云:“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当前,这种权力惯习并没有消退的迹象.从单位层面看,很多单位有所谓的“干部楼”,并且干部楼总是单位中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最好的住房.[18]从城市层面看,风景优美,容积率低,升值潜力大的高档小区基本为城市精英特别是管理精英所占有,而城市边缘的棚屋区大抵是农民工居住的场所.因此,住房体现着既有的和现存的权力格局.

(三)城市住房权力的转移是“市场”与“国家”共同形塑的结果

中国住房改革的后果是改革前形成的住房不平等在商品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延续了下来,从而出现国家权力与市场共同塑造了社会不平等的局面.住房改革的受益者基本是那些有更高政治地位的人、有更好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人,以及那些占有组织资源和权力的单位职工,这就使得旧的福利住房体制所带来的不平等进一步加强了.[19]实际上,随着市场的推进,国家的要素越来越包含市场的成分,而决定市场的要素又涵盖着国家的成分,市场与国家的高度融合可能是市场改革所导致的一个机制性结果.所以,市场改革的机制性后果就是市场能力尽管是社会成员获取住房资源的主要依据,但国家设置的住房政策也会分化各类住房群体.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与“市场”一起构筑的结构性因素对城市居民住房利益分化的拉大作用日见显著.在“国家”与“市场”共同作用下,城市住房逐步演变成一部自我价值增长的机器,建构成一个结构化的整体.在这一结构化整体中,“城市”和“居住区类别”成为住房价值增长的关键因素.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处于中国城市住房体系的顶端,这些城市的居民既有的住房价值提高迅速,而中西部的区县城市,由于其处于城市住房体系的末端,这些城市居民的住房价值提升的空间就特别小.相比之下,两者的住房资产量差异在超限度地放大.另外,在主要的省会城市之中,高级商品房或者别墅区处于城市住房体系的顶端,其住房价值相对最高,而老城区或者没有改造的居住区及棚屋区,处于城市住房体系的底端,这些区域住房价值相对最低.同时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城市居民尤其是单位职工购写住房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政府或单位的各种折扣和补贴,获得一定的收益.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城市级差地租而形成的住房空间的价值结构化,以及相应城市商品房的不同飙升速度变化,他们购写的住房会因为处于城市的不同空间位置而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

住房市场化以后,住房空间价值差异的拉大首先发生在不同城市之间,其次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居住区之间.前者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各城市商品房的绝对额及商品房上涨速度存在巨大差异,后者是因为不同居住区所处的地段的级差地租不同.这种住房财产价值差异的拉大不是由城市居民个人特征决定的,它是更大层面的“集团性因素”使然,是国家力量主导下的市场力量张扬的结果.这样,城市居民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获得的面积、结构、质量大体一致的住房就会因为所在的城市不同,或者在所处城市的地段不同,而在价值上有着巨大差异,构成了事实上的社会分层.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国城市住房体现了“国家”和“市场”两种力量的联盟.于是,从住房视角探索当代中国的社会分层就有了更大的综合性和探究性.

中国转型期的市场经济,其分层机制必须要嵌入国家的基本制度中来进行解释,必须考虑转型经济中市场所包含的众多制度变量.中国市场化改革30多年来,发生了诸多重要变迁,其中财产关系的确认和变更应该是最为重要的.首先在农村,伴随土地改革而出现的分田到户拉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中国底层生产力迅速得到激发.其次在城市,因住房改革而出现的住房权利转移使中国城市80%以上的居民拥有自己的房产.因此,研究中国社会分层不能够忽视上述两大重要社会变更,尤其是城市住房产权的变更给中国社会所带来的影响.

本文着眼于城市住房权利转移,目的是将住房――这一城市居民财产的权利转移方式,纳入到中国社会分层的视野中来,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想利用住房的综合性、可探究性来提升社会分层研究的理论归纳能力,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归纳随着中国社会转型而生成的“中国经验”.社会分层研究从马克思的生产关系论到韦伯的三位一体论,再到彼得•,布劳的职业决定论,走过了一段漫长的理论路程.然而,鉴于中国转型期的复杂性,上述理论很难解读目前中国社会“市场”和“国家”的“并驾齐驱”或者“双双躲避”的“式”的社会现实.我们希望“住房”这一分析工具可以帮助我们目前的理论难题,帮助我们了解城市居民在获得住房权利的过程中国家和市场是如何互相强化和同时回避的.中国城市住房体制的转变对不平等的影响,不仅仅是像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维续强化了实物分房制度下形成的住房不均等,更重要的是形成了一种新的分层秩序,即以住房权利为基础的分层秩序.在中国社会阶层尚未定型化的前提下,“市场”与“国家”的共同承担者――住房――为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层提供了最重要的研究工具,我们通过住房权利的获得途径就可以探究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形成逻辑和机制.当然,“国家”和“市场”如何体现在具体研究中,如何解决住房区位问题、历史文化问题、权力问题,以及住房与职业的关联等问题,还需要我们做很多的工作,把住房作为社会分层的范式还需要理论上的进一步完善和实践运用的具体考察.

[本研究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会:‘中国城市居民居住阶层化研究’(07JA840017)”与“中南大学985工程研究生创新学位论文基金”的资助.]

注 释:

① 一般说来,居民的财产通常包括:土地、住房、生产性财产、金融性财产和耐用消费品.在中国,城市住房是具有广泛分析意义的财产,首先是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其他类别的财产分布欠广泛.其次,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住房这一财产的转移过程更具有理论意义.财产本身尽管重要,但是它不如财产获得的路径更能揭示社会的平等与不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