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社会地位问题

点赞:5173 浏览:1890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种新型劳动大军,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本文分析了农民工受歧视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 键 词 :农民工, 歧视, 原因, 建议

“农民工”一词,最早出现在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刊物上,此前被称为“民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民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他们是户口簿上的农民,城市的过客,是迁徙的候鸟.无论是打工仔,还是打工妹,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漂泊者,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农民工!

一、对农民工的歧视现状

歧视,就是不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依据,而以诸如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经济资源拥有情况为依据,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所区别的对待”,以实现“不合理”为目的,其结果是对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成员形成一种剥夺,造成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社会歧视是社会上的某一群体或社会上人们所共有的针对某一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否定性和排斥性的社会行为或制度安排.

农民工没有城市居民的合法身份,在城市中社会地位低下,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没有固定住所,缺少在工业化城市里生存和发展的知识和技能,只能从事城市里的简单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非法状态的工作.他们在农村并没有受到歧视,而到了城市后,鄙夷的目光随处可见,作为弱势群体的他们在未能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之前只能以城市“边缘人”的方式存在.

二、歧视农民工的主要原因

(一)户籍制度不合理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等级制度国家.一切按照等级划分,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待遇.户籍制度本质上就是一种身份制度和等级制度.其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不公平、非正义、不自由和低效率,而这种不公平和非正义必然导致社会成员身份差异、等级森严、无迁徙自由、城乡差别扩大、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等社会问题.虽然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产业,但是其身份是农民,就难免不受歧视.我国独特的户籍制度,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相关的各种政策、制度,是导致农民工身份缺失及社会歧视的社会根源.而农民工在城市具有流动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农民工自身的乡土生活,影响农民工的身份确认,从而固化了社会已存在的身份歧视.而要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户籍制度及相关政策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政府政策不平等

政府的很多政策在职业上对农民工有歧视,许多城市都有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职业限制和工种限制等不平等政策.政府部门严重忽视农民工的利益保障,政府的政策导向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保护市民和雇主的利益,而不是农民工的利益,这就加剧了农民工与主体社会的分离,也间接切断了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在这种政策氛围下,农民工很难按照自己的理想选择职业,在工资待遇、劳动争议处理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均无法与同行看齐.社会正义的核心是公平和机会平等,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农民工创造平等竞争的公平环境,让其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真正实现机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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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乏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组织

我国社会存在多种社会阶层,有着不同利益矛盾,所以才有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组织来代表这些阶层的利益,表达他们的声音,在政府与各阶层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渠道.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群众组织,各企业单位都缺少“农民工工会”这一组织,农民工管理具有相当大的松散性,没有统一的组织和共同的纪律约束,有困难也得不到及时疏导,导致农民工没有集体归属感.此外,受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农民这一最大的社会群体始终缺乏相应的政治参与权.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自身利益的组织,农民不仅受到歧视,而且还受到多方面的侵害.


三、改善农民工歧视的建议

(一)改革我国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的交往心理、情感的影响比较大,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户籍身份意识越强,他们越歧视和排斥农民工.因而,必须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废除计划经济模式的户籍制度,以公民的工作地和实际居住地享有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废除以社会出身为条件的就业和职业准入制度,仅以工作能力为资格向所有的公民平等提供一切就业和职业机会;在经济生产过程中流动人员不再受到各种由于户籍身份表面特征而带来的不公正待遇和歧视.

(二) 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治顽必用重典,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劳动法》的法律地位,克服管理本位倾向.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个部门务工的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此标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

(三) 积极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

农民工虽然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可仍然具有农民身份.因而,农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成立自己的组织,如农民协会等.农会需要得到法律承认和政策支持.它作为市场不完备和政府在农民工作方面缺位的补充,是农民的自我安排,是农民表达心声的合理渠道,也是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

四、结语

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方长期的、共同的努力.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的必由之路.因而,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具有重大的、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