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正义何增进幸福

点赞:5039 浏览:178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社会的公平正义状况,影响着人们对生活满意感的评价,也广泛影响着人们的快乐感、价值感、安全感、归宿感,因而是国民幸福的重要影响因素.人生偶然性的不可避免,使得人类社会进化到“相互分享命运”的历史阶段.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及社会运行机制,既为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保障,也是社会成员“分享命运”的有效载体.

关 键 词 :幸福;幸福指数;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根据经济学家的计算,我国自2009年就从“经济收益阶段”进入到“生活方式多样化阶段”.① 在此阶段,社会的公平正义(即社会公正)继经济因素之后,成为另一个影响国民幸福指数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社会收入悬殊和分配不公,正在抵消着由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幸福感提升.这种抵消作用是如何产生的,进一步改革改善社会公平正义状况后,人们的幸福感是否会随之增进?探究这些问题,在更广阔的视野里探寻中国的幸福之路,既可以彰显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也有助于我国在幸福之路上,更加坚定地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一、幸福是满意感、快乐感、价值感、安全感和归宿感的有机统一

当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指日可待之时,幸福研究的热潮陡然涌现.追求幸福,不仅是民间涌动的热望,也成为政坛新词,频频出现在地方和国家层面的社会发展目标之中.幸福——这一古老弥新的人生梦想,自然而然成为学术热点.然而,“什么是幸福”是一个典型的“哈姆雷特式问题”,一千个人就有一千种回答.学术回答的主流似乎是趋向性承认幸福内涵的多元性、复杂性和相对性.

在心理学中,由于普遍把幸福看作是人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即心理感受,所以,幸福和幸福感几乎是同一概念,只不过“幸福感”更强调幸福是主体的一种感受,而不是某种客体事物.郑希付在《我们的幸福感》中概括了现代心理学对幸福感的两种理解:一个是主观幸福感(Subjective well-being),另一个是心理幸福感(Psychology well-being).主观幸福感从快乐论发展而来,认为幸福就是对生活满意,拥有较多的积极情感和较少的消极情感,其测量框架主要是生活满意度和快乐感;心理幸福感由实现论(认为幸福是人的潜能的实现)演化而来,认为幸福是客观的,是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自我完善、自我实现和自我成就,是自我潜能的完美实现,其测量框架包括自我接受、同他人的积极关系、环境控制、自主性、生活目标、个人成长.[1]


社会学学者邢占军对幸福或幸福感的界定,综合考虑了现代心理学的两种维度.他提出从三个方面把握人的幸福感:第一,幸福感是人们对生活总体以及生活主要领域的满意感;第二,幸福感是人们所体验到的快乐感;第三,幸福感是人们由于潜能实现而获得的价值感.在他那里,幸福感是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的有机统一.[2]一个时代对幸福的诠释,还与这个时代的社会需求紧密相关.在中国当下的幸福研究中,人们在生活总体满意感、快乐感、价值观的基础之上,提出安全感、尊严感、归宿感等也是幸福的来源,也参与幸福的构成.

正因为幸福具有主观性、多元性和相对性的特征,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同时存在着幸福的人、缺少幸福的人和自觉不幸的人,那么,如何比较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幸福感呢?如何评判一个国家、地区幸福感随时间推移是增高还是降低呢?这就涉及幸福的测度或量化问题.20世纪50年代,经济学家介入幸福研究,他们用经济学术语“指数”作为对幸福感的测度,使“幸福指数”(Happiness Index)逐渐被公认为量化幸福感的指标.最早提出幸福指数概念并给出第一个计算方法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萨缪尔森.他认为:幸福等于效用与的比值,即幸福等于效用/.在这里,是一种缺乏的感觉与求得满足的愿望,是不足之感与求足之愿的统一.效用是指人们所得到的满足程度.满足程度越高效用就越大,满足程度越低效用就越小,如果感受到的是痛苦,则效用为负数.由此可见,在萨缪尔森看来,一个人幸福感的大小取决于他的及其满足程度,在不变的情况下,越能够得到满足,幸福感就越强;在满足程度既定的情况下,越大则幸福感越小,即幸福感与人的成反比,与的满足即效用成正比.这一计算方法可以解释许多经验事实,诸如中产阶层适中的及其满足的较高水平使其幸福感较强;贫困但生活于封闭环境中的人群因较小其幸福感可能与发达地区的人群相当等等.萨缪尔森还提出了提高效用的五类因素(个人拥有的物质财富及收入的增加;健康、长寿和休闲;生活环境的改善;社会公平与正义;人的自尊、成就感及自我实现)和影响的若干因素(人的个性、人生观、忍耐力、内在修养等).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心理学专家库克教授提出了幸福指数的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幸福指数,包括人们对自己的生活水平、健康状况、在生活中取得的成就、人际关系、安全状况、社会参与、未来保障七个方面的评价;另一种是国家幸福指数,包括人们对当前国家的经济形势、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状况、政府、商业形势、国家安全六个方面的评价.

从幸福指数的研究进程看,其呈现出测度指标不断增多的趋势,这说明幸福来源、构成的多元性和丰富性还在不断展现,幸福有可能成为一个外延开放的特殊概念,随着时代变迁不断添加新的内容.在我国当下语境,笔者倾向于把幸福视为一个由人们的多种内心感受合成的积极心理体验,它至少包括人们对生活总体及主要领域评价的满意感、内心体验到的快乐感、潜能实现而获得的价值感、对生活环境的安全感和归宿感以及权力得以保证而获得的尊严感等等.

尽管幸福概念及其量化指标——幸福指数,至今仍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世界性研究课题,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自身是否幸福的总体评价,也不影响人们身处不同环境、不同时期后,对幸福感作出的量的比较.据此,我们仍然可以展开幸福相关因素的研究,也可以在实践中大胆探索适合于个人、地区、国家的幸福路径.我们已经看到,人们开始乐于比较不同地区、不同职业群体、不同家庭模式以及不同生活方式之间的幸福感大小,而且,这种比较正在悄然影响着人们的选择,使过去单一取向的人才流动、职业选择、家庭模式、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一度“逃离北、上、广”的人才流向又出现了“逃回北、上、广”的新动向.不少调查显示,这一新动向反映了人才对社会公正状况的比较和理性选择.从理论上分析,社会公正可以从多个方面影响人们的幸福感. 二、社会公正是抵御人生不幸的社会“盾牌”

幸福的对立面是不幸.所谓“不幸”就是个人无法掌控的偶然性支配.疾病、天灾等是自然偶然性;犯罪、冤案等是社会偶然性.人们在勤劳致富、追求幸福的道路上最惧怕的不是别的,而是各种不幸突然降临,各种偶然性不期而遇.天灾人祸会在一夜之间把人们日积月累的幸福撕得粉碎,使一个人、一个家庭的所有美好梦想彻底破灭.“不幸”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们的幸福,给每一个争取幸福的人留下无法摆脱的后顾“之影”.既然个人无法预测和掌控未来,那么,只有把减少偶然性支配、减少人生不幸的希望托付给国家和社会.人类政治历史的一个主要努力方向就是通过理性的生活设计,尤其是通过公平正义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尽可能地排除社会偶然性对个人命运的摆布,尽量减少自然偶然性对个人生存的影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说:在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相互分享各自的命运.应把有利的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作为集体资产来共享.用通俗的话来理解,就是如果社会成员患难以共、风险共担,不幸、灾难、偶然性就没有那么可怕了,因为有的灾难可以通过制度得到预防或化解,有的灾难可以通过制度减小其伤害或损失,这种制度安排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的制度体制是把有利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作为集体资产来共享的载体.罗尔斯把正义称为“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其功能是为了在社会的基本结构层面指导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及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原则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上只负责分配“基本善”.“基本善”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以及尊严等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些因素虽不等于幸福本身,只是实现幸福的社会基础以及必要条件,但却是社会为预防人生不幸、减小意外事故伤害而向人们提供的制度保障.这种制度保障是人们抵御人生不幸最为可靠的“盾牌”.

三、社会公正是国民的普遍需求和向往

如何推定社会公正可以普遍增进幸福呢?这需要论证公正是人人都想要的东西.因为有人会说不公正社会中也有获利者,他们就不想要社会公正.对此我们可以作如下设想.

当一个社会显失公平正义的时候,社会分配的结局是形成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塔尖的少数人拥有巨大的社会财富、权力、尊严和发展机会,而大多数人成为贫困以及缺少社会资源的“底座”.这种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使绝大多数人的相对匮乏与少数人的资源充裕并存,其存在本身就反映了社会分配有失公正,因为公平正义的分配结局应是造就一个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的社会结构.“橄榄形”的社会结构是一种正态分布结构,它的形成是由人的天赋和能力呈正态分布所决定的.人的天赋和能力总是中等水平的居多,特强和特弱的只是少数.因此,如果社会的体制机制、法律规则本身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且发挥着强有力的分配指导作用,那么,占社会绝大部分的中等能力水平的人就应该在收入分配中居于中等水平而成为中产阶层.中产阶层因能够获得令其较为满意的生活状态而对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他们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又是维护社会制度和主流道德的中坚力量.形如橄榄的正态分布的社会结构,是分配公正的结果,也暗含着绝大多数人赞同公平正义这样一个推论.

如上所述,中产阶层因能够获得令其较为满意的生活状态,而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和主流道德的中坚力量.处在“两头小”的穷人和富人,也完全可能成为公平正义的拥护者.首先,可以设想,穷人应是公平正义的天然拥护者.因为罗尔斯主张的社会正义,一方面要通过“自由权力原则”,保障公平竞争的自由性及机会平等(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另一方面,他还主张要通过“差别原则”,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使他们不至丧失基本的生活物资.可见,穷人是“差别原则”的最大受益者,他们因为得到社会分配制度的照顾、救济,而理所应当成为内化了“公平”的“正义”的拥护者.而中产阶层和富人是“自由优先原则”的受益者.他们收入的一部分虽然要被政府以税收形式征收,但中产阶层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受益者.至于富人阶层,尽管“差别原则”于他们不利,他们贡献大、交税多,享有的福利优惠少,但偶然性的存在又使他们有可能站在“原初状态”,处在“无知之幕”之下来签订社会契约,即抛开既得利益来作出是否赞同“正义原则”的选择.② 的确,违背公平正义有可能为一部分既得利益者带来一时好处,但总起来社会将更加无序和混乱,结果分摊到每一个人身上的动荡和风险也因此增加.况且,借助不公正的制度(包括潜规则)获利,毕竟受制于偶然性的支配,获利者一时得利不能确保一直得利,其子女可否如自己那般幸运也无法预知.由此可见,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顾及了不同阶层的利益需求,是一种综合的、相互协调的分配原则,它既注意保持社会活力,又有利于限制两极分化.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粗略地推定,公平正义是人人都想要的东西.一言敝之,公平正义是人的普遍需要即人人之“所欲”,遭受不公正待遇作为人人之“所不欲”,人人理当“勿施于人”,而应共同遵循公平正义的社会规则.

我国在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后,出现了新一轮的移民潮.移民方向集中于现代社会发育程度较高、公平正义体制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移民的主体是中产以上的社会阶层及其子女;移民的动机虽然复杂多样,但希望后代能够生活在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环境之中,能够凭借自己的才能从社会获得相应的、稳定的、可以预期的回报,恐怕是绝大多数移民和海外求学家庭的共同愿望.移民现象是一个社会窗口,它透露出人人都想要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一种普遍需求的社会心理.当我国扬帆启程,向幸福出发之际,回应绝大多数国民的价值诉求,切实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解决人才、资金外流的根本之举.

四、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是不同阶层共同的幸福的保障

既然公平正义是人的一种普遍的需要,那么,以公平正义为首要价值取向的制度必然成为影响国民幸福感的一个重要因素.

首先,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创造着诱发归宿感的多种纽带”.所谓制度,是通过明确的方式给人们设定出行为规则.在存在着不同善恶选择可能的情况下,制度对什么是正确的行为,什么行为应当避免予以权威性的确认,从而使人类社会表现出一定的秩序,避免每个人因放任自流和肆无忌惮而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及社会冲突.体现公平正义价值观的社会制度,通过引导、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并维系着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环境,在其中每个人都明确知道,什么样的善行将得到褒奖与回报,什么样的恶行将因违规而必定遭受惩罚;每个人也都可以确定地预期,什么样的好人将会获得社会尊重及个人幸福,什么样的恶人必定没有好下场.这样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环境是人的幸福生活最为可靠的保障,因为它带给社会成员更多的确定性和安全感,并由此聚合为社会归宿感. “有些一般制度得到广泛的好评,因为它们给人们以心理上的舒适感和安全感;感到自己属于一个有序的、文明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协调成本很低,风险有限,人们能有在家里的感觉,周围的人都是可信赖的.与一个生活在陌生人当中或一个有序性较差的共同体内相比,在这类共同体中与他人交往不会觉得累.制度创造着诱发归宿感的多种纽带.多数个人都会发现,这种归宿感是令人满意的.” [3]反之,当一个社会制度(包括潜规则)显失公平正义的时候,即在一个同人们基本的价值观念和善恶标准相违背的制度之下,社会不确定性、无序性增大,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和舒适感,对社会共同体的认同性降低,对它的归宿感也会随之减小乃至丧失,取而代之的是失望和愤懑,严重的时候还可能滋生出“仇官”、“仇富”、“怨警”等对社会具有破坏性的社会情绪.

其次,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焕发着追求幸福的无穷动力.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能够给人以确定的预期,只要遵守社会规则并付出辛勤劳动,为社会做出贡献,那么,这个社会就一定会分配给你与你的付出相对等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这种预期的确定性是人们创造价值、获得价值感的必要前提,而且,这种预期的确定性具有无形的感召力,激发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它引导人们趋向于通过自己的勤劳、智慧和道德实践来改善生活条件,来奠定自己的社会地位,来赢得他人的尊重,来享受价值感和成功的快乐.每个人都在追求幸福,只有公正的制度能够把个人追求幸福的行为规范在道德的范围之内,也只有公正的社会制度才可能在保持良好秩序的前提下,开掘幸福动力的巨大源泉,使社会成员的工作热情、聪明才智和创造力竞相迸发.幸福感有许多构成要素,当社会演进到今天,价值观、成就感带给人的幸福比例在不断增加,追求个人价值实现的幸福动力愈显重要,它是整个社会创造力的来源和基础.当然,在任何社会形态中,偏离勤劳致富、以德立人主渠道的歪门邪道都不会销声匿迹,但在公正社会制度培育形成的社会秩序中,它们至少不会成为获致幸福的普遍的、可靠的手段,因为那些令大多数人厌恶的行为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并不大.

社会公平正义何增进幸福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社会的论文例文 大学生适用: 专科论文、学年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6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职称评副高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再次,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养育着幸福的社会土壤——道德环境.制度对道德的引导作用已经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对社会道德的破坏作用远远大于道德的正面教育.在一个潜规则大行其道的社会里,所有人都想打破公正分配的常规,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如获得晋升和垄断的职位),于是,原本阴暗的社会潜规则就会在阳光下畅行无阻.更多的人在“榜样”(依靠潜规则获得成功的人)示范下,会纷纷参与到社会潜规则的运行之中,使分配不公被“固化、板块化和制度化”.只有当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本身是强有力的社会规制时,才能把分配不公的潜规则挤出社会运行机制之外,在道德、法律和人的行为之间形成良性的正反馈效应.在这样的社会秩序中,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充分享受到他作为公民所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尊严;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得到与其贡献相对等的那一份财富及其他社会资源;每一个弱势群体也都能获得政府的救助和来自社会大家庭的关爱与帮助.如此,心顺、平和、谦让、同情、互助将取代失望、愤懑、怨恨、不满、抱怨而成为普遍的社会心态,成为一个国家国民的基本道德素养.

所谓的道德环境,是以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和社会制度的道德含量为基础形成的一种无形的人文环境.毋庸置疑,道德环境与人的幸福感密切相关.我国当代的社会转型同时也是道德转型.新的道德环境的形成,主要不是靠教化,而是靠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引导、激励和约束.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在塑造公民的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方面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而潜规则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它对社会道德环境的腐蚀作用不可小觑.我们今天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的道德滑坡现象,与潜规则的盛行不无关系.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看到,效率与公平、财富与正义、道德与法律、幸福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既互为目的,又互为工具.他们之间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没有对这种社会辩证关系的深刻理解,就无法想象“幸福工程”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强调公平正义多方面的社会影响,强调实现公平正义对于提升国民幸福所发挥的多方面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视前所未有,一共7次提及,并将其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即八个“必须坚持”)之一,强调要“使之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随着我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完善,中国人民将拥有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环境,人们可以在这里耕耘幸福的人生.

注释:

① 国际研究幸福问题的著名学者英格尔·哈特认为:当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国家将从“经济收益阶段”进入“生活方式多样化阶段”.在前一阶段,福祉随着经济增长明显提高,而在后一阶段,经济增长对福祉提高的作用并不显著,即当人们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后,主观幸福感和GDP的增长就不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②罗尔斯作过一个“纯化”的理论检测设:当一个社会退回到“原初状态”,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处于“无知之幕”,因而避开了个人既得利害对道德判断的影响.这时,人们来共同探讨社会契约,估计绝大多数人都会赞同分配的“正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