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给税收背负道德的“十字架”

点赞:23462 浏览:10693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国经济的增长是引人注目的,但已不是全部,因为在今天,吸引人们眼球的还包括伴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而日渐浮出水面的各种社会矛盾,如狂飙不止的住房、越来越严重的贫富差距、日益恶劣的生存环境等等.面对这些经济快速增长的“副产品”,越来越多焦虑而愤怒的人大声疾呼:用税收去遏制房价,用税收去“劫富济贫”,用税收去保护环境;用税收等.霎那间,税收似乎演变成了上帝的使者、正义的化身,肩负着维护道德的神圣使命.对于以上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窃以为,如果真的迫使税收去背负道德的“十字架”,其结果极有可能是导演出一幕“悲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 破坏了税收的财政职能

税收是什么?《税收大辞典》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强制、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很明显,税收的首要职能,也是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虽然,税收也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但是其调节功能的发挥基本上是以确保其财政职能为基础的.经过事实检验的“拉弗曲线”理论告诉我们,税收的设计和确定必须以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为原则;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依据;以确保必要的财政收入为目的,否则,偏高的税率会带来大于额外收益的额外负担,致使税收收入与高税率产生背离,出现逆向调节.如果我们强迫税收去遵循道德的标准,那么税收的财政职能无疑就会受到破坏.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我们可以通过对近两次政府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研究,来分析费用扣除额变化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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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一可以分析出,当费用扣除额从800元提升至1600元时,对于收入少于1600元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为0;而对于收入高于2800元的纳税人,从纳税绝对额来分析,分别减少80元至360元,收入越高的纳税人减少的纳税绝对额越大.所以,从纳税额的减少量来分析,对高收入的纳税人有利.同样,当费用扣除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时,对于收入低于2000元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为0,对于收入为2800元的纳税人,少纳税25元,而对于收入高于5800元的纳税人,从纳税绝对额来分析,分别减少60元至180元,收入越高的纳税人减少的纳税绝对额还是越大.这样,从纳税额的减少量来分析,仍然是对高收入的纳税人有利.因此,一味地提高起征点,单纯地减税“济贫”,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获益有限,甚至会成为利益受到侵蚀的人群,其结果实际上是更加有利于高收入阶层而非中低收入阶层.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用于补助、救济弱势群体,如果起征点过高或扣除额过多,高收入者的缴税会大量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会随之下降,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补贴和救助也就不可避免地会被削弱,从而进一步加剧收入失衡的状况.同样,片面地提高税率“劫富”,极有可能会刺激高收入纳税人改变其经济选择,弱化其工作动力,降低其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进而减少投入;减少产出;减少税收.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吉姆•,赫克曼(Jim Heckman)教授通过研究发现,当以个人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达到36%时,其预算约束线就会出现拐点,收入效应会减小,而替代效应则会增大.换句话说,就是当一个纳税人收入的36%以上被政府征税时,这个纳税人就会减少工作时间而增加休闲时间.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休闲和工作一样,是一项日益重要的能给人带来福利的活动,所以休闲和工作就存在着选择和替代的问题.由于政府对休闲不存在征税问题,而对纳税人的工作收入和投资所得通常会征税,因此税收会改变纳税人对休闲和工作两种行为组合的选择.而较高的税率无疑会迫使纳税人用增加休闲来替代工作,进而导致经济效率的净损失.如果税收的财政职能一旦收到破坏,一方面财政的转移支付的能力就会降低;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区改善公共怎么写作和基础设施,增强发展后劲的动力也会削弱,最终,贫富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极有可能加大.现实要求我们必须拥有强大的财政.财政是政府维持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用道德的标准去限制税收;去破坏税收的财政职能无异于“自毁长城”.

二、 扭曲了税收的中性原则

税收就其本质而言,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但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通过其独特的“看不见的手”来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进而维持市场的和谐运行,而政府应当也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能干预经济,以解决纯粹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机制都无法解决的外部性问题.因此,政府的税收应尽可能地保持中性,减少对市场运行的干扰和对经济发展的干涉,以避免使资源配置遭到扭曲.一旦税收被赋予了维护道德的“使命”,税收活动就必然会背离市场运行轨道和经济发展规律,进而冲击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和活动.我们以呼声日渐高涨的物业税为例.物业税的开征,能否有效地遏制“高高在上”的房价,尚且是个问号,但其对众多企业的经营方式、税收负担、债务比例以及房价制定等等方面产生的冲击,却将是不争的事实.如果物业税是按照“居者有其屋”的道德标准制定、开征,则物业税会毫无疑问地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终极杀手”.因为这种物业税所遵循的道德标准违背了市场的运行机制,所以这种物业税也就无可避免地要破坏房地产市场的资源配置,最终摧毁房地产市场.我们再以呼声日益高涨的环境税为例.环境税是通过提供刺激改变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和消费行为,鼓励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行为的税种.按照20世纪上半叶伟大的英国经济学家A.C.庇古(A.C.Pigou)的研究结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特定行为和产品征税,其税基应该主要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标准,税率至少应等于甚至高于边际损害值或边际污染成本,该税才能动态地刺激污染物生产者改进生产工艺,购置治污设备,减少污染排放,以规避税收.很显然,环境税对于促进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有着重要的道德意义.但如果环境税的设计和制定一味地考虑道德因素,片面地提高征收标准,一方面,过高的环境税会由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消费者支付的,而改变业已存在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会不可避免地带来较高的调整成本,进而对产业结构不合理、污染型企业较多的中西部地区产生较大的冲击;另一方面,环境税通过改变而改变企业生产的长期成本,进而使得企业选择低污染甚至无污染的方式进行生产.但较高的环境税所产生的相对较高的生产成本无疑就会导致原有的污染密集型企业失去市场竞争力,甚至导致企业倒闭和行业衰退,与此同时,消费较低污染密集产品的低收入群体也会受到环境税征收的冲击,进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税收的中性原则要求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应当反映出经济行为主体的偏好;体现出市场行为主体的意愿,使税收机制能够在政府税收变化、纳税人物质利益及经济行为变化和社会经济活动变化等方面相对统一的基础上发挥有效的分配功能,以弥补市场失灵,提高全社会的效率.很显然,税收的相对中性决定了税收在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时,需要遵循的是效率原则,而不可能是社会道德标准.

三、 干扰了税收的法治效应

从市场经济与法律制度的内在关系而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必须也只有依靠法律来维持其运行次序.没有合适的法律,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而法治也是现代税收的至高准则和基本特征,是保障国家无偿、强制、固定地取得税收收入的唯一途径.所以,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现代税收制度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法治必须作为灵魂贯穿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的全部过程.税收法治所依据的法律是税法――关于税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与经济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应本着谨慎、克制的态度对法律所产生的综合效应加以限制,尤其要体现法律精神与经济规律的结合.税法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使国民的经济生活具有法律的稳定性和预测的可能性.所以,我们通过对税收法治化内涵的分析就不难发现,治税的基本原则是税收法治化,也就是说,在税收的征纳过程中,法治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是规范税收征纳双方主体行为的普遍原则,其核心就是法律至上,依法治税,而不是依据道德标准治税,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收法治化的目标――良好的税收秩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趋势为,降低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收优惠,拓宽税基,简化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等.如果我们在税收制度的设计、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掺杂进所谓道德的标准,就极易导致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制度复杂、繁琐的局面,一方面会不可避免地破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外部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无容置疑地会给偷税、避税提高“温房”.就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而言,截止2009年底,共有税收优惠政策607项,可细分为21类政策目标,分别为支持“三农”36项;支持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88项;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37项;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6项;支持区域协调发展23项;促进就业19项;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11项;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27项;支持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26项;支持国防和公共安全25项;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14项;支持教育事业发展19项;支持文化事业发展61项;支持体育事业发展15项;支持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56项;照顾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43项;支持企业改组改制19项;支持重要战略物资储备12项;吸引外资和促进国际交流21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12项;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27项.总的来看,就政策数量在政策目标上的分布而言,接近60%的税式支出政策用于民生、农业和农村发展、节能减排和促进科技进步等领域.用于民生方面的税式支出政策数量最多(共235项),占了税式支出政策总数的38.71%;此外,支持“三农”、节能减排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式支出政策为数也不少,合计占了税式支出政策总数的19.11%.剩余40%的税式支出政策主要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国防和、金融安全、企业制度改革、战略物资储备、吸引外资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领域.可见,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设计、制定和改革,基本上是以法定的战略目标和产业政策为导向,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原则,而没有被所谓的“道德因素”所绑架.这也是近年来,我国税收平稳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税收对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具有毋庸置疑的积极效用,但我们必须科学而理性地看待税收与民生的作用关系,如果我们一味地抬高或无限地夸大税收之于民生的作用时,而给税收背负上道德的“十字架”,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落入“税收万能论”或“税收崇拜论”的陷阱.我们必须时刻牢记:税收,就其本质而言,只是政府调节社会财富资源配置的工具,它不是也不可能是改善民生、维护道德的“妙手”.改善民生、维护道德最终还是要有赖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的建立.如果我们硬要强迫税收去遵循道德的标准,那无疑于缘木求鱼,其最终结果无疑是“悲剧”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