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点赞:3355 浏览:140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列举了中国古代三次意义重大的税制改革――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并对其利弊一一作出了评价.

关 键 词 :古代税制改革,税收原则,生产力,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300-02

纵观历史,历朝历代,税赋都是国家财政的核心支柱.税赋的改革与变迁推动着政权的交替,生产关系的变化和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税赋制度在历史上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角色.而在明清相继施行的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在众多税赋改革中,尤为突出的起到了划时代的意义.

1.两税法

1.1 实施背景

唐初的各项制度基本沿用隋制,在赋税制度上采用与井田制项适应的租庸调制,即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谷物,叫“租”,缴纳一定数量的绢和布叫“调”,服役期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和布代役,叫“庸”.在唐初,这一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时,相对减轻了赋役,有利于开垦大量荒地和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府兵制也得到了巩固.然而,到了唐中,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写卖频繁,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实行,导致国家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倡导下,唐政府开始改革赋税制度,实行两税法.

1.2 主要内容

两税法原文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日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从中可以总结出两税法的改革重点为:

(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2)纳税人:不分主户与客户,只要有当地资产,即为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无固定居所的商人,所在州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3)课税标准:课税不以年龄而异,而是根据贫富,拥有资产多的人,多缴税,反之,则少缴税,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4)纳税时间:税收分夏秋两季征收,分别在六月和十一月征收完毕.

(5)纳税方式:由实物赋税向货币赋税逐渐过渡.

(6)课税原则:“量出以制入”,根据预算国家一年的支出来制定下一年相应的税赋.

1.3 成效与评价

两税法的实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一,混乱的税制得到了统一,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第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身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第三,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两税法还将收税时间基本固定了下来.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次列举了税收的四项原则: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节约原则,即表现为平等和效率两个方面.而两税法从某些程度上与这些原则不谋而合.两税法规定每户按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即根据贫富差异,收入多者多缴税,少者少缴.另外,户不分主客,商人亦需缴税,皇亲贵族同样有缴税的义务,这些体现了平等原则,资产和田亩作为缴税依据,夏秋两季定为缴税时间,体现了确实原则,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统一了混乱的税制,用货币地租替代实物地租,也相对简化了赋税的计算过程,体现了便利原则.

两税法以银定税,促进了我国历史上由实物租税向货币租税的转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货币的流通,增大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范围,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很好的履行这一点,但以银征税的历史趋势对以后的税赋改革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两税法的一条重要课税原则:“量出制入”是中国历史上财政管理思想的一种新的提法.杨炎的这一思想虽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财政管理思想,和现代的财政思想有一定的出入,实施的技术手段也相对落后,但这一思想仍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开创了国家财政预算思想上的先河,对现代的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一条鞭法

2.1 实施背景

明朝中期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危机,土地兼并,多数土地集中在豪强手中,农民因贫苦而逃亡,甚至起义,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此外,因为统治阶级的腐败,国库亏空,财政紧缩.在这样的统治危机下,公元1581年,首辅张居正在清丈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以挽救明朝的政治统治.一条鞭法占据着税制改革中上承两税法,下启摊丁入亩的重要历史地位.

2.2 主要内容

张居正“一条鞭法”的内容为:“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半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总体来说可概括为:“条鞭之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总结起来即为四点:

(1)征收名目:将税制化繁为简,将田赋和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为一条征收.

(2)纳税方式:取消力役,把按丁、按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赋税一律征银,用货币取代实物和力役.差役由政府雇佣.

(3)征收方式: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从征收到押运均有官府承办.

因此,一条鞭法作为税制改革,以上内容也是符合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的.

2.3 成效与评价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在当时的明朝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条鞭法使国库日益充实,缓解了明朝政府的财政危机.据史料载,从正德初年到万历五年,明朝国库存银呈现总体上升趋势,从149万两增加到400万两.这与一条鞭法的实施是密切相关的.为顺利实施一条鞭法,张居正主持全国进行清丈,隐匿和漏算田亩得以发现,所以尽管每亩所需缴纳的税赋相对减少,但税赋总额却是增加的.因此,某种意义上,一条鞭法也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缓解了阶级矛盾,是社会局面趋于稳定.这些又进一步带来了更多的益处.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后,一部分劳动力摆脱了土地,开始发展手工业和商业.同时,赋役征银对这一发展起了一定的催化作用,农民与封建社会的依附关系得以松弛,农作物逐渐商品化,商品交换开始日益频繁,从而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虽然只是处于脆弱的萌芽阶段,但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势,但确实是进步的.它就像开在封建社会的一朵奇葩,不管花期多长,它着实给明王朝的经济带来了新鲜的气息和向上发展的希望.另外,税赋征收形势改为官收官解,使政府的权利行使范围得以扩大,权利的有效性得以增强.从现代意义上讲,则是向建立高效型政府靠拢.

但一条鞭法在实施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很多弊端.比如,一条鞭法的提出与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为解决封建王朝的财政短缺,巩固其统治,而非真正为了减轻人民的负担,改革的实质将税种化繁为简,而非减少税赋.而事实也正说明了这一点.实施过程中,名目繁多的杂役仍在征收,农民的负担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减轻,反而愈来愈重.这也说明了封建国家的财政只是怎么写作于统治阶级的财政,税赋取之于民,却用之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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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摊丁入亩

3.1 实施背景

历朝历代的税赋改革几乎都是财政危机严重和阶级矛盾激化下被推动进行的.摊丁入亩也并非例外.清初,社会动荡,土地兼并严重,人民逃亡普遍,丁额无法得到落实,加之权贵不断向贫苦大众转嫁税赋,阶级冲突一触即发.为了缓和矛盾,康熙年间提出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即按前一年的人丁数为准征收税赋,以后增加的人丁数,一律不缴人丁税.雍正即位后,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实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作为一条鞭法的延续,是中国古代又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

3.2 主要内容

摊丁入亩主体延续了一条鞭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税赋,称为“地丁银”.

3.3 成效与评价

摊丁入亩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首先,它取消了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较为彻底地完成了我国历史上赋役合并和纳税方式的转变.理论上,无地者无需纳税,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无地农民和商人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其次,封建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相对放松,从农业中解放出的一部分劳动力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发展,即进一步刺激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这是摊丁入亩对生产关系发展的推动.此外,摊丁入亩对于税赋均平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多地者多纳税,将以前贫者所需缴纳税赋部分转嫁给了富豪权贵.摊丁入亩还抑制了人口的频繁迁徙,人口总数快速上涨,税源也得以稳定,增加了劳动力的数量.

但摊丁入亩仍然是处于封建生产关系中的税赋改革,其实施充其量也只是一种量变,本质仍然是加强封建王朝统治的工具,无法达到质变,去真正改善平民百姓的生产生活条件.它摆脱不了以往税制改革偏离初始方向的怪圈,实施过程中,各种税赋一律被摊入田赋,人民的负担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减轻,甚至是增加.之后,由于富豪权贵的阻挠反对,这一税制不得不被停用.

这三次税赋制度的改革本质上是相互衔接的,次次推进的,每一次改革较之上一次都具一定的进步性,都更趋于合理.每次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亚当斯密平等,确实,便利和节约的税收原则,起初是目的都是在省费便民的基础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每一次税赋改革无一例外地萌芽在封建社会的摇篮中,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封建生产力的发展,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巩固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税赋变革本身在主观上并非“以德治国”的产物,来造福广大的农民阶级.其在某种程度上的减轻农民负担,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束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以及刺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均为其客观上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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