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缺失与完善

点赞:5584 浏览:188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分析纳税人权利的定义内容以及特征,通过研究我国纳税人权利现状,找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制度缺失,并从立法、行政、司法、自我保护等角度寻求完善措施.

关 键 词 纳税人权利 制度缺失 完善建议 立法 行政 司法 自我保护

一、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纳税人权利的定义

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依据宪法和法律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可以表现为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也可表现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首先,纳税人权利是宪法权利与税法权利的统一;其次,纳税义务同时关乎纳税义务人和权利相对人;再次,纳税人权利纵向应延伸到纳税前、纳税中、纳税后;最后,纳税人权利在法定权利之外横向应扩展到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

(二)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从上诉纳税人权利定义可知,纳税人权利可分为宪法权利与税法权利,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纳税人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根本性的权利;税法权利是由税收征管法、行政程序法、诉讼法等规定的纳税人在具体的税收征纳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纳税人的宪法权利

(1)消极防御权

纳税人在宪法上的消极防御权是“强调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底线”,应当包含“符合人性尊严和基本生活需求的经济生存权,禁止税法对于纳税义务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存需求采取税捐侵犯”[2]的权利,纳税人在宪法上的消极防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财产权.纳税人的财产权是由宪法规定的纳税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因为征税具有强制性极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权造成侵害,所以必须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利以是纳税人的财产权得以保护.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提倡平等课税、适度课税,有效制约征税权利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

生存权.纳税人的生存权是指征税需以人的基本权利得以保障为前提,在税收的立法阶段,对涉及纳税人基本生存需要的财产或受益应免于征税或从轻课税;在税收的征纳活动中,对于确实无力纳税的,应予以缓征、减征或免征.具体包括:最低生活费免课税原则、生存权财产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等.

平等权.纳税人的平等权首先要满足形式平等,即纳税人在税法适用上应平等,不应因任何原因享有法律之外的优惠税收待遇或遭受于己不利的歧视税收待遇.此外,税收人的平等权要实现实质平等,即征税过程应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在合乎比例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公平分配税收负担.

(2)积极参与权

纳税人的积极参与权是指纳税人参与和监控国家征税和对税款使用情况的权利,即“从现行宪法精神中构造出来的一项旨在维护纳税者对税的课征与支出两个方面进行化管理的权利,它也是社会主义原则在税财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3]纳税人整体或通过选举代表机构行使权利.

参与税收立法权.纳税人有权了解税收立法过程、获取相关的信息,如议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的情况等,并有权通过自己或其代表参加立法听证活动表述其意见.因国家税权来源于纳税人授权,应由纳税人选举组成的代表机构行使税法制定权,其他税收立法行为应接受代表机构的审查和监督.

公共物品和怎么写作选择享用权.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公共物品和怎么写作主要由国家提供,税收是公民支付的相应对价.纳税人缴纳法律规定的税款后,为公共物品和怎么写作提供资金的义务即得以履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纳税人取得对公共物品和怎么写作的投入及方式表达选择、决定意见和享用的权利,并有权提出相关问题质询.

征税及权.纳税人作为征税活动的主体,征税的种类、范围、程序应经纳税人同意,即使强制征收也不允许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监督国家税权的运行,应允许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税款的征收和使用活动自由发表意见和观点.

对税收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权.为限制政府征税权和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必须对税收的征收和使用行使监督权.首先,要对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其次,在实际征税过程中进行一对一监督,防止政府征税权利任意扩张,保障纳税人承担合理赋税义务;最后,监督政府财政支出,保证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提起宪法诉讼的权利.在对税收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对违宪的税收法律,纳税人有权提出违宪审查;对国家的违法征税行为,纳税人有权向法院起讼请求拒缴或返还税款;对违反宪法目的的财政支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质询的权利.

2.纳税人的税法权利

(1)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的权利

对税收立法过程有权了解并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议案提出和审议表决;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立法听证活动,自由表达意见.

(2)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权利

要求公开信息权,但禁止侵犯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将信息用于其它目的;要求依法征税权,征税行为不得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和时间,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依法纳税权,纳税人根据法定纳税义务缴纳税款,有权拒绝无法律依据的税收义务;诚实推定权,纳税人有权被推定为是诚实的纳税人,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接受怎么写作权,纳税人在缴纳税款过程中,有权得到征税机关的怎么写作和帮助;程序抵抗权,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征税机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做出的要求或行为;听证权,纳税人对征收机关作出的对己不利的决定有权要求听证,并获得相关依据;陈述权,纳税人有权向征收机关陈述所知悉的事实,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申辩权是指纳税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对己不利的指控,并有权通过复议权、诉讼权、国家赔偿权等途径获得救济.

(三)纳税人权利的特征

首先,纳税人权利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必须具有纳税人的特定身份,必须负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其次,纳税人权利具有多样性,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多项法定权利,征税机关提供的怎么写作是对纳税人权利的补充;再次,纳税人权利具有现实性,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与我国现阶段国情相适应,必须是法律法规能够规定和保障的;最后,纳税人权利具有条件性,由于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其权利的实现需以征税机关忠实履行职责为条件;此外,纳税人权利还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等特征.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与现实缺失

(一)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缺失

1.宪法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收法定主义缺失

宪法没有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上升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导致税收立法权无限授权行政机关,造成纳税人保护机制的实质性缺陷;此外,宪法仅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对纳税人的权利规定较少,权利义务处于不对等状态.

2.税收立法权配置不清晰,授权立法弊端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但我国目前只有《农业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而其他税法尤其是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及税收程序法,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行政机关以条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的.行政机关集立法权和执法权于一身,使其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不断扩张,而相应的监控制度并未得到完善,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仅同税收法定原则相悖,更使税收税收法定主义难以落实.

3.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且法律层级较低

首先,缺少一部税收入权利基本法,使纳税人权利保护处于不被重视地位;其次,缺乏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专项法规,使本就不被重视的纳税人权利更显不完整;再次,税收程序法建设长期被忽视,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适用范围均较窄;最后,税收法律层级较低,大部分税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且因缺乏统一指导理念时有矛盾冲突.

4.纳税人权利规定不完备,权利限制多于侵害救济

首先,现有税收法律对纳税人权利规定不够详尽,产生立法参与权行使程度低、知情权限定于征税环节、监督权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其次,税收征管权较多纳税人权利较少,对诸多应有权利及其配套措施未作明确表述,赋予纳税人权利的同时设置不合理限制;最后,对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规定不足,使税收法律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成为纸上谈兵.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实缺失

1.纳税人权利内容的不足

首先,公民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享有单方的征税权利,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其次,税收法律对纳税人权利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条款零散不够完整,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

2.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欠缺

首先,在“国家本位”和“无讼理念”的影响下,纳税人自我维权意识淡薄;其次,征税机关及其公众人员的怎么写作意识尚未形成,导致纳税人权利被漠视;最后,税法教育仍旧缺位,导致纳税人缺乏保护自身能力.

3.行政保护的不足

首先,征税机关主动提供涉税怎么写作的意识还不强,纳税人对涉税信息获得的渠道不畅通.部分税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尊重纳税人的现象仍还存在;其次,税收行政执法违法现象严重,征税机关以权代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人依法纳税权遭到破坏;最后,对政府的征税权和用税权缺乏有效监督,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相应的控制措施仍然缺失.

4.司法保护的不足

首先,对纳税人的司法保护范围狭窄,只能审查合法性而不能审查其合理性;其次,税收法律不完善,司法机关税法知识不足,难以对纳税人权利形成有效保护;最后,纳税人因担心征税机关在今后的征税工作中设置障碍,不敢寻求司法程序维护权利.

三、对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体系

1.修订宪法,使纳税人权利入宪

首先,对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上升到宪法层次予以规定;其次,将现有税收法律和相关法律中有关税收法定的内容在宪法中体现,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最后,对税收立法权加以制约,税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严格限制.

2.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首先,制定税收基本法,使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各项规定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税收法律之间的立法冲突;其次,针对不同税种制定专门税收法律,使税收法律的专业性更强,各项法律条文更加细化完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完善征管体系

1.改变观念,使税收体系向怎么写作型转变

“脸难看,事难办”是税务征管部门的顽疾,税务征管人员以国家税收权利执法者身份自居,对纳税人的怎么写作态度强硬冷淡,纳税人稍有不满则动辄得咎,使得纳税公民与纳税机关形成抵触情绪.对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改变观念、强化怎么写作理念,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完善的工作人员考核制度,使税收执法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的税收体系向怎么写作型转变.

2.依法治税,使税收征管活动规范合法

在税收法律体系建立后要严格依法治税,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要强化依法治税的观念,不能在税收征管活动中营私舞弊;对税务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要严加规范,禁止利用税收征管职权中饱私囊;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怎么写作意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执法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3.加强监管,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开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公开,使征税公开化、用税透明化,促进税务部门加强自我监督,使税收能够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公信力,推动公民提高纳税意识,有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司法保护

1.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完善审判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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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司法审查活动从具体税收征管行为扩大到抽象税收法律法规,使税收征管活动不仅依法进行,而且可依良法进行.完善纳税人诉讼的审判公开制度,除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审判活动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和媒体采访,使审判结果更加公正可信,并对其他纳税主体起到教育作用.

2.提高法官专业素质,设立特别管辖法院

由于税收征管活动的专业性较强,而我国的法官知识结构普遍偏重法学理论,税务知识匮乏导致实际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情况了解较为吃力,对此应加强对法官税务知识的培训,或吸收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到法官队伍中来,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管辖法院,对重大疑难税收案件进行审理.


(四)完善自我保护

纳税主体要加强对自身权利保护的意识,在用尽行政、司法救济手段后仍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下,可以向纳税人协会、相关相似度检测机构寻求保护.此外,纳税主体应加强对立法活动的参与意识,通过参加听证会等方式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