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决定慈善?

点赞:2382 浏览:739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近年来,媒体、企业家、公益机构针对中国税收政策对公益事业优惠不足问题多有批评.税收政策与以慈善为主的第三次分配息息相关,一方面,慈善组织亟待更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另一方面,税收政策对慈善机构的监督职能更不应被忽视.现阶段,我国尚缺乏系统化的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政策,仅有的“优惠”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如何利用税收撬动慈善?如何让税制对慈善“去伪存真”?为此,记者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孙钢.

《新理财》: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孙钢:目前我国涉及到慈善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社会公益性捐助每年可获得12%的免税额度,其次还有个人所得税,可以豁免30%.

企业或个人,如果向具有免税资格的社会公益性团体捐赠,并获得其开据的收据,就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从全部应纳税部分中扣除捐赠部分,剩余部分按照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应缴比例纳税.例如,按现阶段企业所得税25%来计算,如果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企业所得税应缴纳250万,如果捐赠100万到有免税资格的社会公益性团体,便可以向税收部门提出申请,从1000万中扣除捐赠部分100万,剩余900万按照25%的比例,应纳税225万.而最高额度限制是指该企业当年的捐赠数额不得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2%,即120万.但对于财政部特批的几家公益性机构,或在特殊时期,如汶川地震,是可获得全额免税的,即无捐赠上限.


《新理财》:您认为这样的一个免税上限是否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否需要进一步提高上限鼓励企业和个人捐助呢?

孙钢:企业捐赠免税额度是在2008年从原来的3%调整为现在的12%的,从这一点上,即可以看出国家正在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扶植社会慈善团体的发展.12%的标准在国际上也处于一个适度的范围.

从整体讲,目前国家政策对于慈善事业是有一定扶植力度的.但根本问题是慈善事业自身的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以至于频频暴露出一些问题,加账目不公开透明,善款被挪作他用等等.因此制度上的完善并不是要求国家进一步扩大免税额度去扶植慈善事业,而应考虑从规范社会公益性团体的监管入手.

在西方很多国家,社会公益性团体的认证资格审批非常严格,一旦审批通过,社会公益性团体有义务履行其公益职能,受法律制约,人事任免和财务管理都受到多维的监督,具备普遍的社会公信力.企业和个人有意愿去主动捐赠,政府也在其能力范围之内尽可能去扶植.

但各国国情不同,体制政策不同,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还不具备完善的体制,存在的漏洞较多.因此,国家在税收上推出更多的优惠政策,鼓励慈善捐赠,或是进一步扩大免税资格的认证,在现阶段都不太可行,一方面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另一方面给违法行为提供更大的寻租空间.

《新理财》:是的,最近慈善事业丑闻频频,目前监管存在的弊端在哪?

孙钢:慈善机构应由谁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之前大多是民政部门和机构主管单位负责,而这种双重管理的方式往往束缚了社会公益性团体的发展.近期民政部也做出新规定,将部分社会团体划分到慈善司负责,开展单独的行业监管.然而,鉴于中国目前仍处在一个各种“游戏规则”还不透明,还不完善的时期,我个人认为单靠慈善司恐怕也难解决慈善机构监管上的问题,这样重新划分管理责任的做法,恐怕也要流于形式.在国外,慈善机构的监管依靠多方位的监督,而我们单单靠一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若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各慈善团体首先需要将其财务向公众公开.然而公开也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否则恐怕只会重演“三公”公开一幕,没有细则,反映不出问题,更谈不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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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理财》:在之前的采访中,我们了解到有些企业在捐赠后向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却遇到重重困难,这中间是否存在一定阻碍?企业和个人在捐赠后,是否都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孙钢:目前财政部明确规定了一部分社会慈善团体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如果向财政部规定的可予以税收减免的慈善机构进行捐助,取得该机构出具的有效,则可到当地税收部门免税申请.当然这中间可能会存在一定阻力,主要表现为手续繁杂,审理时间过长,退税时间上有拖欠等等.其中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现阶段税法的语言描述比较粗略,一些条例的细化,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有关细则的解释说明文件.

《新理财》:有人认为出台遗产税可以减小贫富分化,促进慈善业发展,您如何看?

孙钢:遗产税主要起象征作用,征收成本很高,很多富人在生前就已将遗产大部分转赠,尽管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通常都设立赠与税,但除了登记的房产能够予以查证外,其余转赠通常涉及境外转账等,很难追踪.在现在国际税收的体系里,遗产税的存在,就像人的眉毛,没有什么实质作用了,对缔造社会公平只起到象征意义.

如果在中国开征遗产税,会导致富人将财产大量转移到国外.现在中国的富人多半还很年轻,即使开征遗产税,也很难在短期内征收到,对于缩小贫富差距更是无从谈起.

《新理财》:从税收的角度出发,下一步有哪些可行的办法可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孙钢:我认为,在“游戏规则”尚未完善,慈善机构未能真正做到自身财务公开,未能接受社会监督的时候,税收政策不应完全放开.花纳税人的钱去扶植社会公益性团体的发展,必须确认慈善团体的公益性,否则免税只会助长慈善机构的不正之风.

此外,对于慈善机构的免税资格,财政部门应定期进行审查,对于屡次出现监管疏漏、有悖公益性的慈善机构应给予问责,取消其免税资格.我认为,在社会慈善事业发展领域,人们对财政税收政策的认识不应仅限于鼓励慈善事业发展这一方面,而更要善于利用税收政策对慈善机构监督的职能.

《新理财》:现阶段我们应如何理顺一、二、三次收入分配关系,形成比较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孙钢:在整个收入分配的过程中,以慈善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并不是主要渠道,仅起到辅助和补充的作用.不能仰仗慈善来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明明掌握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如果不好好利用,反而把希望寄托在第三次分配上,我认为这是不现实的,是本末倒置.

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不能依赖慈善或者税收政策,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都是针对一次分配不均做出适当的调整.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方案为例,新的个税起征点调整到3500元,我认为已经属于“富人税”了.所谓“富人税”,就是指,如果不计算农村人口,城镇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仅为8%,也就是说92%的城镇职工收入在3500元以下而不用纳税.即便是算上个体商户、小企业主等一些拥有避税手段的人群,大部分人群仍处在个税覆盖之外.因此,要解决贫富问题,关键要从一次分配着手,提高收入水平,特别是北上广等一线大城市,不能够通过反复提高起征点来调整收入水平,而是应考虑到让个人税后收入与该城市生活水平持平.若要仰仗税收、甚至是慈善来改善,恐怕难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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