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点赞:6015 浏览:2081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我国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使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渐降低,但只要存在纳税优惠、纳税税率差别,那么纳税筹划将不会停止.而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数额很大,相应地加大了其建筑成本,不利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阐述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务实操作的几项原则,并提出了相应的税收筹划措施.

[关 键 词 ]营业税 建筑工程 遵循原则

一、企业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无论是任何企业经营都必须要遵纪守法.不但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税收政策经营、缴纳应缴税款,更要加大力度坚决杜绝在税务工作中出现的偷税、漏税行为.一个好企业,只有拥有健康、合法、合理的财务制度,遵纪守法,才能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健康成长,为获得更长远的发展目标和计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税务筹划中,缴纳税款因然重要,可为了使企业稳步发展,拥有足够的可支配资金是每个企业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倘若企业在没有任何预期节税方案的前提下,盲目缴税、纳税,那么企业的经营运作将会发生重大的隐患.所以,我说可支配财务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非常重要.

(三)稳步有序的发展原则

企业做得越大,净资产越多,那么它所应缴纳的税款必然跟着滚雪球一样的壮大起来.可以说,利益和风险是并存的.在每个企业的节减税收预期方案中,风险都是同时存在的.例如: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这里说的稳健性原则指的就是在税务筹划中,建筑单位应同时并重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做好二者之间的权衡分析,从而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经济收益.

(四)提倡资源节约性原则

这里的资源节约,可以是人力资源节约,也可以是物资成本资源节约,本人并不提倡在某些建筑施工企业中发生的偷工减料,苛扣农民工工资的节约方式.好的企业在节省人力资源方面,可以将原本两三个人干的活集中交给一个人负责管理,培养综合能力强的财务人员,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而许多企业应酬、招待费等庞大的开支或许可以能免则免,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这才是一个健康的企业所提倡的资源节约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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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现状,从下面几个方面采取筹划措施


(一)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2009年1月1日新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性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尽力使承接工程包工包料.原因如下:

1、在包工不包料工程中,建筑施工单位经常无法获得相应的取费,原因是施工方的取费标准完全按照建设方初定直接费用的一定比例所计算的,他们的工程直接费里不包括材料价值,所以这在无形中缩小了取费的基数,导致取费的预算标准降低.

2、按税法规定,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除外,无论建设方和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结算,建设方供应的材料都要并入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因此承接工程包工不包料的弊端,使得施工方不仅无法获得工程结算价款,还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3、庞大的工程项目需要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相同规格的施工材料,但是不同的材料进货、供应的门路和渠道不同,这些弊端直接导致的是施工方的计税依据混乱.建筑单位如果长期直接在市场上购写原材料,势必会用高成本来负担高,从而使计税依据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但是,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与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建立一种长期合作的关系,就会极大限度地降低原材料的,不仅有效节约了原材料采购费用的支出,同时也降低计税依据,双方面节约了施工成本,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二)在混合销售的筹划建筑施工单位中,混合销售行为十分普遍,即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

分开纳税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必须拥有资质发证单位,也就是建设行政部门所批准的资质证明,三是拥有合理、合法的签订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四是在总包或分包的合同签订中,要明确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从而保障双方合法利益.

(三)关于承包合同的筹划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说,若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怎么写作业5%的税率.由此可见,对于不同的事项,适用税率是不相同的,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应把握好这样良好的的机会.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一般情况下,承包有关安装工程业务,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无论是否参与施工,如果建筑施工方与建设方的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没有签订的话,单纯的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则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可靠估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确认合同收入的同时要计算营业税及附加.但在实际应用,这种纳税发生时间计算起来非常复杂,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规定: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的当天规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于月末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的当天是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实行按工程完工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在其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工程价款的当天是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是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结语:

虽然国家税收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不断缩小,但建筑施工企业只要认真处理好上述四个方面,通过精心安排,妥善筹划,营业税税收筹划依然大有可为,而且必然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效益.以上是本人对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的几点看法,有不当之处希望给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