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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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即印发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从2月上旬开始,先后赴衢州、金华、温州及乐清等地调研,并召开有12个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3月10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确保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是建设“平安浙江”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具体目标.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虽有好转,但仍然严峻,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尚未完全落实,监管还不到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已三年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工作中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都迫切需要根据我省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和补充.因此,制定我省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财经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总结了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经验,借鉴了外省好的做法,经过多次修改,内容基本可行.现就条例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问题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上,根据省的“三定方案”,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负责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因此,建议在该条款最后增加“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所管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权问题

我省大量的个私企业分布在各乡镇和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已成为安全监管网络的重要一环,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当繁重.许多乡镇(街道)还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权,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对此各地反应强烈.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我们认为,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部分处罚权是必要的.为此,建议条例草案第七条和第三十三条增加“根据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行政处罚工作”,同时应增加对委托事项的限制条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规范化问题

省政府从2000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目前全省有企业注册安全主任5万多名,对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后因省政府无权设立此项行政许可而停止执行.国家虽然设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但由于门槛较高,现大多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达不到要求,目前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仅807人,远远满足不了量大面广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因此,从浙江实际出发,总结我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以来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很有必要.建议条例草案对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名称可以再斟酌)的设立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安全培训和考核问题

从调研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尤其需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考核作出了规定,但不够具体,不易操作,建议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在条例草案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的培训、考核.

五、关于“三同时”的制度设计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实行“三同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条例草案只是简单引用安全生产法的表述,没有对审查主体及如何实施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建议借鉴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做法,根据建设项目对安全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分类监管原则、实施主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六、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条例草案第二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法规”修改为“法规”,这里应该包括我省地方性法规的适用.

(二)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措施的规定.

(三)建议条例草案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

(四)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相似度检测机构的监管,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议在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中增加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对同一违法行为屡改屡犯的加重处罚的规定.

关于《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吴家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据测算,全省中小企业为农民增加人均年收入的50%以上;创造的财政收入约占全省财政收入的60%;提供的外贸出口额约占全省70%;实现工业增加值约占全省80%;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省90%.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重要力量,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要素制约多、税收负担重、创业门槛高、怎么写作体系不健全等困难和问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快,中小企业面临着更为激烈的竞争.因此,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开放、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后,省中小企业局即成立起草工作班子,先后到各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市、区)进行调研,专程到外省市进行学习,同时还赴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对中小企业立法情况进行考察.期间,先后召开了2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领导参加的中小企业立法咨询座谈会,组织了3次调研起草小组研讨会.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在全省中小企业局长会议和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征求了意见.2004年4月 份,又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先后作了10余次大的修改,于2004年8月份正式形成条例草案,并报送省人民政府.

省法制办收到条例草案后,及时发函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并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又专程到部分设区的市进行调研,分别召开了由有关政府部门和中小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基层的意见和建议.2005年1月26日,省法制办主持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工作协调会,进一步协调修改了有关条款.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后,省法制办和省中小企业局根据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再一次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

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划分标准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对中小企业的定义,结合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条例草案第二条就中小企业的定义和标准做了转致性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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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近几年,特别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以来,许多兄弟省市都加强了中小企业职能机构建设.目前,江苏、广东等近20个省市先后设立了中小企业局(辽宁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强化了指导和怎么写作中小企业的工作职能.我省于2000年7月在全国率先增设了省中小企业局,这是一项创新之举.但目前由于全省各地中小企业管理职能机构尚未统一设置,不少市、县(市、区)还没有增挂中小企业局牌子,中小企业工作体系上下还难以联动,客观上影响了指导怎么写作中小企业工作的更好开展,需要在中小企业机构和职能建设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为加强中小企业指导怎么写作的职能建设,条例草案第四条将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确定权授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协调和怎么写作.”这样规定,为下一步机构改革留有比较灵活的余地.

(三)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明确了放宽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准入.由于我省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互为主体,国务院的这些政策规范理应适用于中小企业.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七条中,对此问题与国务院非公经济政策作了衔接.

(四)中小企业的用地问题.对我省中小企业来说,生产要素制约特别是用地“瓶颈”问题突出.2004年土地市场整顿后,新的用地政策又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用地困难.应该说,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特别紧缺,要完全满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也是不现实的,但现有的用地政策应适当照顾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的需求.经与相关部门反复协商,目前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考虑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适当比例的额度.”条例草案第十条作了相应规定.


(五)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问题.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全国许多省市也纷纷加大了扶持力度.如广东省从2003年起连续5年,给省中小企业局每年安排2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另外,又配套10亿元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安排.江苏省在2004年专门安排1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5年增加到了1.5亿元.我省的财力比其他省市要相对充裕一些,相关的扶持力度也应加大一些.经与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充分协商以及考虑到我省各地财力差异较大,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省级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充裕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六)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问题.融资难一直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解决这些问题,急需加快担保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二是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近几年,我省积极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探索.到2004年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有225家,累计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315.32亿元,对缓解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条例草案将信用担保单独设立了一章,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对信用制度建设、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运行、建立再担保机构、政府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以及对担保机构的指导、监督等作了规定.

(七)中小企业的员工培训问题.2004年开始,我省出现了“民工荒”、“技工荒”问题,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目前务工农民已成为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力军,而他们大多没有经过正式培训.2004年初,省委、省政府提出组织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其中就包括二三产业500万务工农民素质培训.为了使中小企业职业培训工作更加规范、稳定,不断提高中小企业职工的技能和素质,条例草案将员工培训单独设立了一章,在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对员工培训原则、完善员工培训体系、明确主管部门职责、保障员工培训权利等作了规定.

(八)中小企业怎么写作体系问题.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弱,需要各级政府为其提供良好的公共怎么写作.条例草案就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和大力扶持社会化怎么写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类中小企业怎么写作机构,努力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小企业怎么写作体系等作了规定.

(九)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问题.与大企业、大集团相比,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困难更多,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切实保障.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了一系列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优化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但仍有极少数部门和单位对中小企业存在搭车收费、变相收费的现象,加重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负担.为了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条例草案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单独设立了一章,在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中对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经营场所使用权、保护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和交易、规范政府部门的收费行为、规范政府部门的检查行为、政府部门的责任追究以及中小企业的申诉权等作了规定.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