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功能结构主义中检测设农村社会保障系统

点赞:14296 浏览:5883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我国在经历了一段长期的工业化社会之后,已逐渐步入中等工业化社会阶段.长时间的工农剪刀差让城市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却让农民饱经风霜.市场经济带来了的竞争,使得农村的集体保障制度被打破,而农村责任承包制也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而慢慢淡化了.现在,政策又推出农村经济的规模发展,已达到农村规模经济.原来就显得愈发单薄得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民而言也在慢慢消失.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已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于是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守住那一亩三分地来养家糊口,相继外出打工.那么按照农村规模经济的发展趋势,农民又将得到怎样的社会保障呢?

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村开展新的社会保障是十分重要的.现阶段,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下,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导致农村享受不到而城市能享受到得社会政策.这可谓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那么针对近八亿对的农村人口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而此次研究是站在宏观角度上,在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中来探讨农村社会保障系统的理论架构,以分析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依据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系统的延伸―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来对农村进行社会保障系统的理念构建.帕森斯把社会系统分为四个子系统,它们分别是满足“适应”功能的经济系统、满足“达鹄”功能的政体系统、满足“整合”功能的法律系统和满足“维模”功能的教育系统.并且这四个子系统都可以单独作为一个系统,每个子系统下面又有满足上述四个功能的四个子系统.因此,此次研究检测设农村社会保障系统,把它归为社会系统中的法律系统中的一部分,起到整合的作用.既然社会农村保障问题,是现在和将来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那么农村社会保障系统也应该有它自己的四个子系统,分别来满足帕森斯所提出的AGIL的功能要求.


一、农村社会保障系统的四大子系统

检测设了农村社会保障子系统,那么就应该设立能满足“适应”、“达鹄”、“整合”和“维模”功能的四个子系统.“适应”功能要求是指某一社会结构或者社会制度具有能够从外部环境获取资源的手段.在社会系统中,能满足这一要求的是经济系统,该子系统能从自然资源中获取资源并从事生产活动,以使社会形同能正常运行.“达鹄”功能要求是指某一社会结构或者社会制度能够确定总系统的目标,那么政体子系统就规定了社会系统在发展时的目标,使社会系统能够尽可能朝着好的方向发展.“整合”功能要求是指某一社会结构或者社会制度能够规定和约束成员,避免发生冲突和矛盾,是社会系统中的成员能够团结统一.“维模”功能要求是指某一社会结构或者社会制度能够维持总系统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在社会系统暂停或者出现新生社会成员的时候,保证社会系统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能够传递下去,而教育子系统恰恰很好的满足了这一功能要求,使社会系统能够顺利的发展下去.

那么本研究中所设立的农村社会保障系统的四个子系统,它们分别是满足“适应”功能要求的税费系统、满足“达鹄”功能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满足“整合”功能要求的社会保障法制系统和满足“维模”功能要求的法制宣传教育系统.

(一)农村社会保障系统之税费子系统(“适应”功能要求)

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的开支一部分来源于农民上交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另一部分来自国家的财政税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税费子系统就像社会系统中的经济子系统一样,如果要保障农民的生活,那么就需要从社会环境中获得资金的手段,税费子系统社会环境中收取资金以供农村社会保障系统能够周转下去.但是要知道,农民所缴纳的各种费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再加上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又少,使得农民的社会保障在财力上显得十分单薄.因此税费子系统在满足适应这一功能要求时,也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子系统(“达鹄”功能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一出台就应该明确规定保障的对象、保障内容以及保障需要达到的目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就像社会系统中的政体制度制定目标及实施目标一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有在农村地域内对农村居民的保障的目标以及目标的实施.但是,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城乡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制度在面对农村社会保障层出不穷的问题时,就找不到方向了.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多农村的保障力度不够,到底是加强,还是维持现状?这是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同时这也是个态度问题.其次,如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力度,是否把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链接起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两个方面上都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使得该子系统无法有效的满足“达鹄”的功能要求.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子系统(“整合”功能要求)

在社会系统中,社会成员或者组织之间是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下进行交流互动的,不能完全保证所有的社会成员或者组织不会出现“失范”的状况,那么法律系统就是维持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组织的最低限度的合作和团结.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在它所处的环境中也应该起到相同的作用.首先,农村社会保障法应该有国家立法机关颁布及实施.其次,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应该规定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再次,农村社会保障法应该规定农村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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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2003年由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4年初由国务院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0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原《条例》废止).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机关没有颁布任何关于农村保障的专项法,而只是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这就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在具体实施中,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有些职能部门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改动,或者被撤.那么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也就被尘封了.

(四)农村社会保障系统之法制宣传教育子系统(“维模”功能要求)

社会系统中的教育子系统,主要包括家庭教育系统和学校教育系统.它满足了在社会成员在新老交替时,以至于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道德规范能够传承下去.农村社会保障系统中也应该有类似的子系统,在这里称之法制宣传教育子系统.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需要被农民了解,这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换句话讲,农民应拥有学习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渠道.据实地考察得知,其实在农村没有专门的部门推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而是由村干部分管这部分内容.虽然老百姓获得了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内容的途径,但效率是低下的.

二、在各个子系统,看政府的角色

通过对社会保障系统子系统的构建,我们能更加的清晰的看出政府在各个子系统的作用,政府都有参与,或轻或重.但在每个子系统中,政府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问题.首先,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子系统中,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目标不明确,这是一个态度问题.实施城乡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就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先从个别的政策与城市看齐,然后慢慢推广.其次,由于政府的态度不够恳切,那么在法律制度子系统中,政府又不能殷切的向立法机关去提出相关经验和建议,以及向立法机关提出设立农村社会保障专项法律必要性的申请.再次,同时,目的不明确,态度不中肯,在税费子系统中也就不会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加大力度.最后,以上三个系统建立的不够,法制宣传教育子系统就更无从谈起了.这四个子系统是一环衔接着一环,刚好也符合帕森斯所说的子系统之间的边界关系,经分析表明,农村社会保障系统的四个子系统在对流式交换的边界关系中,出现了紊乱.

三、结语

本次研究是一次尝试性的理论分析,存在着不合理和欠妥当的地方.但是,通过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能够清晰地看到农村社会保障存在根本性的问题.同时,提供了新思路,换一种新颖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检测设的四个子系统在边界关系和系统之间的交换媒介方面,也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