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是未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公共财政理论研究要求政府必须加强预算,财政收支做到“以支定收”.税收作为一种财政工具为财政所怎么写作,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计划的制订也应该紧密围绕着“以支定收”的原则,同时结合其他的财政工具,在强化税收的法治原则的同时使税收更具有弹性、更好地为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怎么写作.
关 键 词 :公共财政; 税收计划
所谓公共财政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怎么写作的财政收支活动.公共财政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经济,政府在94年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体制税收体制也要相应地发生改革.长期以来,税收计划的制定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由于我国各级政府长期面临相当大的财政压力,而且依法治税作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税收计划在税收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政府提出要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工具,相应的也必须要围绕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进行改革.那么如何在“公共财政”的理念下,探索税收计划的新思路、充分发挥税收计划在积极作用?
一、我国税收计划的现状
1、税收计划的编制缺乏科学性,导致执法缺乏刚性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税收计划分配一直沿用的是“基数法”,就是以税收入库数或预计入库数作为基数,参照历年税收增长水平及计划期有关经济指标增长系数,并考虑计划期一些特殊因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以此得出计划期的税收计划数,即“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虽然此法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稳定性也很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也愈来愈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数对计划的影响成份较大,基数中隐含的特殊因素无法消除.如地方政府为了安排下年的财政预算,一般在11月左右就要求税务部门将下年税收预测数上报, 而当年实际基数还未出来,税务部门就只能按照“基期年1-11月实际收入加12月的预计数”而得,但近几年来每年年底影响收入的因素较复杂,收入可变性很大,致使一些地区的基数与实际收入误差较大.二是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可依据性相对较差,导致税收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源情况,说服力不强.三是对计划期的特殊因素不能全面考虑,而且计划一次性分配一般不作调整,或只增不减,难以符合各地变化中的税源实际情况,造成部分地区计划与税源之间存在极大差异.由于税收计划与经济税源相关性较大,难免出现计划分配畸轻畸重、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情况,从而不仅难以正确考核各地组织收入工作的状况,有时还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计划大,税源不足的地区,往往为完成任务而不顾政策,寅吃卯粮,该退的不退,该抵的不抵,不该征的预征,这样连年高基数、高增长,就会出现“不堪重负”的现象,不但有悖于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而且容易挫伤税务干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造成计划与收入间产生恶心循环;而税源大,计划相对小一些的地区,则会“留一手”,该收的不收,人为造成欠税和积压税款,甚至擅自减免税收现象,不能体现应收尽收,公平税负的原则,形成经济活动和税收工作的不规范运作,使税收执法失去应有的刚性.
2、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管理的现状
我国税务系统一直在强调要依法治税,但是只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就不难发现,税收任务仍然是一切税收工作的“指挥棒”.衡量各级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如何,收入任务是否完成及超额多少始终是摆在第一位的指标.
现行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出现了两个不适应:一是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不适应,二是与依法治税的原则不适应.由此导致了在税源充裕之年,税务机关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往往会打埋伏;而在税源较紧时,税务机关就有可能收“过头税”,增加企业负担.完全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治税方针将破坏税收法治,损害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助长人治思想和风气,体现不出公平税负的原则,削弱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从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给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带来极大的阻力.
二、公共财政体制下的税收计划制定
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建设公共财政,经过多年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政府应该加强财政预算,切实做到“以支定收”的原则.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在本年度里确切的预算出下一个年度需要的财政支出,然后根据这个预算来确定下一个年度的政府收入为多少.
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可以分为三大块,税收、非税收入、国债.从历年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税收是占政府收入的主要部分,而非税收入在未来的改革中应该逐步减少甚至全部取消.国债由于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成为政府收入的一个有效补充.因此,在“以支定收”的原则下,一旦“支”被确定下来,那么“收”也相应确定,同样税收计划制定的指导原则也就应该紧紧围绕在这个“收”字上.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简单分析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税收计划的制定:检测设下一个年度政府预算的总支出是6万亿,那个相应的下一个年度的政府收入也为6万亿.政府收入的这6万亿由两部分组成(此时非税收入由于占比例低忽略不计)税收及国债,因此在制定税收计划时,以6万亿为基础,再综合考虑一些其他的因素,如上年度的税收收入、经济增长的速度以及其他,就可以制定出下一个年度的税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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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财政体制下的税收计划可更具有弹性
我们知道,国债的发行在政府和民众可接受的一定程度内,可以完全由政府自由控制.换言之就是在一定量的前提下,政府想要取得多少收入就可以通过发行多少国债来实现.而税收和国债构成了未来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债的这种灵活性可以大大提高了税收计划的弹性.而取得收入不是政府工作的目的而是一种政策工具,这种工具越是具有弹性,政府工作就越是可以处于主动地位.
税收计划的弹性最终可以表现为税收制度的弹性,那么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如何实现税收制度的弹性?
依法治税是指我们在税收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该征的税必须要征,不该征的绝对不征,该征多少就征多少,不多征也不漏征.税收制度的弹性可以通过对现行税收制度改革来实现.在我国现行的税法当中,税收收入主要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虽然近几年所得税的收入占总税收收入比例不断上升.从税制改革的方向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这种状况会逐步改变,未来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以所得(包括个人所得和企业所得)为主体的税收体系下,税收弹性的实现变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实行纳税人月度或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再汇算清缴,因此政府可以预先制定一个预缴所得税税率,预缴时就按这个税率征收,在汇算清缴时,结合政府实际需要确定一个最终的汇算清缴税率,然后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可以使得征税方(政府)一方面能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可以清楚的掌握本年度税收收入情况,使得政府处于一个主动地位更好的实现宏观调控.如果纳税人预缴的税收收入超出了政府的预算,出现盈余的,那么政府可以调低汇算清缴税率,可以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等将多余的税款归还给纳税人.相反,如果预缴税收收入不足政府预算,出现盈亏,简单来说就是政府的钱不够花了,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在过程当中先通过发行国债来取得收入弥补缺口(这恰恰又体现出国债的灵活性),等到汇算清缴时,政府可以结合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确定汇算清缴税率.
税收的弹性可以使政府及时有效的调控经济,无论经济是处于过热还是需要刺激经济发展,或者是处理应急情况,政府都能够通过税收这个工具迅速应对减少时滞,提升政府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税收计划是在当时税收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税收征管存在很大的漏洞,偷漏税现象严重,税收征管人员权利过大等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特定的环境下确实成为了指导我国税收人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指标.但这种税收计划的制定存在脱离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税收收入的增长幅度远远大于GDP增长幅度可见),过多的带有一种行政命令的色彩.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税务人员素质的提升,原来的税收计划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尤其是在政府提出要构建公共财政的理念下,税收计划的制定更应该回归到公共财政这个大氛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