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协调

点赞:18859 浏览:830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 叙述了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相关理论,以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为依据,系统地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其成因,提出了解决矛盾的基本原则和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 会计准则 税收法规 差异 协调


随着国际化的日益加强,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也在不断地深化,两者之间的差异及其影响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为了使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更好的协调,本文展开了研究,研究两者差异和协调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现状

1.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概述

(1)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性规范,其规范对象主要是会计实务.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通过会计准则,配合宏观政策的实施,对会计信息的提供进行管制,以构成政府法规、制度的一部分.

(2)税收法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通过税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2.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产权关系明晰,法人制度健全,政企职责分开,经营机制灵活,管理科学规范.为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无偏性,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会计要对企业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而税法则仅从有利于国家政府征集税收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角度来制定.因此,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使“会税分离”式会计模式更能适应当前的企业状况,这种模式下,会计与税法目标必然不同,直接导致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必须先对专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因此企业每期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一是新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8项准备.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协调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会计核算的文章 大学生适用: 在职研究生论文、学院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4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技巧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目录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技巧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3.重要性原则: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三、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及对策

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既从税法角度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又要从会计准则的角度解决与税法的矛盾.

1.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来看,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出台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时,如可能涉及影响到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为税收法律的内容之一,在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定主体之间必须建立起协调机制和制度.

2.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此外,对于存货成本计价的规定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取消.

3.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也应当许可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4].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

4.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增值税的税制模式依大小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其区别主要在于对资本性投资是否允许抵扣上.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造成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只有尽快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本文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基本关系和我国“税会关系”模式的选择入手,通过对新旧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收法规的差异探讨,提出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既要从建立健全会计准则体系的角度考虑,还要从税收法规的需要考虑,为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些思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