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活动的税收筹划

点赞:22328 浏览:10404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

著名税务专家,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八大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物资采购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经营活动,加强采购过程的税收筹划也非常重要.否则,如果不重视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可能会出现“低价购进,高税支出”的情况.对于采购环节,企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一、采购

许多企业采购时为了获得一些让利,往往能容忍供货方不的行为.我们不禁会有所疑问,采用不的办法真能节省采购成本吗?先撇开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不谈,供货方的这种行为真的能为采购方节省采购成本吗?从财务角度略加分析就会知道,没有意味着不能进成本,就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采购方要为没有多负担25%的企业所得税;由于索取,采购方不能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因此,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索取合法的.财务制度对不同情况下取得采购做出了如下规定:

(1)在购写商品、接受怎么写作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凭证入账.

(2)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如产品收购),开具时,必须按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有关联次加盖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采购物资时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关于增值税专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规避采购税收陷阱

采购中有许多税收陷阱.比如,在采购合同中要避免出现如下合同条款:“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支付全款,而根据合同条款采购方可能会无法取得,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需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采购方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这样就不会出现不能取得这样的问题了.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中明确具体款项的内容,税款的负担方等.例如,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通过谈判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压低,以补偿无法取得带来的税收损失.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

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除了要特别在增值税专用的识别上多加留意外,更重要的是要了解进项税抵扣究竟有哪些规定,抵扣时容易出现哪些问题?从而帮助我们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1.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政策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按写价l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写价×扣除率

第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再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费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的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允许其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说的运输费用,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即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运费×扣除率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所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此处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谓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自然灾害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不再作为非正常损失.

第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上述四项涉及到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特殊情况下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1)企业停产、倒闭、破产留抵的进项税处理.国税函[1998]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初期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处理积压物资进项税转出的处理.《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认证抵扣时间的筹划

按照现行增值税抵扣时间的规定,自专用开具之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同样,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的货物运输均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也要从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的认证时间和运输的抵扣时间就有了较大的、灵活的余地,从开具到认证有180日的调控余地,企业可以根据每月进项税额的比例进行筹划,合理确定认证抵扣的时间,避免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出现较大的波动,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企业的税负.

四、材料购进的安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具体应该考虑以下方面:

(1)利用商品供求关系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选择供大于求、出现过剩时进行采购.因为在所需采购物品供大于求时,采购方往往可以大幅度压低,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

(2)利用税制变化进行税收筹划

税制的稳定性决定了税制改革往往采取过渡的方式,过渡措施的存在为利用税制变化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来讲,及时掌握各类商品税收政策的变化,包括征税范围、税率等的变化,就可以在购货时间上做相应的筹划安排,从而使得税负减轻.

2.购进材料的涉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主要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于是,不少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为避免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出现差错,便将用于上述项目的外购材料单独设立“工程物资”、“其他材料”等科目入账,同时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仅指“用于”,也就是在领用的时候要转出进项税额,非“用于”这些方面时就无需转出.一般情况下,材料在购进和领用环节都存在一个时间差,企业往往最容易忽视这段时间差的重要性.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在购进时先行抵扣进项税额,待未来领用时再行转出,也可以实现增值税的递延缴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一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下属有医院、食堂、宾馆、浴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工会、物业管理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这些单位、部门及项目耗用的外购材料金额也是相当巨大的,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补充被领用的部分,保持一个相对平衡的余额.检测设企业购写的这部分材料平均金额为1170万元,如果单独成立“材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但是,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额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虽然核算复杂了一些,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可以少缴税款,合理地递延了应缴纳的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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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不妨算一笔账,该企业将上述单位、部门及项目的材料不间断地购进、领用,再购进、再领用,并形成一个滚动链,始终保持1170万元的余额.如此,企业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少缴纳增值税170万元、城建税11.90万元、教育费附加5.10万元.如果没有这部分税金及附加可占用,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企业需向金融机构贷.检测设以贷款年利率6%计算,则节约的财务费用为:(170+11.90+5.10)×6%等于11.22(万元),则企业多获得的利润为:11.22×(1-25%)等于8.415(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对材料采购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可以节省税款,而且还可以节约利息支出,真是一举两得.

五、购货对象的选择

税收是进货的重要成本,从不同纳税人手中购得货物,企业所承担的税收是不一样的.作为一般纳税人,考虑到所购写的货物的扣税问题,当然应该到一般纳税人那里去采购,因为只有到一般纳税人那里去采购,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才能最大可能地抵扣税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事情并不都是那么凑巧,有的货物能够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选择,有的可能因为质量、采购量、距离远近等因素的制约,只能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因此,企业采购货物时应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质量、何时何地何种方式付款(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案例分析]:华丰商贸城为一般纳税人,检测如当月拟购进某件商品,每件进价2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22000元(不含税).在选择进货渠道时,可作出三种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以这三种纳税人为供货对象,税收负担有什么不同呢?

方案一: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经计算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40元,当期净流量为2000元.

方案二:请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经计算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140元,当期净流量为2000元.

方案三:以只能开具普通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经计算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740元,当期净流量为2000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税负最轻,请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次之,只能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最重.但考虑净流量,作为一般纳税人,无论向一般纳税人进货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只要进价(不含税)相等,当期的净流量都是相等的.

六、购货运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材料要发生运费,运销产品也伴有运费.而企业的运费收支又跟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对运费进行调控时,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筹划运费中的税收.

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而购进材料的运费则可以抵扣.采购时应予以考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采购时要予以考虑.

购进材料物资等发生运费、售货方名称要求与运费开票方名称一致,否则,由于销售方代垫运费未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计税,而使购货方不能抵扣运费进项税.

1.运费结构与税负的关系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扣税).检测设运费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4%(即7%-3%)的税收收入,即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检测设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

17%R等于4%,则R等于23.53%.

R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两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把R等于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案例分析]:A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材料一批,内部结算运费为2000元,现取R之值为23.53%计算,则这笔2000元的采购运费中包含的物耗为:2000×23.53%等于470.60(元),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70.60×17%等于80(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核算时,A企业可以向该独立车辆运输单位索取运费普通并可抵扣7%的进项税:2000×7%等于140(元).

与此同时,该独立核算的车辆还应缴纳营业税:2000×3%等于60(元).这样,站在A企业与独立车辆总体角度看,一抵一缴后实际抵扣税只有80元.

以上说明当R等于23.53%时,两种情况抵扣的税额相等(都是80元),该运费扣税平衡点是存在的.

2.自营车辆运输与外购运输的权衡

检测定运输费用中的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不含税)占运费收入(含税)的比重为R,运费收入总额为y(含税),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为x,不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为d,则可抵扣的增值税为x×17%.单独成立的运输公司取得的运费收入为y,就运费收入需要缴纳3%的营业税.

自行运输方式下的税后流量为:

y-x×117%-d-(×17%-x×17%)

成立运输公司方式下的税后流量为:

y-x×117%-d-y×3%

求两种方式的均衡点得:

R等于x/y等于60.68%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当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不含税)占运费收入(含税)的比重超过60.68%的时候,可以采取自有车辆自行运输的方式;当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占运费收入的比重低于60.68%的时候,可以采取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当然对此也需要综合考虑开办运输公司会发生的各种费用.

[案例分析]: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2月21日购入一批货物,不含税为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3月11日,该企业和乙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协议规定该批货物出厂销售440万元(不含税),采取送货制,甲企业雇佣丙运输公司的车辆运送该批货物到达乙方,另外计算运费11.7万元,到达目的地的价税及运费总价款526.5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检测设甲企业期初进项税额为0,本月无其他进项税额).

方案一:由甲企业给乙企业开具运费收据

甲企业在销售时,以销售44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销项税额74.8万元,运费11.7万元,由甲企业给乙方开具收款收据,通过其他应收款收回.

按税法规定,甲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金时,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写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写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向购写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凡随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写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现象. 因此甲企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于440×17%+[11.7/(1+17%)]×17%等于76.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于68(万元)

应纳增值税等于76.5-68等于8.5(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等于8.5×(7%+3%)等于0.85(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等于8.5÷[440+11.7/(1+17%)]等于1.90%

主营业务利润等于440-400-0.85-[11.7/(1+17%)]×17%等于37.45(万元)

方案二:由运输公司给销货方开具

甲企业在销售时,把销售440万元(不含税)和运费11.7万元一并开具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40+11.7/(1+17%)]×17%等于76.5(万元);运费11.7万元由丙运输公司给甲方开具运费,这时按规定甲企业运费可以按7%抵扣进项税额,但税法规定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甲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于[440+11.7/(1+17%)]×17%等于76.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于68+11.7×7%等于68.819(万元)

应纳增值税等于76.5-68.819等于7.681(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等于7.681×(7%+3%)等于0.7681(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等于7.681÷(440+11.7/(1+17%))等于1.71%

主营业务利润额等于440+11.7/(1+17%)-400-11.7×(1-7%)-0.7681等于38.3509(万元)

方案三:由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费

甲企业在销售时,以销售44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销项税额74.8万元;运费11.7万元,由丙运输公司给乙方开具运费,甲企业把运费转交给乙方.但是,按税法规定必须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1)承运者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

甲企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于440×17%等于74.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于68(万元)

应纳增值税等于74.8-68等于6.8(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等于6.8×(7%+3%)等于0.68(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等于6.8÷440等于1.55%

营业务利润额等于440-400-0.68等于39.32(万元).

纳税方案效果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8.5-7.681等于0.819(万元),少纳销售税金及附加0.85-0.7681等于0.0819(万元),货物销售利润额增加38.3509-37.45等于0.9009(万元),因此方案二优于方案一.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缴增值税7.681-6.8等于0.881(万元),少纳销售税金及附加0.7681-0.68等于0.0881(万元),货物销售利润额增加39.32-38.3509等于0.9691(万元),方案三优于方案二.通过以上比较,方案三为最佳方案.

3.运输业务的税收筹划方法

(1)采购企业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可能会降低税负.

拥有自营车辆的采购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的R值小于23.53%时,可考虑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

[案例分析]:B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货物,根据其以往年度车辆方面抵扣进项税资料分析,其运费中R值只有10%,远低于扣税平衡点.检测设2008年该企业共核算内部运费76万元,则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为:76×10%×17%等于1.292(万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隶属于B企业的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后,该企业实际抵扣税又是多少呢?“独立”后该企业不仅可以向运输子公司索取运费普通计提进项税等于76×7%等于5.32(万元),而且还要承担“独立”汽车应纳的营业税等于76×3%等于2.28(万元),一抵一缴的结果,B企业实际抵扣税款3.04万元,这比原抵扣的1.292万元多抵了1.748万元.运费的内部核算未作任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为对外支付后对企业就能多抵扣1.748万元的税款.

(2)售货企业将收取的运费补贴转成代垫运费,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要受到售货对象的制约.对于售货方来说,只要能把收取的运费补贴改变成代垫运费,就能为自己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C厂销给D企业某产品10000件,不含税销价100元/件,价外运费10元/件,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100×17%+10000÷[10%(1+17%)]×17%等于184529.91(元),若进项税额为108000元(其中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抵扣进项税8000元),则应纳税额等于184529.91-108000等于76529.91(元).

如果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法人运输子公司,让该子公司开具普通收取这笔运费补贴款,使运费补贴收入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C厂纳税情况则变为:销项税额为170000元(价外费用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不再计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因运输子公司为该厂二级独立法人,其运输收入应征营业税,运输汽车原可以抵扣的8000元进项税额已经不存在了,则应纳增值税额为70000元),运输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0×10×3%等于3000(元).这样C厂总的税收负担(含二级法人应纳营业税)为73000元,比改变前的76529.91元,降低了3529.91元.因此,站在销售方角度看,设立运输子公司是合算的.

然而,购销行为总是双方合作的结果,购货方D企业能接受C厂的行为吗?改变前,D企业从C厂购货时的进项税是184529.91元,改变后,D企业的进项税分为购货进项税170000元和支付运费计提的进项税7000元两块儿,合计起来177000元,这比改变前少抵扣了7529.91元.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无论是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还是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都必然会增加相应的转换成本,如设立运输子公司的开办费、管理费及其他公司费用等支出.当节税额大于转换成本时,进行税收筹划是合适的.

七、物资采购的结算方式

企业结算方式筹划分为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与销售结算方式筹划.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赢得时间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付款之前,先取得对方开具的;

(2)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销售方先垫付税款;

(4)尽可能少支付的比重.

以上结算方式不能涵盖所有采购结算方式,企业在与供货方协商结算方式时,既要从延迟付款的税收筹划思路出发,又要从企业自身商誉出发,不因延迟付款而影响企业形象.

八、选择委托方式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大量购进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由于购销渠道的限制,企业往往需要委托商业企业各种材料.委托业务,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与购销双方结算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均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但其财务核算和税收利益不同.

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作为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与购销双方结算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代为购进货物,不论其以什么购进,都与委托方按约定的结算,在购销过程中受托方自己要垫付资金.这种情况下,受托方赚取购销差价,按正常的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视同正常购进业务,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而言,由于第二种方式支付金额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第一种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从纳税利益的角度看,第二种方式优于第一种方式.

九、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采购的税收筹划

1.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

增值税转型会对企业投资产生正效应,使企业存在扩大设备投资的政策激励,从而对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与否.

2.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必须在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商之间做出抉择.供货商有两种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检测定购进固定资产的含税价款为S,供货商若为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若供货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到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其增值税征收率为T2.则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和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处购进固定资产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别为:ST1/(1+T1)与ST2/(1+T2).

(1)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T1取值1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T2取值3%时,则有:17%/(1+17%)>3%/(1+3%),则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采购能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

(2)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T1取值13%,T2取值3%时,则有:13%/(1+13%)>3%/(1+3%),则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采购固定资产能获得更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采购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

当企业购写固定资产时,必须考虑固定资产的购进时机.一般来说,企业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购入固定资产最为适宜,这样在固定资产购进过程中就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否则,若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大于该时期的销项税额,则购进固定资产时就会出现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实现抵扣,从而降低增值税抵扣的力度.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