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证券化估值和税收

点赞:5612 浏览:2023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企业资产证券化丰富了企业融资渠道,但在资产证券化的估值及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方面还存在许多尚待明确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运用案例计算、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 键 词 :资产证券化 估值 税收

资产证券化,是集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于一体的产物,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之后扩展到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及基础设施收费等众多领域.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以发起人提供的基础资产为依托,向社会发行证券替融资方募集项目发展所需资金,并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流向投资人支付本息的一种创新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丰富了企业融资渠道,是证券行业的创新,但由于目前的产品论证、监管审批、市场推广等环节都需要时间,因此,该项业务的周期相对较长,还属于初步发展阶段.尤其是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估值、税收政策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尚待明确的问题,需要在市场不断发展过程中加以论证和完善,本文拟对此作出探讨.

资产证券化估值

资产证券化估值一方面可以使发行人了解该证券的水平,另一方面方便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资产证券化产品估值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流分析

1.预期流估计

实际流等于流入-相关费用

2.提前偿付概率估计

对基础资产是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流预测分析可根据客户提前偿还的概率,分为无提前偿还流和有提前偿还流两种情景进行评估.

如果项目流在偿付过程中有提前偿付行为,则实际流发生变化.因此,我们采用PSA模型来衡量提前偿付水平,该模型大多用于衡量抵押贷款的提前偿付,也用于衡量资产抵押证券的提前偿付.

1985年,美国公共证券协会(Public Securities Association)设置了一个提前还款标准,称为PSA 基准.这一标准是,对于期限为30年的贷款来说,提前偿付率在第一个月为0.2%,以后每月增长0.2%,连续增长到第30个月,达到6%以后保持恒定不变,这样的提前还款速度被定义为标准模型即“100%PSA”或以更简单的形式“100PSA”表示.PSA模型可以用不同的速率来定义.在低速率时段,PSA模型可以达到150%,在高速度时段,它可以达到50%.如果100%PSA的CPR为1%,则165%CPR等于1.65(1%)等于1.65%.

检测定组合中每期剩余本金的一部分在每期内发生提前偿付.此时,可用单月提前偿付率来衡量融资方在每期内恒定的提前偿付融资余额的可能性.通过年度提前偿付率,我们可以得出单月提前偿付率.它们的关系为:

M等于1-(1-CPR)1/12 (1)

提前偿付款等于M*(月初融资剩余本金-本月计划本金还款)(2)

其中:

CPR(Conditional Prepayment Rate)为年度提前偿付率

M(Single Monthly Mortality Rate)为单月提前偿付率

PSA 模型用于描述抵押资产组合的提前偿付情况,用其测度资产组合的提前偿付风险的主要优点是直观明了、操作简单,但往往不能清晰地反映影响提前偿付行为各种因素的变动对提前偿付率波动的影响.

(二)估值定价

估值定价需要选择合理的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将未来的流量折合成现值.市场利率的评估,可采取两种方法:即期利率期限结构或是Vasicek利率二叉树模拟.根据上述流的现值与份额比值,即得到单位份额净值.

Vasicek模型是众多利率期限结构模型中最简单的一个.大量文献实证研究发现,由于考虑了利率波动,该模型能够较好地拟合实际数据.

但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证券公司采用询价方式进行利率定价.

(三)平均寿命计算

平均寿命(erage life)是指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流期限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定期流数额与本金总额的比例.如果期限为T年,流为按月流,则平均寿命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为本金初始值.

(四)资产证券化估值案例分析

2006年5月10日,东方证券的首只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批准发行,该计划在担保方式、基础资产真实销售、安全性和投资偿付方式四方面实现了突破:

1.它是第一个非银行担保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该计划采用了突破性的担保方式,由远东租赁的大股东中国中化集团提供担保,并出具了单方面的保函.它在担保方面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实行对券担保,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它是我国第一单以租金请求权为支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第一单实现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3.它第一单同时进行内部信用和外部信用增信机制,有多重保障,安全性高.

4.它是第一单采用过手分配方式的产品,即将当期获得的流在扣除计划应缴税费(如有)、完成当期收益分配和填补储备基金后,全部用于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金,预期本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此种分配方式可使投资者提早收回本金,在预期实现的情况下,优先级本金的加权平均回收期不到一年.

下面,我们以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例进行估值探讨分析.其基本信息如表1-2所示:

按上文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得到以下结果(见表3):

可以看出:方法一与方法二的估值结果相似,优先级份额净值接近面值;但次级份额净值较高,其主要原因是次级流在偿还本金后有一定的收益,提高了自身的份额净值. 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税收问题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主要涉及发起人和SPV(特殊目的载体);客体包括基础资产及投资流;法律关系包括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及SPV向发起人支付购写价款两个部分.

目前,就我国税法来看,对发起人可能征收哪些税种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为真实销售还是资产担保有关.

(一)我国资产转让中有关发起人的税收种类及案例计算

1.税收种类

目前,对于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当前法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相关税种梳理如下:

(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见表4).如果将基础资产定性为表外真实销售,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定性为表内担保融资,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担保融资作为一种债项安排就无需缴纳营业税.

(2) 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资产转移过程中订立的文件如属借款合同,要缴纳0.05‰的印花税;如属产权转让合同,要缴纳0.5‰的印花税;如属购销合同,要缴纳0.5‰的印花税.因此,无论发起人是担保融资还是基础资产实现真实销售都需要负担一定的印花税.

(3) 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发起人因资产转让而获得的转让收入需缴纳所得税,但采取“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的方式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额和时间有所不同.如果采取“担保融资”,则不发生资产转移,无所得税.如果采取“真实销售”,发起人资产转移后的需缴纳所得税.收入记录在资产损益表中,应征收所得税.

实践中,由于发起人拟证券化的资产常常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尤其在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时候,发起人往往需要折价转让,其损失能否进行扣除呢?我国现行税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将该部分损失定性为正常经营之外的损失,则不能扣除,不能计入成本,不能抵免所得税,这就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事实上,资产转移的损失只是将发起人原来就存在的损失显现化了出来,与其他经营损失并无实际差异.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发起人以溢价或折扣的方式转让资产,所产生的溢价和损失都被认为是应税收益或者税收损失.

2.案例计算

以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例,截至合同基准日(即2005年12月31日),远东租赁应收租金余额的总规模为520,756,242.46元人民币.检测设以500,000,000.00元真实销售,则营业税等于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等于[500,000,000.00/(1-5%)]*5%等于26,315,789.47;若远东租赁的资产交易按大类属于购销合同,则印花税为:

企业资产证券化估值和税收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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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0.00*0.3‰等于150,000.00元;

检测设远东租赁转让财产的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之后为:

500,000,000.00-520,756,242.46等于-20,756,242.46,如果将这部分损失看作是正常经营之外的损失,则不能抵免所得税.其应交税金总额为26,456,789.47,占融资总额比例为5.29%.(见表5)

(二)各国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政策比较

当各国税务机关判定是销售还是担保融资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法律和会计的有关标准.资产转让所面临的销售和担保两种方式的税收方法不相同.若视为销售,发起人即转让人就需要确定利得或损失,不过此后与该资产有关的偿付将与发起人无关;若被视为担保融资,则不需要确认利得或损失,不过要在偿付资产时确认利得,这部分利息可在税前支付.

1.英国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政策

依据英国税法,资产让与方要对该转让证书按照其销售资产额的1%征收印花税,但对抵押贷款资产的转让已在1971年取消了相应的印花税征收要求.同时,转让资产不会产生增值税负担.但在资产转让的处理上,税收当局不仅考虑未清偿的资产本金价值与转让的关系,还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与转让价关系,如果资产的利率实质上超过了当前该项资产的市场利率,那么即使发起人按资产的面值进行转让,也要确认发起人存在着应税收益,从而要交纳资本利得税.

2.法国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政策

法国施行即时交易的转让协议,转让人并不要求缴纳印花税.如果当事人愿达成书面协议,也只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数量微不足道的固定的印花税.在法国资产转让豁免增值税.如果发起人以溢价或折扣的方式转让资产,所产生的溢价或损失通常被认为是相应一方的应税收益或税收损失,此外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让之间存在着差距,则这项差距构成一项收益或者损失,可以在计算转让人应税利润或损失时予以增加或扣除.

3.日本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收政策

按照1998年《债权转让特立法》,虽然转让人和受让人要共同提交转让应收款的登记申请,但转让本身并无任何登记税负担.

通过各国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应税标准对比(表6),国外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采取免税或较低的税收政策.然而我国目前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税收政策尚未明确,这也造成了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较高成本,周期较长,不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效发展.因此,国内尚需尽快完善相关配套环境,在税收政策上加以明确,降低成本;在流动性上,完善作市和交易功能,从而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和业务长远发展创造空间.

作者单位:钟凌 杨筱燕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林娅琪 财经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