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点赞:3390 浏览:971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为英国所首创,此后各国先后开征.目前,个人所得税已被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在各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成为发达国家首届一指的主要税种.为了促进经济发展,2008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政策.

关 键 词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它的征收体现着一个主权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与居民和非居民的一种征纳关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征税制度.本论文所指的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我国,译自 tax-planning 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在西方发达的国家里,从事税收筹划的专家学者有很多,但是对于税收筹划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综合而言,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表述大体如下: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少缴税而采用的各种各样的方法,但是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合法性是税收筹划中最基本的特点,也是区别于逃避税收行为的基本标志.因此,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若是在税法及其法规之外,逃避税收负担,则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在经济活动运行机制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常既有滞后性,这就为纳税人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纳税人应该从实际出发,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使税负最低,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税收筹划最主要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利益最大化,即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除了要考虑节减税收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

三、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筹划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越来越高,其中工资薪金占其绝大部分,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于是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缴纳更少的税收,正确引导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的意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及相关的法规知识.第二,税务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的税额 ,税务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税负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第三,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税收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其他所得.它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如何有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整为 2000元,仍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比较重.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工资薪金即月工资、季度奖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的收入额减除允许扣除的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作出最好的选择,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所谓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资金.当然也包括我们俗称的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由于纳税人的收入是一定的,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筹划能更加合理的降低税负.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用其所得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额的30%以内可以扣除,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此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捐赠额超过扣除限额时可以分期捐赠.检测设实际捐赠额等于I ,第一步:工薪收入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等于A,税前扣除限额等于B;第二步:如果I>A+B,则需继续运用分期捐赠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如果I对于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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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反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订)第9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第40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故当纳税人在其他行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纳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