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产权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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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以《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中明确提出的民族文化产业的“文化旅游业(民族村寨游)、旅游演艺业、民族会展业、民族工艺品业”四类业态作为考察对象,研究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的产权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机理,最终提出一系列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的产权保护措施和建议.

关 键 词 :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产权保护

基金项目:湖南省民委课题(编号:HNMY2014-021)、吉首大学社科处2014年度本科生科研课题“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产权保护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590.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5日

武陵山片区是我国14个连片特困地区中率先启动的实验区,是推进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仍发展缓慢,但区域内并不缺乏主动发展的愿望、资源与积极性,之所以现实矛盾和问题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产权保护机制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建立,多产权主体间的产权纠纷和利益冲突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产权矛盾冲突频繁:或因公共文化资源的滥用出现“公地悲剧”;或因产权保护不力造成“多产权主体间合作不畅”;或因不正当竞争导致产业整体陷入“囚徒困境”等,这也成为阻碍其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性制约因素.本文以《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中明确提出的民族文化产业的“文化旅游业(民族村寨游)、旅游演艺业、民族会展业、民族工艺品业”四类业态作为考察对象,从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进行了深入的实地调研和相关人员访谈,研究了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的产权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机理,最终提出一系列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的产权保护措施和建议.

一、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产权保护现状

(一)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在国家层面,一是关于民族文化保护的现有法律有两部:一部是保护有形文化的《文物法》,另一部是保护无形文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二是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有《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旅游法》等;三是关于产权保护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在省内的法规文件方面,湖南省先后出台7个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保护管理,此外,省委省政府还指导湘西自治州制定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条例.

(二)产权保护的工作目标、保护范围、部门责任、具体措施有了进一步细化.以湘西州为例,早在2009年,州委、州政府就成立了“百千万”特色民居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出台《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湘西自治州“百千万”特色民居保护工作考核奖励实施细则》.2010年,州委、州政府正式启动了“百个特色村庄、千栋百年老寨、万户民族民居”的“百千万”特色民居保护工程建设,出台了《湘西自治州“百千万”特色民居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了老家寨村、老司城村等84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名单,对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专项保护的资金投入得到不断增加.以湘西州为例,2009年至2011年,湘西州在9个“湖南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共投入资金约4,500多万元.例如,永顺在特色村寨保护工作中投入近800万元对近20栋民居进行了整体搬迁,搬迁后的民居仍然保持原有特色;为了增强芙蓉镇特色民居的视觉冲击力,县委县政府在精心打造芙蓉镇特色民居工程中投入了近500万元,基本实现了民居土家特色化;在“土家第一村”双凤村投入近100万元进行整体保护,重修了山寨门、摆手堂等,做到了修旧如旧;在张罗公路沿线的“山水牛郎寨”、洞坎河、青坪镇等投入近500万元进行了特色村寨保护,为土家特色村寨旅游、购物增添了新的活力等.

(四)采用申遗手段对大量文化遗产等特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在2006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对湘西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认定与传承、管理与利用、奖励与处罚作了明确规定;2007年3月13日,湘西州政府又公布了《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该保护条例将土家医药、苗医药列入知识产权保护.截至2013年6月,8项民族民间技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湘西的名片,以“国宝”叶水云等人为代表的民间工艺艺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市场不规范,作为产权保护者的政府却常常正是侵权者.以文化旅游业为例,目前湖南武陵山片区内普遍存在的情况包括:政府设卡收取门票,市民、村民或商户对此几乎没有发言权(如2013年凤凰县政府突然对古城征收门票,引起大规模商家罢工等);投资主体对资源主体权益的侵犯,引发出各种矛盾和冲突(泛见于各个旅游区政府联合开发商在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中,与屋主或农户产生的各种矛盾等);政府作为强势利益集团,对权力的占有使其能轻而易举从市场中获取利益,而原资源所有人的相关权益被完全剥离等.如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文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透露,古城收取的148元门票钱中,当地政府要抽取超过40%的税.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政府部门为了尽可能多的增加收入却常常变成侵权者.

(二)品牌缺乏监管和认证,质量无法保障.以民族会展业为例,目前的品牌认证和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企业及其产品的诚信度不高,难以最大限度地打开消费市场.以农为例,因某市政府对参会的企业及品牌缺乏监管和认证,导致顾客对参会产品严重缺乏信任,巨大的市场购写潜力远未释放.由于缺乏监管和认证,展品的质量却始终得不到保障,部分企业在展览会上,为了招揽客户,对产品的功能、用途等进行宣传时会过分夸大,存在虚检测宣传、欺骗性销售等问题,欺骗消费者且造成不正当竞争.如本课题组深入某市进行调研时得知,在该市举办的农上,存在消费者在购写了检测药材后却不能追回损失的现象. (三)职能部门责任不明确,遏制了民族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以民族会展业为例,在本课题组走访调研中,某市几家民营企业均反映,由于举办会展的利润空间不错,而且长期而言有助于提升本企业在整个行业的影响力(如举办车展、房展,有助于举办方获得更多的控制和影响整个行业的特殊权利).但是,因市政府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职能部门责任不明确,导致举办难度太大而不得不放弃.如在举办会展前,组织主办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在申请相关手续和提出使用城市广场时,各个职能部门都推脱“不归其管”而不予受理,但在举办过程中,各个职能部门又都迅速及时地赶来执法甚至罚款.

(四)产权保护的执法效率低,相关执法部门联动性不高.从目前行政执法的实践来看,行政机关主动介入案件的并不多,更多的时候行政机关是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或投诉之后才开展调查.此外,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是针对个案,对同类案件也不给予集中处理,大多数当事人常常采取具有“湘西古风”的私了方式,或势弱者只能听凭势强者欺凌,正义无法得到伸张.

三、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产权保护对策建议

(一)构建合理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结构.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可以通过政府指导与监督管理,授权于旅游企业行使主权,少数民众通过参与方式一起推动民族文化传播,依据民族文化特色进行定位,打造发展的亮点,从而能够带动民族地区经济与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政府应该首先通过研究合理方案并公布于利益相关者,同时尽量平衡各方利益,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同时,地方政府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其次,不断完善政府与当地居民、游客之间的沟通机制,加强沟通,消除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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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产权保护,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结构升级.旅游企业需要利用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促进文化创意,增加游客体验性商品的供给,推进民族文化旅游商品创新,促进旅游升级.在旅游创意中,政府要保护旅游文化资源产权,积极为创意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文化旅游信息化建设,做好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文化旅游商品、旅游怎么写作产权信息数据库,将与文化旅游产权相关的信息公开,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欺骗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出现,促进武陵山片区文化旅游业发展.

(三)做好知识产权核实和登记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目前,湖南省还未出台关于会展业产权保护问题的专门规划,但及各省市却早已出台相关政策,2006年国家出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此后,广东、上海、江苏、四川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会展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见或规划,湖南省应认真研读和学习国家及各地区的政策,结合湖南省武陵山片区的特殊性,为该区制定专门的规划和办法,为这一区域会展业的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减少行业内部因产权问题带来的纠纷.对于知名度较高的特色文化商品则要进行重点的保护和推广,对于具有独创性或显著性的特色文化商品品牌名称予以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特色文化商品的明确,进一步宣传湖南武陵山片区特色产品,有效带动相关产业的联动发展.

(四)利用地理标识保护形成品牌优势,努力化解区域品牌“公地悲剧”.以地理标志品牌为中心,充分利用地理标志整合同类特色文化资源,树立文化商品品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湖南武陵山片区特色文化商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可以以申报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为主,同时申报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登记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从解决产权问题入手,视情况确定产权:对于区域内有龙头企业或核心企业的,可以由他们对区域品牌进行合理的注册管理.如果区域内没有标杆性企业,可由政府或行业协会作为区域品牌的注册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商标,以明晰区域品牌产权的归属,解决品牌所有者缺位问题,有效规避“公地悲剧”的风险.

(五)明确产权界限,构建行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行政管理.针对产权界限不明晰的问题,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做好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各产品间产权界限,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文化资源的浪费,加强对地区不可再生性文化、文物资源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做好整治文化产业产权保护经营环境的工作,协调好旅游、文化、工商等各部门的利益关系,切实落实财政税收、工商管理、土地等相关支持政策,构建行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文化产业产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完备产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的协调手段,建立健全部门协调管理体系,争取尽快解决文化产业产权管理力度不够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杨永忠.民族文化创意的经济分析[J].青海社会科学,2013.1.

[2]袁泽清.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集体产权的法律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14.1.

[3]蹇莉.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困境和对策――以四川藏区为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3.8.

[4]李明星,何娣,张,台新民.知识产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证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9.